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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制方案 篇1
企业改制重组方案设计
企业改制重组方案设计范文
企业名称;
企业住所;
法定代表人;
经营范围;
注册资金;
主办单位或实际投资人。
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及税后利润。
包括现有职工人数、年龄及知识层次构成。
包括企业的业务发展情况及阻碍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和问题。
结合企业情况和改制方向详细阐明企业改制所具备的条件,改制将给企业带来的正面效应。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实际情况,并结合企业改制目标,采取合并、分立、转产等方式对原业务范围进行重新整合。
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企业职工的安置情况,包括职工的分流、离退人员的管理等等。
根据改制企业产权界定结果及资产评估确认额,确定股本设置的基本原则,包括企业净资产的归属、处置,是否有增量资产投入、增量资产投资者情况等等。
包括改制后企业的股东名称、出资比例、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的详细情况。
包括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如有职工持股会等其他形式的股东要详细说明其具体构成、人数、出资额、出资方式等。
选择哪种企业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或其他形式。
法人治理结构是指改制后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包括最高权力机构,是否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还是设执行董事、监事,经营管理层的设置等。
下属企业的数量、具体名单、经济性质和登记形式如下属企业有两层以上结构,即下属一级企业还下设一级或若干层次企业,要详细列出层次、结构。
根据“企业改制,其下属企业资产列入改制范围的应一并办理改制登记”的要求,拟改制企业全资设立的法人、非法人及与他人共同设立的联营企业都要一并参加改制工作,其改制方案可以参照上述企业改制方案予以制订。不列入改制范围的下属企业,要先行办理隶属关系的变更划转手续,并办理变更登记。拟改制企业控股、参股的企业,其资产不进入改制范围的应先行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出让其股份;列入改制范围,则只需待企业改制登记完成后办理股东名称的变更登记。
原有企业改制,不论是整体改制还是部分改制,一般都是将企业由单一投资主体变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多元投资主体。这种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可以通过存量资产的处置来实现,也可以通过新增资本的投入来实现,以上统称为企业重组。目前,企业改制过程中资产重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增量吸补。企业的存量资产全部投入改制后企业,做为改制后企业的部分资本,其它的注册资本依靠吸收新的股东投入,即资本增量靠外来注入。这种重组方式适合原资产清晰,投资主体单一,企业发展较好,资金短缺的企业。
2、净资产切割。企业评估完成后拟将净资产做为改制企业的注册资本,不需再注入新的资金,故可以切割部分净资产出售给其他企业、个人或本企业职工。这时,企业虽存量资产未动,但资产持有人发生变化,因而企业资产由单一变化为多元。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委、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50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委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补充意见的通知》43号)的规定,企业职工在购买国有小企业资产时,可以享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3、零资产或负资产出售。经评估,企业的净资产为零或负数,原资产持有者可将企业连同负债采取零价值方式转让给新的股东,新股东在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同时,也相应地承继企业的负债。新股东购买企业后,须再行出资投入到新购买的企业,其出资之和做为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本。
4、撤资租赁。原有企业的资产评估确认后由原主办单位将全部有形资产收回,并承担原有企业债权、债务,而将商誉、字号、商标等无形资产有偿提供给新股东使用,新股东需对企业投资入股,投资之和做为注册资本,完成企业的改制登记注册。
5、股权投资。股东将其在另一企业的股权作价投入改制企业。这种方式属于新增资本投入的权益投资,多见于部分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
6、债权转股权。企业改制时,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基础上债权人可将其债权转为对企业的投资。其本身由企业的债权人变为企业的股东。但银行金融机构,验资、评估等中介机构等不具备投资主体资格的债权人不能债转股。
这几种重组方式既可单独运用,又可采取多种重组方式,企业根据自身的情况和条件选择运用。
事业单位改制方案 篇2
企业改制重组登记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改制登记程序,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所称企业改制登记是指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联营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资产重组,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申请改变企业类型的登记行为。
本市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改制为公司或分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改制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法人或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制企业的分支机构改制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分支机构,以及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办理公司制企业或全民所有制企业登记的,适用本规程。
企业改制登记属变更登记行为;事业单位转企登记的,属设立登记行为。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企业组织形式转换类型与本规程所称企业改制登记类型相同的,以本规程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登记管辖】改制企业原登记机关负责改制登记工作,但其中改制为企业集团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市局负责登记。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企业的改制登记,按照示范区企业登记管辖原则确定。
事业单位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或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按照新设企业的登记管辖确定改制登记机关。
第二章 登记事项规定
第四条【名称】改制后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1994年7月1日之前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登记为公司,以及1994年7月1日之前成立的事业单位以设立形式改制登记为公司的,原名称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后应缀“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文化事业单位以设立形式转制登记为企业的,原名称可以继续使用,其中转制登记为公司和文化企业改制为公司的,应在原名称后缀“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1998年4月6日《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登记为公司的,原名称中含“集团”字样,且改制后注册资本数额不低于改制前注册资金的,允许继续使用“集团”字样。 原国有独资公司名称中含有“集团”字样的,因重组合并或分立新设国有独资公司,新设公司名称中可使用“集团”字样。
第五条【注册资本】改制重组过程中,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全部净资产出资:
(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批准,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或设立公司制企业的;
(二)国有公司与全民所有制企业重组的;
(三)经主管部门批准,文化、科研等事业单位转企改制重组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公司制企业的;
(四)国有公司以净盘盈资产转增国有资本的。 第六条【经营范围】改制企业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无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办理改制登记时,涉及其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该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第三章 企业改制登记
第七条【名称预先登记】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指定(委托)书;
(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改制为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委托)书;
(三)产权界定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批准改制文件(附《改制方案》);
(五)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六)公司股东会决议;
(七)公司章程;
(八)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九)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十)涉及金融债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十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文件;
(十二)营业执照;
(十三)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改制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改制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委托)书;
(三)产权界定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批准改制的文件(附《改制方案》);
(五)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六)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七)股东主体资格证明;
(八)企业章程;
(九)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十)涉及金融债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十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文件;
(十二)营业执照;
(十三)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改制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的法人分支机构】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改制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的法人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委托)书;
(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主办单位同意改制的决议或批复(附《改制方案》);
(五)加盖公章的主办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企业章程;
(八)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文件;
(九)营业执照;
(十)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营业单位改制】改制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在其上级完成改制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改制为分公司或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非法人分支机构,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委托)书;
(三)隶属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同意分支机构改制的决议或决定;
(四)加盖隶属企业公章的章程复印件;
(五)加盖隶属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涉及隶属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
(七)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文件;
(八)营业执照;
(九)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营业单位改制为国有一人公司】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批准,全民所 有制企业的营业单位可以申请改制为国有一人公司,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委托)书;
(三)国有企业出资人的决定;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公司股东决定;
(七)公司章程;
(八)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九)涉及金融债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文件;
(十一)营业执照;
(十二)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登记
第十三条【名称预先登记】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 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 指定(委托)书;
(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及其下设部门改制为全民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下设的独立核算部门转企改制为全民所有制企 业的,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委托)书;
(三)原举办单位同意转企改制的批复;
(四)原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组织章程(举办单位盖章);
(六)举办单位的合法资格证明;
(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文件;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九)涉及金融债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十)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下设部门改制为公司】事业单位及其下设的独立核算部门转企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委托)书;
(三)原举办单位同意转企改制的批复;
(四)原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原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六)公司股东会决议;(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七)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八)公司章程;
(九)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
(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十一)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十二)全体股东签署的原事业单位净资产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承诺书;
(十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十四)涉及金融债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十五)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企业重组
第十六条【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营业单位变更隶属关系】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重组,可根据《北京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登记注册若干意见(试行)》(京工商发„2009‟45号)相关规定,对其所属营业单位申请变更隶属关系,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委托)书;
(三)变更前隶属单位与变更后隶属单位签署的关于营业单位变更隶属关系的协议;
(四)变更后隶属单位出具的加盖有效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后隶属单位为国家工商总局和外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还应提交营业单位核转函。
(五)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文件;
(六)营业执照;
(七)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国有公司重组或国有公司之间重组,被重组方或重组各方的分公司(营业单位)变更为重组后公司(企业)的分公司(营业单位)的,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营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重组,重组后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被重组方可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营业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委托)书;
(三)批准重组文件(附《重组方案》);
(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六)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主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营业执照;
被重组方有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的,应先行办理隶属关系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变更(改制)为重组后公司(企业)的子公 司(子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重组、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国有公司重组或国有公司之间重组,被重组方或重组各方变更(改制)为重组后公司(企业)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参照企业变更(改制)提交文件。
第六章 文件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改制方案】企业、事业单位申请改制重组应当制订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改制前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参与改制其他投资方的基本情况;
(三)资产处置(包括债权债务、土地使用权、专利、非专利技术以及商标等);
(四)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五)职工安置(含离休人员及费用管理方案)。 第二十条【方案审批】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方案应当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批准,其出具的审批意见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批准改制重组方案;
(二)对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和改制后企业股权结构的确认;
(三)企业净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改制重组登记中,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改制登记做出的决议是职工以民主形式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维护自身利益的文件,其内容应主要记载下列事项:
(一)改制方案的审议结果;
(二)职工安置方案的审议结果。
第二十二条【公证文件】为保障职工权益,申请改制重组登记的企业,其向登记机关提交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民主形式通过的决议应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公证材料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公证申请人名称、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事项;
(二)公证事项;
(三)对大会召开和表决过程的程序合法性予以公证;
(四)对大会决议签字的真实性予以公证。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决议内容可采取公告形式,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申请改制登记。
集体共同共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持有股权转让时,其资产所有人(在册职工)大会决议的公证材料参照办理。
第二十三条【产权界定文件】企业改制登记中需要界定改制企业、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资产权利人的,界定产权材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改制企业、事业单位名称;
(二)初始资产数额;
(三)原股东(投资人)名称及出资额。
第二十四条【评估结果的核准或备案】企业改制重组登记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 的评估结果核准或备案材料。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批准,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一人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国有公司合并重组的,提交变更企业的验资报告、上一审计报告、产权登记证明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出资人出具的金融债务数额证明及担保函后,可不提交国有资产评估及评估结果的核准或备案材料。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文件,可不提交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金融债权保全文件】改制企业、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如涉及金融债务,应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
涉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可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出资人出具的金融债务数额证明及担保函予以确认。
第七章 集体共同共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持有股权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共管委员会】集体共同共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共管委员会)是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时,经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后,划归企业劳动群众集体共同共有的资产折股所形成的股份持有人。
第二十七条【共管委员会股权转让】共管委员会持有的股权超过5年以上的,可以整体转让。
转让共管委员会持有股权的,应当经共管委员会资产所 有人(在册职工)大会批准,并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十八条【股权转让所得的管理和使用】对共管委员会股权转让所得,经共管委员会的资产所有人(在册职工)大会批准,可以在企业设置特别账户进行管理。
共管委员会股权转让所得及其产生的利息等其他收入,仍归原企业劳动群众集体共同共有。
第二十九条 【股权转让登记】共管委员会持有股权转让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可以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人除按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一)共管委员会的资产所有人(在册职工)大会通过股权处置方案的决议;
(二)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共管委员会所持股权转让的公告;
(三)共管委员会的资产所有人(在册职工)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应进行公证,提交公证材料;
(四)新股东会出具的保障原共管委员会的资产所有人(在册职工)合法利益的承诺书。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时,涉及集体共有资产、集体共有股转让的,可参照办理。
第八章 改制重组中止
第三十条【改制中止】在办理改制重组登记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登记:
(一)人民法院来函冻结股权,或来函协助执行需要中 止的;
(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来函要求中止的;
(三)利害关系人(职工、债权人等)认为改制重组损害其利益,并书面向登记机关请求中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企业责任】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出现《公司法》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指出的违法情形,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依规纳入企业信用信息警示系统。
第三十二条【中介机构责任】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函告其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依法进行惩戒。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概念涵盖】本规程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包括政府各级国资监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本规程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一人公司。 本规程所称“国有公司”是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一人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十四条【概念界定】本规程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十五条【改制收费】企业、事业单位改制登记,不收取登记注册费用。
第三十六条【相关调整】本规程实施后,国家有关部门就本规程规范的事项出台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解释部门】本规程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释。
事业单位改制方案 篇3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
财政部税政司和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近日整理发布了《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汇编》,方便纳税人查询使用。妥妥的干货贴!赶紧收藏学习!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汇编目录
一、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2009 年 4 月 30 日)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 号,2009 年 4 月 30 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4 号,2010 年 7 月 26 日)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2014 年 12 月 25 日)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 号,2014 年 12 月 31 日)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3 号,2015 年 5 月 8 日)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0 号,2015 年 5 月 27 日)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8 号,2015 年 6 月 24 日)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4 号,2017 年 9 月 22 日)
二、增值税政策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2011 年 2 月 18 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6 号,2013 年 11 月 19 日)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2016 年 3 月 23 日)(节选)
三、契税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 号,2018 年 3 月 2 日)
四、土地增值税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2018 年 5 月 16 日)
五、印花税政策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 号,2003 年 12 月 8 日) 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2018年6月
事业单位改制方案 篇4
企业IPO前的改制重组
在资本市场活跃的当下,上市是企业打开资本通道和实现跨越发展的重要平台,也是企业重要的融资手段。但由于证监会严格的核准制度及审核程序,许多企业都需要基于上市目的,在上市前根据相关规则进行改制重组。本文拟对上市前的企业改制重组做以法律梳理。
一、概述
1、IPO
IPO,即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是指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机构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发行股票,以期募集资金的过程。
2、改制重组
改制,是指为满足企业未来上市的要求,对企业做出针对性的组织形式变更等一系列法律活动的过程。重组,是指为满足企业未来上市的要求,对企业做出的包括组织形式、资产、运营等整体或部分变更的一系列法律活动的过程。
二、上市前的改制重组
改制重组均以满足上市发行条件为基础,借鉴其他上市项目案例实施的相关安排,主要包括主体的改制重组和资产的改制重组两个方面:
(一)主体的改制重组
主体的改制重组,主要包括对主体资格、组织形式、关联关系及各关联企业的情况做法律分析,以及目标公司架构的确定、搭建、完善等梳理工作。
1、梳理企业架构、确定目标公司
梳理企业架构主要是对企业现有架构做必要的法律分析和论证,找出适合作为上市的产业、板块或资产,并将此类有效业绩在上市框架范围内做有益整合,进而明确并突出目标公司。因此,对企业现状架构的梳理尤为必要,只有合理安排企业架构才能明确目标公司并围绕目标公司展开上市前改组的一系列工作。
确定目标公司就是确定拟上市的公司即发行主体。确定目标公司是上市前改组的首要基础和重要节点,也是上市前的改组工作得以展开的基础。
通过对企业现有架构的法律梳理,客观分析企业上市的前景与机会:该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突出;该产业是鼓励上的、还是禁止上的;对于鼓励上的产业,要积极主动制造机会创造条件先上;对于非鼓励类的或不禁止的产业或是剥离或是装入目标公司一起上;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均应通过对企业现状的法律梳理做以充分论证得出确定可用的结论。
2、梳理关联关系、规范关联交易
所谓关联方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控股子公司或参股董事直接或间接持有5%以上的自然人或能对公司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包括公司的董监高)以及上市人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上市发行条件要求发行人应该具有独立完整的研发、供应、生产、销售体系,其赢利不能对关联方存在依赖。但诸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可避免的与关联方存在一些关联交易。
对于拟上市的企业,则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对上市前近三年的关联交易进行详细列举说明。
因此,企业在上市前改组阶段,即应当着手规范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要合规、公允,如购销类交易要求价格公允,购销量符合双方实际经营状况,不存在虚假或恶意增好现象;
(2)非经常性关联交易要完善处理,非经常性关联交易主要指资金占用、担保、股权收购、增资扩股等行为。如关联方资金占用(或借用)则要求手续齐全,利息约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该等手续得以切实履行。
关联关系也是上市审核的重点,上市前改组阶段对关联关系做法律梳理的工作,主要为:对经常性关联交易的规范、对非经常性关联交易的减少。
3、搭建目标架构、变更组织形式
在对企业现状作出全面分析论证确定目标公司的同时,要考量并搭建目标架构,目标结构的搭建需考量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1)为减少关联交易而作的股权安排,如收购必要关联方股权;
(2)为避免同业竞争而作的股权安排;
(3)为避免职工持股而做的股权收购或新设法人股东;
(4)为安排优质或不良资产所作的合并或分立等;
(5)各股东之间的控股、参股安排等;
股份公司是拟上市公司的法定组织形式(除国务院特别批准的除外),而现实中并非所有预备上市的主体均为股份公司,企业组织形式的变更在上市前改制重组过程中尤显重要,因此在安排目标架构时理应将组织形式变更纳入考量因素。如企业现有架构体系内有较为优质的股份公司,则不必进行组织形式的变更,直接以该股份公司为拟上市公司,将企业框架体系内的有效资产转入该该股份公司即可;如企业现有框架内没有适格的拟上市主体,则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做不同处理:
(1)整体或部分改制
整体改制,是企业将原有全部资产经过审计评估和重组,并对非经营性资产不予剥离或少量剥离作为原投资者出资而改制设立的股份公司。整体改制应当办理原企业的注销登记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设登记,企业应当向债权债务人发出通知和公告,并取得债权人同意。
部分改制,是将原企业以一定比例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组,作为原投资者出资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简单的说改制即是要么将原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此时仍为新设股份公司;要么新设股份公司,把企业部分优质资产转入新设公司,不论整体改制还是部分改制,均需待该新设公司成立三年后方可发行上市。
此路径时间成本较大,适用于没有适格的主体且有历史遗留问题的企业。
(2)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在实践中,许多公司上市前,都采取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以获得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是在公司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实际控制人和资产等方面维持同一公司主体前提下,以有限公司审计(而非评估)后的账面净资产1:1折股,将有限公司整体以组织形式变更的方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此种变更只是形式变化,而非实质变化,公司仍在同一会计主体下进行生产经营、财务运营,因此该种变更能够连续计算公司的经营业绩。但是并非所有有限公司均适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对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有限公司也有如下要求:
① 有限公司需连续经营3年以上,且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简称首发办法)要求发行人持续经营3年以上,虽然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以连续计算业绩,但除创业板外均要求发行人为成熟稳健型企业,所有有限公司应当是连续经营3年以上的企业,且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② 有限公司规模足够。《首发办法》要求发行人上市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所以有限公司审计后的净资产应不少于3000万元(1:1折股)。
③ 有限公司有持续盈利能力。《首发办法》要求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不少于3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虽然《首发办法》对盈利能力做了明确规定,但已成功上市的案例中的公司盈利能力远大于该等财务指标。
④ 有限公司运营规范。主要是指公司法定机构设置业已依法建立健全且相关机构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相应行政处罚;公司无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情形等。
这里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建议企业做上市前改制重组时把组织形式变更放在重组的最后阶段。
(二)重组
本文所述重组是指企业为满足上市条件,通过对资产、股权、债务等相关要素进行。
1、股权重组
是指通过对拟上市公司的股权作出诸如转让、收购、增扩、置换等一系列法律行为,从而使拟上市公司满足上市资产的某一专项要求。
股权转让除应关注股权的原值、现值和溢价问题外,还应考虑以下个层面:
(1)发起人对拟上市公司股权控制比例的调整或转移,以达到调整股权结构、增强股东背景及控制力、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目的;
(2)对拟上市公司控制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股权控制比例的调整或转移,以达到提高经营效率、优化资产质量、理顺公司业务、减少关联交易、突出主营业务等目的。
股权收购一般为同一控股股东或同意控制人控制下的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股权收购,以达到避免同业竞争、消除大额关联交易、优化企业资源及产业链等上市目的。这里的股权收购除应关注收购目的外还应关注收购成本。
增资扩股一般是用扩大或增发企业股本的方式筹集更多资本金从而改善拟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的一系列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内部增资与外部增资;
(2)评价增资与溢价增资;
(3)有形资产增资与无形资产增资。
股权置换,是指依据《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的股权做出有益处理。对于拟上市公司的重组而言,股权置换可以降低对现金流的需求,但股权置换也有一定的要求:
(1)仅限在中国境内进行置换;
(2)股权无纠纷;
(3)出资比例要求(即非货币资本总和不得超过70%);
(4)资产评估为定价依据;
(5)以登记为准。
2、资产的让渡
资产转让应注意的问题:
(1)资产受让方为关联方时,应避免同业竞争的可能;
(2)转让不能对企业经营的独立性有影响,不能影响研发、生产、销售等主营体系;
(3)资产转让属关联交易的,应具有公允性。
资产收购应注意的问题:
(1)是涉及实质经营性资产的收购;
(2)一般要求是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或所产生的收入;
(3)不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资产。
资产置换应注意的问题:
(1)将拟上市公司持有的非主营业务资产、不良资产或不产生效益的资产与外部优质资产持有者在公允的条件下进行等值交换;
(2)其目的是优化资产质量、突出主营业务、消除同业竞争;
(3)应对置换出与置换入的资产质量差别进行其他权益资本平衡。
3、债务重组
本文所述债务重组是指根据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协议对债务作出有益拟上市公司的非现金清偿方式的处理。如变更偿债条件、资产债务剥离、转增资本。实践中较为常用的方式为转增资本,即债转股。
4、企业合并分立。
本文所述合并分立是指企业为满足上市条件,有目的的将优质资产或不良资产进行合并或分离而实施的法律手段。
对于拟上市公司重组过程中的合并,应当注意区分同一控制人下的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人下的合并。
同一控制人下的合并应当注意的问题:
(1)被收购方收购前一个会计末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收购方相应项目100%的: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后方可申请发行;
(2)被收购方收购前一个会计末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收购方相应项目50%--100%的:虽然无须待运行一年后即可申请发行,但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应意见,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3)被收购方收购前一个会计末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或达到重组前收购方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非同一控制人下的合并应当主要以资产、收入、利润三个指标考虑:
(1)拟上市公司收购非同一控制下相同、相似产品或者同一产业链上下游的企业或资产:任一指标超过100%的,需运营36个月方可申发;三个字表在50%--100%之间的,需运营24个月方可申发;三个指标在20%--50%之间的,需运营1个会计方可申发;三个指标均小于20%的则不受影响。
(2)拟上市公司收购非同一控制下非相关行业企业或资产,主要担心发行人捆绑上市后续管理困难:任一指标超过50%的,需运营36个月方可申发;三个指标在20%--50%之间的,需运营24个月方可申发;三个指标均小于20%的,不受影响。
拟上市公司重组过程中的分立,大多为不良资产剥离,是指对于拟上市公司构成不良影响的资产,通过转让或其它手段,从拟上市公司剥离出去,避免对公司上市构成负面因素。
资产重组的各种手段在具体运用上,需要分析具体的企业环境,综合考虑税收、上市条件、时间要求等各种因素,征求法务和财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后最终确定。
三、改制重组应注意的问题
1、主营业务突出、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具有独立经营能力。
通过改制重组完善和突出主营业务(应占公司营业收入的80%左右),将盈利能力强的业务纳入上市范围,将非主营业务或者盈利能力不强的业务剥离,从而较少净资产、增强净资产收益率,进而提高公司盈利能力。通过资产重组还应形成完整独立的产、供、销体系,避免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同时还要做到主体的“五个独立”:资产完整独立、人员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2、高管人员不能发生重大变化。
《首发办法》要求发行人近三年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变更。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前发生变动可能预示着公司的盈利能力下滑、经营风险增大或者逃避责任等不利情形的存在或者对未来的发展及战略实施产生重大影响。
3、股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存在股权纠纷隐患,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工会持股情形。
4、避免存在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情形,上市规则对此有明确要求,亦是审核重点。现实中拟上市公司大多都存在一定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对于关联交易,拟上市公司在重组过程中应重点把握其比重及公允性;对于同业竞争,虽然持股5%以下的股东可以不予披露,但证监会相关人士也强调了:持股5%以下的股东与拟上市公司同行业竞争的情形也应当避免。上市规则要求明确了拟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限制。
5、税务及环保问题。包括重组产生的税务及重组前企业应缴或欠缴的税款,通过改制重组应将原企业应缴欠缴税款补交齐全完整,因为是否合法纳税也是上市审核的重点考察项。
在整个审核过程中,环保问题是上市审核中唯一“一票否决”的审核项。而现实中,该问题往往是较为容易被遗忘的事项,尤其是成熟型老企业。所以拟上市公司在重组阶段也应当对该事项尤为注意。
6、操作频率低、少、简为好。
企业上市是一项繁琐复杂的系统工程,而上市前的企业改制则是企业上市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关键之一。如果说设立或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门槛,那么上市前改制重组则是否规范则是进入资本市场重要通行证。
事业单位改制方案 篇5
安徽省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07-2-9 15:16:58】 【浏览次数:5183】 【双击自动滚屏阅读】
哪些单位需要改制
需要转企改制的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是指,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或中介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范围主要包括:宾馆、招待所、疗养院、物业管理等后勤服务机构;以接待服务为主要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工程建设(维修)、产品设计、技术服务、物资供应、工交环卫等服务机构;剧场、会展中心、展览馆、旅行社等经营性机构;农场、园艺场、养殖场、林场等经营型机构;各类俱乐部、新闻出版、发行等文化产业经营机构等。
转企改制三种形式
转企改制的主要形式包括:先售后股。将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经评估后的存量资产以净资产计价出售给单位职工。在职工购买存量资产的同时,鼓励职工增资产入股。允许社会法人、自然人作量投入,对净资产额较大,职工难以一次性认购的,可采取分期付款和买、租、股结合的办法。对本单位职工不能全额认购的,允许出售给社会法人或自然人。
兼并重组。通过市场竞价的方式或由主管部门与兼并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兼并方出资收购其全部资产和负债,实行整体式兼并。兼并重组既可在本系统内进行,也可跨系统进行。
停业破产。对无力正常运转且难以实行重组的单位,采取先清算债权债务、分流安置人员,后申请停业注销的办法,实施自行解体。对严重亏损、债务沉重和无力清偿的单位,可参照企业破产办法进行破产清算。
职工身份如何置换
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应依法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按照职工的实际年龄,每满一年发给职工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职工原有身份不再保留,可以由改制后的企业重新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进入社会自谋职业。对重新聘用人员,经被聘用职工本人同意,可将其应得的经济补偿金转为改制后企业的个人股份。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变现资金,首先用于支付职工历年欠发工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和安置富余职工。如国有资产变现资金仍有节余的,应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转企改制后,职工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纳入本地社会保障体系。
经营性事业单位为何要改制
据省编办事业机构编制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先行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虽历经多次改革,但一些事业单位机构臃肿,效率低下。同时,由于事业单位分别附属于不同层级的政府机构,从而构成了不同程度的行政垄断,导致市场分割和资源严重浪费。推进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利于建立一个能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满足公共服务需要、精简高效的现代组织体系;有利于突破旧体制、旧观念的束缚,促进部分传统公共事业产业化、社会化;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从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改制以后单位资产如何处置
实行转企改制的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必须先依法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改制单位的资产(除工会经费外)均列入改制范围。改制单位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由其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改制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时限统一确定为资产评估基准日的前三年;改制单位资产评估前,由其主管部门向省财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开展资产评估;鼓励改制单位的主管部门采取国有产权转让的方式进行资产处置。
转企改制社保如何承接管理
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从批准转企改制次月起,应按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统筹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改为企业次月起,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参保所在地企业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其他管理工作,在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前,仍由原单位负责。
转企改制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原退休人员,由转企改制后的单位按照统筹地区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转企改制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单位按当地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用后,其退休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转企改制单位原退休人员中,劳动模范以及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先进工作者,可按人均2万元的标准计提医疗保险专项经费,由转企改制单位的主管部门建立医保专项基金,用于支付上述人员按规定应由原单位补助部分的医疗费用。
内退手续如何办理
改制前的原在编职在岗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和主管部门审核,报人事部门复核批准,可一次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抄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实行提前退休政策所需资金,将按照“不额外增加社保和财政资金支出负担”的原则处理。提前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单位所缴纳的费用原则上从单位国有资产变现中支出。
数千单位面临改制
据了解,截止2006年,我省共有省属经营性事业单位近200家,市属以下经营性事业单位数千家,除去在当年已经完成改制的省属经营性事业单位13家及合肥市120多家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其余的事业单位都将面临转企改制。目前,除省直、合肥市外,马鞍山市、巢湖市、安庆市、芜湖市都将于年初全面启动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工作。
哪些单位暂不改制
据省编办事业机构编制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的事业单位主要包括行政性事业单位、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经营性事业单位。目前,国家仅出台了经营性事业单位进行改制的相关政策,对其它两种性质的事业单位是否需要改制尚未提出明确意见。按照现行的政策,我省将对行政性事业单位加强管理、严控编制;对公益性事业单位进行扶持,促进其发展,如我省每年仍然在增加教师的编制数量。 摘自《安徽市场报》
事业单位改制方案 篇6
勇立潮头看南通
转企改制:激发文化发展活力
邻水县是国家文化部命名的首批“全国文化先进县”,2009年6月顺利通过了文化部的第三次复查验收。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扎实的文化基础工作,是文化事业发展难得的良田沃土。但过去文化事业发展存在管理体制不合理,内部机制不灵活,人才“青黄不接”等问题,文化事业发展没有活力,文化体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面对这些问题,县委、县政府大胆探索,以规范、繁荣、发展为目标,先后制定了《邻水县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认真转变文化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在经营性文化企业单位中,对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新华书店进行了转企改制,将县新华书店划出事业单位范畴,在岗人员实行身份置换,由事业编制转为企业编制,川剧团团长、文化馆馆长由一名国家二级演员担任。同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了8名声乐、舞蹈人员。目前,又面向社会再招聘5名专业演员,整合和充实了文化演出力量。
增加投入:夯实文化发展基础
邻水县把文化事业建设纳入县级财政预算,通过各种渠道加大投入,确保了全县文化事业费增幅高于县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人均文化事业费高于本省平均水平。2006年,财政预算支出576万元,比上年增长39.1%;2007年,财政预算支出760万元,比上年增长31.9%;2008、2009年因文化惠民工程建设,财政预算支出的比例进一步加大。县财政根据中省市的有关文件
规定,足额预算了文体局机关、文化馆、图书馆、川剧团、文管所及乡(镇)文化站的事业费和工作经费,如数匹配了乡镇综合文化站、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的地方配套资金,县政府投入2000余万元,还建起了10500平方米的宣传文化中心,确保了各级文化机构正常运转和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通过出台各种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企业在县城建起了万兴广场、恒源广场、龙腾广场、奥嘉古邻广场、尚水熙源、城南佳景等广场10余个,面积20000多平方米,满足了市民的文化生活需求。文化惠民:让百姓共享文化发展成果
近年来,邻水县坚持“服务为先、民生为本”的原则,大力实施文化惠民乐民工程,积极开展文化下乡活动“大篷车”、图书及体育器材下乡“大篷车”和公益电影放映“大篷车”为代表的群众文化活动,使百万群众享受到了文化发展的丰硕成果。农民在家门口能读书看报、打球健身、跳坝坝舞,丰富了自己的生活……。年年举办春节文艺晚会、元宵焰火晚会等主题文化活动200余场次,先后开展了农村公路建设大会战、税收双过亿、“5.12”抗震救灾募捐演出、改革开放30周年、建国60周年、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大型文艺演出,特别是“颂祖国爱家乡”周末广场红歌会、“书韵邻州”大型读书活动、“渝邻情韵”重庆解放碑大型文化演出等引起了强烈反响。先后建成了23个乡镇综合文化站,86个农民体育健身工程,241个“农家书屋”,为300多个村赠送了图书、报刊和体育器材,覆盖全县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健全。
文化产业繁荣:助推川东经济强县建设
邻水县委、县政府牢固树立“抓文化就是抓经济、抓经济不能脱离文化”的理念,坚持做大做强优势文化产业,大力发展新兴文化产业,积极优化文化发展环境,以文化力推动经济力,不断壮大县城经济。县川剧团走“文经互动双赢”的文化发展路子,先后与中国移动、电信邻水分公司,邻水信用社,交通,计生,政法等10余个部门合作演出1000余场次,与同重庆、万兴,城南佳景、龙腾、恒源、奥嘉等房地产企业联合举办专场文艺演出500场次,取得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截止目前,全县基本形成了娱乐产、演出业、音像制品业、网络文化业、图书报刊业、印刷复制业、艺术教育和艺术品等八大文化产业,文化经营单位达到300余个、从业人员达到5000余人,固定资产近亿元,仅2009年,投资规模上2000万元的文化产业项目就有两个,文化产业产值年均增长15%以上。
事业单位改制方案 篇7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操作方法
一、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的原则与目标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是当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基本原则与目标是:既要因地制宜,又要大胆创新;既要有利于经济发展,又要有利于社会稳定; 既要切实维护职工利益,又要保证改制后企业的健康发展;既要调动在职职工的积极性,又要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离退休人员。
为保证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顺利进行,各方主体应做到统一认识、规范运作,同时应充分重视专业中介机构在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二、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操作程序
(一)政策宣讲
事业单位改制关系职工切身利益,而职工往往对政策不了解或理解存在偏差,或对改制心存顾虑,而统一单位职工对改制的认识、调动职工积极性对改制顺利进行是非常必要的。
各地在开展事业单位改革的过程中大都发布了一系列专门性文件并成立了事业单位改革办公室,拟改制的事业单位应与有关专门机构沟通并深入理解有关政策,在制定改制方案前向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进行充分的政策宣讲和动员,并听取职工意见、稳定职工情绪、消除职工顾虑以保证改制的顺利进行。
(二)清产核资、审计评估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界定核准、公告公示。
清产核资是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在有些地方的事业单位改革中就出现了诸如少列资产、漏列资产、多列成本等问题,所以应由有关部门选任依法成立并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单位的资产情况进行审计、评估。在这一过程中,对国有资产该认定的要认定,该剥离的要剥离,该核销的要核销;产权界定、资产处置方案等,要上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核准。经有关部门核准的产权界定及清产核资情况应当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
(三)制定改制方案
单位拟定改制转企方案,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单位主管部门转报事业单位改革办公室,经审核批准后实施。制定改制方案应遵循事业单位改制的原则和目标,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转企后企业组织形式,处理单位债权债务,妥善安置职工,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对职工安置补偿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批。
改制方案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单位基本概况,包括资产、债务、担保情况、人员、经营方式、经营状况、市场和发展趋势等;改制转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改制转企方式,包括产权制度的改革形式、资产处置、人员安置办法等;企业发展目标和今后三年经营状况预测;实施步骤、时间部署和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改制应从实际出发,结合单位特点采取多种改制形式。资产规模大、经营业绩好、有发展潜力的,一般改制为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小型的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一般改制为合伙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规模相当小、数量特别多的,可采取兼并重组、租赁出售等多种形式经营;对个别无法正常运作的事业单位,一般可采取撤销、歇业、人员分流的办法。
事业单位改制人员安置方案不仅应明确在职职工人事关系的处理及劳动关系的确立,还要明确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要结合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予以妥善安置。对于在职职工应采取自愿、灵活的原则,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对于自愿与改制后成立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 对于不能适应新企业发展需要或自愿另谋职业的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其给予一次性安置补偿。
(四)实施改制方案
这一阶段的主要事项包括资产处置、人员安置、按照改制方案确定的改制形式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企业。
1、资产处置
事业单位改制中的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参照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办理,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改制单位转让国有资产,要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或与改制单位业务相关联的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发布公告,广泛征集受让方并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采取公开拍卖或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经公开方式确认受让方后,依法与受让方签订相应资产转让协议,并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交付标的物。
2、人员安置
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在职职工原则上由转制后的企业接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工龄连续计算,退休时按企业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转制前未纳入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按规定计算的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转制前已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移交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单位或职工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缴,未能足额补缴的不视同缴费年限。
事业单位中未聘人员由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在单位或行业系统内采取多种方式给予妥善安置。可允许实行单位内部待聘制度,待聘期限不超过2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待聘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工资福利待遇由单位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待聘期满仍未竞聘上岗的,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进入人才或劳动力市场自谋职业,人事档案按有关规定实行代理,并可到当地失业登记机构登记失业,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未聘人员辞职从事民营经济或自谋职业的,可参照国家有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从事民营经济的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辞职补助金。辞职职工应按企业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达退休年龄时,按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改制转企时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本人申请内部退养的,经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按照事业单位待遇办理内部退养。
离退休人员改制转企后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其中属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事业单位的,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属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所需经费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
筹基金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3、企业设立
事业单位改制为公司的,应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营业执照上登记日期之日起公司成立。
事业单位改制方案 篇8
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规范操作程序
法律资讯频道 2010年05月19日 13:19 巧顾网法律[导读]
文章分析了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规范操作程序:进行可行性认证、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确定改制形式、公告转让项目、确定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同时文章还提供包括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改制的操作程序,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规范操作程序等相关信息咨询
文章分析了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规范操作程序:进行可行性认证、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确定改制形式、公告转让项目、确定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同时文章还提供包括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改制的操作程序 ,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规范操作程序等相关信息咨询。
(一)进行可行性认证。面临改制的事业单位,要根据单位的性质、发展前景、市场竞争能力、改制的方式和方法等诸方面做好可行性研究,涉及到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审批。
(二)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得到相关部门核准后,改制单位就进入审计、评估阶段。①改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改制单位申请资产
审计、评估立项后,由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改制单位进行资产审计、评估,对国有资产该认定的要认定,该剥离的要剥离,该核销的要核销;②产权界定、资产处置方案等,要上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核准;③在审计、评估过程中,中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否则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确定改制形式。由于事业单位具有涉及面广、类型复杂等特点,在改制过程中不能搞“一刀切”,要根据各个单位的不同特点来决定改制的形式。①对资产不是很多、参股人数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②对于职工入股愿望强烈、人数较多的单位,可先实行股份合作制,逐步向规范的股份制转化;③对那些资产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的单位,股份有限公司是最佳的选择;④对个别资不抵债、长期亏损且无法正常运作的单位,可采取合并、关闭、人员分流等办法。
(四)公告转让项目。改制单位的国有资产转让项目,要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或与改制单位业务相关联的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开披露20个工作日,广泛征集受让方。需披露的信息包括:①转让单位的基本情况;②转让单位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③转让单位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④转让单位资产评估核
准或备案情况;⑤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形象,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等等);⑥事业单位的注销证明;⑦其它需披露的事项。其中对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中,应根据转让的事业单位的性质、特点来制定。
(五)确定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信息披露后,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协议转让的价格,应由转让方、受让方协商确定后,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六)签订产权转让合同。采取拍卖、招投标或协议转让方式,确定了受让方和转让价格后,经过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转、受让方就可以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成交后,转、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事业单位注销证明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改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产权交易机构要协调好产权交接事宜,尽快使新成立的企业运营起来。同时主管部门收回事业单位公章,接受财务、文书等档案,并向编制部门提出撤销事业单位建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手续等。
事业单位改制方案 篇9
**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改制重组管理办法
(制度编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含全资公司或企业、控股公司,下同)改制重组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改制重组是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范围内的改制重组、联合、兼并、合资、转让国有产权以及股份制改造等。具体包括:
一、工厂制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所属企业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三、关闭破产后有效资产重组设立新公司。
四、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引进新股东等股权变更。
五、所属企业之间的股权或资产划转、联合重组。
第三条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为集团公司改制重组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订改制重组管理政策和指导意见,指导所属企业内部改制重组工作;组织审核所属企业内部改制重组方案,提交集团公司审议批准。
二、制订集团公司范围内的资产重组、资产置换、股份制改造等改制重组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协调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论证审查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改制重组中的产权、采矿权、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债权债务等资产处置方案。
四、协调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论证审查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职工安置方案。
第四条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遵循总体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全面推进、规范操作、确保稳定的原则。
第二章改制重组立项、方案制订与批准
第五条改制重组立项。改制重组由改制企业提出立项申请,按审批权限进行报批,经批准后方可进入改制重组程序。集团公司改制重组立项申请由省国资委批准。所属企业改制重组立项申请由集团公司批准。所属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改制重组立项申请,由所属企业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六条制订改制重组方案。企业改制重组必须制订改制重组方案。改制重组方案由改制重组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制订或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改制重组企业制订。改制重组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改制的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改制重组的方式及相应的资产重组方案(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非专利技术以及商标的处置方案);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工资费用等)处置方案;改制后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职工安置方案(含离退休人员及费用管理方案);参与改制其他投资方的基本情况;与改制相关的协议书草案;公司章程(草案);改制的实施方案和时间安排;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七条改制重组方案审批权限。集团公司的改制重组方案由省国资委批准,其中改制重组为省国资委不控股企业的改制重组方案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所属企业改制重组方案由集团公司批准。所属企业的子企业(分公司)改制重组方案由所属企业制订,报集团公司批准。改制重组涉及财政、劳动报经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八条改制重组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事项须报集团公司立项,结果报集团公司确认。
第九条清产核资。改制重组立项获得批准后要进行清产核资,由改制企业产权持有单位按《陕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企业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善等工作,并按规定将清产核资结果报集团公司和省国资委认定、批复或备案。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条财务审计。改制重组财务审计,由改制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决定聘请具备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改制重组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改制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中介机构准确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对改制重组企业拟纳入改制范围的资产,由改制重组企业产权持有单位,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须纳入评估范围。
资产评估结果(方案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企业,应含经过评估并在省国土资源厅确认的土地资产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改制重组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或备案。
第三章改制重组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改制重组方案实施主体。改制重组企业的改制重组方案获组企业组织实施。如果企业改制重组后原主体将消失的,由企业产权持有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产权交易。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国有产权转让须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公开信息,竞、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向集团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含职工)转让企业产权的,转让方案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四条转让价款管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
于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剩余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职工合法权益。改制重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大会审议通过。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改制重组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原企业应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章改制重组的后续事项
第十六条改制重组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第十七条改制重组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立相应的党、团、工会组织,并明确隶属关系。
第十八条企业完成改制重组程序后,持有关材料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企业改制重组时,须按规定收集所有资料,建立改制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
发布之日起执行。
事业单位改制方案 篇10
中央提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过渡期一般为5年
[2012-04-16]
中国网4月16日讯 中共中央、国务院今日发布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
意见要求,推进转企改制。周密制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转制单位要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意见称,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并依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逐步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意见强调,完善过渡政策。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
在离退休待遇方面,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有条件的转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改制方案 篇11
实验室检测站转企改制方案
第一部分事业单位改制指导思想、目标及领导小组 第二部分事业单位改制各方简介 。.。.。.。.。.。.。.。. 4 第三部分改制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 。.。.。.。.。.。.。 4 第四部分改制后的公司组织机构 。.。.。.。.。.。.。.。 5 第六部分事业单位职工安置方案 。.。.。.。.。.。.。.。 8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结合实验室检测站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反复酝酿和论证,制定检测站转企改制工作方案。
第一部分 转企改制指导思想、目标及领导小组
一、转企改制的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根据检测站的实际情况,围绕发展生产力,重塑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检测站在整个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质量的作用,严格执行了检测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进程,严把了材料关,维护好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通过体制机制的改革,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动检测站的发展和壮大。
坚持从检测站的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国家、集体和职工的利益,坚持以人为本,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和谐有序发展。
2
在本次转企改制中,坚持建立党的领导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的领导体制,确保党对检测机构的领导;建立现代化的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产权明晰。投入企业的各类资产,将通过法律手段,依照有关程序,明确界定资产的产权关系,确保出资人权益。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妥善处理好人员安置问题,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转企改制目标
按照上级要求,检测站转企改制为“实验室检测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公司”(简称:天源检测公司。公司名暂定,以工商注册登记核准为准),出资人为王浩,原检测站的事业法人资格予以注销。实验室检测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公司将秉承原检测站的优良作风与传统,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扎扎实实地做好检测工作,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要进一步加强自身的文化建设、品牌建设和资源建设,向富有活力和特色的中型检测企业发展。
三、转企改制领导小组
为确保转企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按时完成,我站成立了转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检测站站长赵传同志担任,副组长由检测站质量负责人马兴同志担任,其他成员有张达三位同志。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做好转企改制方案的制定、职工安置、清产核资、注册登记等相关工作,研究解决转企改制中遇到的问题,协调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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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转企改制各方简介
1、基本情况
实验室检测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是于2002年8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川建质安(2002)11号文件精神,通过实验室检测站机构编制委员会(2002)5号文批复设立的县所级事业单位,下设办公室、试验室二个部门。
2、房屋使用情况
XXX检测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位于--,房屋建筑面积:360.8m2,设实验室和办公室两个部门,房屋产权人为实验室检测站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3、人员配置情况
实验室总人数: 9 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名,占11.1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3 名,占33.3 %;初级专业技术职称 4 名,占 44.4 %;其他 1 名,占 11.1 %。其中事业编制人员5人,聘用合同制员工4人,实验室检测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行政上属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领导,业务上受雅安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指导。
第三部分 转企改制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起止时间:2014年4月1日—4月30日)
检测站在调整新班子后,认真学习改制相关文件、相关政策,领会精神,形成共识。该阶段还成立了检测站转企改制领导小组和工作
小组,研究下一步工作。
二、制定转企改制工作草案,同时启动资产评估和审计工作(起止时间:2014年5月1日—5月31日)
该阶段主要工作是制定转企改制工作方案,同时启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审计的咨询工作。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完善公司章程。
三、完善转企改制工作方案并报审。(起止时间:2014年6月1日——2014年6月30日)
该阶段主要是转企改制工作方案经检测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送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四、完成企业法人登记和注销事业法人等相关工作(起止时间:2014年7月1日—7月31日)。
该阶段工作主要是办理公司的工商及税务登记,对公司内部机构及人员进行配置。
第四部分 转企改制后的公司组织机构
一、拟设立公司的框架
1、公司名称:实验室检测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公司(简称:XX检测公司)。
2、住所地:----
3、经营范围:a、主要承担实验室检测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监工程混凝土、砂浆及进场水泥、钢筋、砖等其他原材料的有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
5
b、接受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的委托检验; c、依法接受有争议的建筑工程及材料的仲裁检验
4、出资人:王浩
5、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具体数额以工商注册时的实际认缴为准)。
6、设立方式:检测站由事业单位整体转企改制为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检测站以现有评估资产净值入资,不足部分由xxx补足,注册资金共计100万元。
7、转企改制完成后,撤销检测站事业单位、核销事业编制和注销事业法人。
二、公司组织机构:
1、董事会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三 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2、站长(总经理)
公司的站长(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站长列席董事会会议。站长(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3、监事
公司设监事一名,不设监事会。监事由出资人委派。出资人、董事会、监事、站长(总经理)的议事规则及职权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4、公司的管理模式
公司实行站长(总经理)负责制。站长向董事会负责。董事会下设站长(总经理)、质量负责人。站长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质量负责人组织编制和审查检验测试工作程序,指导并组织检验员的各项项活动,编制检测试验仪器的计量计划,并组织落实。公司下设实验室负责对各项检测试验的开展,下设办公室负责行政事务和人力资源管理,下设财务部管理公司财务。同时,公司还将设立资料室、策划部、印务部等部门。
第五部分 公司发展规划
通过转企改制建立公司治理结构,要增强检测站的竞争能力,使其成为以“科学管理、检测公正、服务优良、技术先进”为检测方针,立足XX,开拓市场,经营健康良好的富有特色的检测站和新型窗口。通过转企改制要进一步调整检测站目前的经营状况,变革不适应新形势的旧体制和落后的管理水平,大胆引进优秀人才,扩大检测规模,鼓励创新,为实验室检测站的检测事业作出贡献。
一、 产业发展规划
公司将面向市场,结合当地发展规划及实验室整体情况,建立长效机制,因地制宜,把实验室检测重点放在建材检测能力上,逐步扩大检测覆盖面,开展新项目,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二、检测规划
分为两个检测方向:室内检测、室外现场检测。公司将发挥检测站原有优势,在两大检测方向上努力提高市场占有率。检测站目前面
临的主要问题和突出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灾后重建任务紧,点多面广,人员紧张;
2、与其他兄弟单位的交流不方便,不能及时取长补短;
3、拟扩大检测规模,经费紧张,限制了发展的空间。
4、新标准、新技术的学习与应用途径较单一。
检测站拟通过本次转企改制,尽量解决上述问题,为检测站进一步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
第六部分 职工安置方案
检测站目前共有职工9人,全部为在职职工。事业编制人员为5人,聘用合同制员工4人。本次转企改制职工安置的原则是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充分考虑职工、公司、社会的承受能力;坚持依法安置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四川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接受职工的监督,防止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1、事业编制人员
实验室检测站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聘用的事业编制职工5名继续履行与实验室检测站规建局的聘用合同,并执行实验室检测站规建局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
2、劳动合同签订人员
非事业编制人员4人,转企改制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到期的继续履行,期满后与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事宜,工龄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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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入分配
转企改制后,企业在职职工执行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职工的收入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结合职工的工作情况和贡献,合理拉开差距。企业管理层的收入方案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4、社会保险
转企改制后,所有在职人员均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职工住房公积金、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继续执行现行的各项政策,按国家和四川省的规定缴纳。
第七部分 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债务处理
一、 清产核资、资产评估
按照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工作,检测站以2014年4月1日为基准日。基准日账面净资产为xxx元,全面资产及负债状况最终以资产评估后的金额为准。
实验室检测站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委托xx评估公司对检测站的现有资产和债权债务状况进行评估,委托xx会计师事务所对检测站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按规定将评估、审计结论报请核准备案。
二、债务处置方案
检测站的债权债务原则上由转企改制后的公司承接。检测站转企改制后可以继续使用实验室检测站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所属实验室检测站翼王路67#检测实验用房产。
第八部分 参考有关政策及相关说明
一、参考有关政策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1)《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
(2)《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3)《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 (4)《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 (5)《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意见》 (6)《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
(7)《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 (8)《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9)《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
二、相关说明
1、转企改制前各类商业许可证由转企改制后的公司继续沿用。
2、资产评估基准日至转企改制后公司设立日期间的损益由转制企业承担或享有。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实验室检测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