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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心得(篇1)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梁栩境律师

笔者上周于中院参与了“305”走私案的庭审活动,该案件系海关总署部署、多个省市联合行动的专项行动,本案共有约30名被告人/被告单位,近40名辩护人参与了持续一周的庭审。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各辩护人根据证据、事实等不同的情况发表了精彩的质证、辩护意见,但遗憾的是,少数辩护人在发表意见时因各种原因,而无法完全利用机会,说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意见,在此,笔者根据庭审时的情况,总结并引以为鉴。

一、庭审活动中发言并未使用法言法语

在与客户沟通时,为了让客户能够清晰地了解律师的意思,律师常会将部分法言法语言简意赅或者稍微变换地为客户进行解释。然而,与客户沟通时可以因为其并非专业人士而有所变换,但在庭审活动时,法官、检察官以及各辩护律师均是法律专业人士,故应用法言法语进行交谈。“305”走私案庭审时,少数律师发表意见时说出了如“人证”、“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的陈述”、“被告公司”等与《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用词相悖的名词,根据《刑事诉讼法》四十八条规定的八种证据分类,“人证”应为证人证言,而“鉴定结论”在新刑诉法实施后,已改为鉴定意见,同时“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应系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公司”亦应为被告单位。

尽管我们均了解他们所希望表达的意思以及意图,但考虑到庭审系一个专业且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的活动,上述错误实在不应存在。

二、在庭审中“跳跃性”的发表意见

对证据的质证以及就案件事实所发表的辩护意见应分别在庭审时的质证环节以及辩论环节发表,而质证环节辩护律师应根据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按组或进行综合质证。由于“305”走私案中存在对偷逃税额进行计算的本案的关键证据《核定证明书》,同时《核定证明书》的计算依据又依赖于案件的书证以及电子证据。在公诉人出具书证以及电子证据后,部分辩护律师并未就书证以及电子证据进行质证,而是直接跳过两类证据,对《核定证明书》发表质证意见。

证据的质证应是对该份证据的三性发表意见,而且公诉人尚未出具《核定证明书》,此时对证明书进行质证根本无从谈起。此时辩护律师应先就书证以及电子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而关于上述两类证据存在的问题所导致的《核定证明书》的计算纰漏,则应在辩论环节具体发表意见。

三、辩护律师所发表的意见并不到点

在庭审活动的第三天,公诉人以举证的形式出具了一份侦查机关在前一天应公诉机关要求所作出的《情况说明》。随后一位辩护律师对该份“证据”的三性发表了冗长的质证意见,可惜的是,尽管该辩护律师所述的意见确实存在值得采纳之处,但却忽视了一个重要的点:由于该份“证据”系在庭审活动的第二天由侦查机关作出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此时案件处于审判阶段,并未补充侦查,公诉机关无权补充移送新的证据,故该份证据并不具有证据资格。

只要辩护律师表达了上述意见,就足够了,不需要陈述其他意见。与此类似的是,公诉机关认为侦查机关作出的《核定证明书》中的数据存在重复计算以及计算依据不足的情形,便自行根据相关数据重新计算偷逃税款的数额,并载于起诉书中。一些辩护律师在得知上述情况后,只就金额大小发表了意见,没有考虑以下两点:

1.公诉机关在本案中并非法定的具备计核资格的单位,无权就偷逃税款数额进行计算;2.公诉机关已承认《计核证明书》存在重大纰漏,而走私犯罪案件中《计核证明书》又是必要的定罪量刑的依据,由于本案的证明书并不具备证据资格、案件缺乏必要的证据,故本案根据不具备“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提起公诉的条件。

4、 听取公诉意见前盲目发表意见

公诉机关在庭审时就某一名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发表了如下意见:“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可证明被告人系自动投案。但由于其在庭审时对案件事实的作答与讯问笔录中所记载的有较大出入,本院认为其非‘如实供述’,认为其不具有自首情节。

”随后该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未“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极为不满,并表示对该《到案经过》的三性均不予确认。然后,辩护律师听不清楚并理解检察官的意思。公诉人系根据被告人庭审时与被讯问时的回答基本不相符认为其不构成自首,而非根据《到案经过》作出判断,《到案经过》已证明被告人系“自动投案”,符合自首的其中一个要件,是完全有利于被告人的,其实辩护律师对《到案经过》不予确认,反而弄巧成拙、可能对被告人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幸好辩护律师在其他辩护律师的警告下及时更正了自己的言论,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一名专业的刑事律师,不仅能够根据事实、证据、法律分析出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策略及辩护观点,同时亦应懂得倾听、能够在重要时刻表达到位。激情演讲在法庭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能否冷静地制定策略,往往是决定案件结果的关键。

庭审心得(篇2)

 20-年1月19日,我参加了本院组织的书记员庭审观摩学习培训活动。按照安排,我抽到的案件是一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件,案件审理中,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

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我首先根据案件材料理定自己的庭审提纲,在庭审中,带着自己的庭审提纲对整个庭审过程观摩学习,庭审结束自己写出审理报告。通过庭审观摩,自己体会都很深,大有收获。现就自己对这次庭审能观摩的学习心得总结如下:

1、对庭审的有关程序和过程及庭审纪律和礼仪有了一些了解,懂得了如何出庭,出庭应该做什么,如何做好,注意哪些事项等等。这些虽然是程序性模式的事情,但如果没有做好,或者做得不到位,也会影响到整个庭审的效率,特别是庭审的纪律和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尤为重要,要打有准备的仗。

2、庭审前应认真分析案件材料,对要审理的案件要有一个充分的了解,作好准备,抓好庭审的重点。在庭审中没有重点,就没有头绪,就不能引导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

3、在庭审过程中,要仔细的聆听双方当事人的辩论,理解他们的观点,把握他们的心理,认真分析案情,形成自己独特的观点,公正判案。这也是庭审的重要的环节,庭审前的好的准备工作只是一种计划,而庭审的过程才是最关键的,而且是动态的,随时变化的。我们要在动态中比较、甄别、分析案件的全过程,判别谁对谁错,最后得出一个能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公正的审判结果。这个过程也是对双方当事人和参与庭审的其他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的好时机,这也达到了庭审的目的。

要做到以上几点,我们必须努力学习,力求上进。具备一名书记员到法官所应有的基本素质和好的修养,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是进行审判活动的思想观点、政治立场、及政策水平与素养。政治素质是胜任审判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良好的政治修养,就会失去工作的方向性和目标性。要做到司法为民、公平公正,势必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各种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努力学习各种先进的思想理论。

二是必须具备健康的心理素质。心理素质就是心理修养,在司法审判中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冷静的分析案情及审判过程,既要尊重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力,又要寓情与人民之中,正确处理好二者,那就要求我们不奢求别人给予,敢于伸张正义,刚正不阿,有大无畏的精神,不为世俗偏见所影响,不为权利、利益所动摇,正确理解和处理法与情理融合的尺度,关注弱势特殊群体,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的公众形象。

三是必须具备较好的业务素质。只有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掌握了好实体法和程序法,对审判理论和实务有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才能更好地发挥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地学习各种先进的审判理论和掌握各种审判技能,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增强自己的工作业务能力。

庭审心得(篇3)

前一阶段,我连续旁听了多个刑事案件的庭审。这些刑事案件的被告,或是诈骗,或是抢劫,或是利用职务之便受贿。他们有的正值青春年少,本该前途无限;有的才华横溢,事业有成;有的即将含饴弄孙,安度晚年。然而如今都殊途同归,站在被告席上接受审判,等待他们的是禁锢人生自由的铁窗生涯。面对即将失去的自由,在法庭最后陈述时,他们无不痛心疾首,悔恨万千,感觉愧对父母和子女,而一切悔之已晚。从天堂到地狱,人生与事业瞬间陡然转向,这无疑是一场悲剧。

他们的人生轨迹,并非劣迹斑斑。曾几何时,他们也都是善良守法的公民。也曾有过美好的昨天,鲜花和掌声也曾伴随着他们的成长。之所以沦为罪犯,皆因在贪婪欲望的驱使下,追求种种错误目标,利令智昏,而又丧失自我,置社会规范、道德规范和国家法律于不顾,最终把自己的灵魂“典当”给了金钱和利益,葬送了他们本该更加多姿多彩的人生,害己又害了家人。

旁听完这些案件,我的心情久久难以平静。我想,每个人都想追求更多的金钱、地位、权力和智慧,希望个人的能力和成功得到社会的承认,这些都是获得他人尊重的必要条件,也是无可非议的。人总是在满足了自己最低的欲望后不断地产生更高的欲望,而正是欲望,才激起了人们不断奋斗的动力。尽管如此,但人们还是必须懂得用理智来调节自我,尤其要压抑和克制自己潜意识中时时涌动的贪欲。要把那些违反社会道德、不符合人的日常伦理的观念从意识层面压制和排除出去,而不能任凭贪欲滋生蔓延,并在贪欲的驱使下行使不法勾当。欲望的满足一定要在法律、道德和良心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法手段来实现。否则即使你一时的欲望得到满足了,生活也会叫你得不偿失,甚至会让你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由此,我还想到,人要学会知足,知足了,就难有非分之想,贪婪的念头也自然难以占据你的头脑。如果你现在已经很富有,那就更应懂得知足,懂得珍惜已拥有的,要将种种不必要的欲望都放下。如果你还不富有,你所拥有的不如别人,你仍必须平衡好心态,坦然处之,不能因此怨天怨地仇视社会和他人,更不能采取极端手段作出伤天害理之事。应该懂得,人的一生总会有缺憾,不如意之事十之八九。而富有是相对的,更不是人生成功的唯一目标。也许我并不富有,但依然可以活得开心,也许这才是人生成功的真正标准。古人云: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人生苦短,我们要正确把握好自己宝贵的人生,走好每步路,千万不能误入歧途,因为我们还有太多的未尽责任和义务。

庭审心得(篇4)

庭审是司法系统中最直接的一种程序,通过庭审,法官可以听取双方的陈述,掌握案件的实质,作出公正的判决。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有幸参与了一场庭审,深切地感受到了庭审的重要性和庭审过程中的点点滴滴。以下是我在这次庭审中得到的一些心得体会。

庭审是法律实践中最真实、最有力的手段之一。在庭审中,法官可以直接对当事人进行盘问,当事人必须就案件相关事实进行真实陈述。通过庭审,法官可以直接从当事人口中获得关键证据,对案件的真相有更为直接的了解。同时,庭审中的交锋和争论也可以帮助双方更好地陈述和辩护自己的观点,为最终的判决提供更丰富的证据和理由。庭审的确是法律实践中最能还原真实情况的地方。

庭审也是法律倡导和法治教育的重要途径。庭审过程中,不仅是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的辩论,同时也是法官对双方观点的审视和解读。法官在庭审中会扮演一个引导者和裁判者的角色,对双方的陈述进行合理判断和评估。通过庭审,法官有机会向当事人和公众传递法治和正义的价值观,引导整个社会遵守和尊重法律。庭审为法治教育提供了一个生动的案例,净化了社会风气,构建了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庭审过程中的辩论和争执是法律思维和智慧的碰撞。庭审需要具备逻辑思维和辩证思维的能力。律师需要能够从自己的角度出发,搜集、整理和运用相关法律条文和判例,为自己的主张提供恰当的支撑。同时,律师还需要具备快速应答、反驳和辩驳的能力,对抗对方的质疑和攻击。庭审中的辩论和争执不仅是法律专业人士的能力展示,也是智慧和思维的较量。参与庭审的律师和法官需要充分发挥自己的智慧,运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经验,才能为案件的审理带来多方面的思考和解决方案。

庭审也是法官和律师们互动和沟通的平台。在庭审中,法官需要与律师们进行充分的交流和对话,理解双方的观点和立场。律师们也可以与法官们沟通案件的细节和分析,使庭审过程更加完善和准确。法官需要在庭审中进行判断和抉择,但他们也需要充分倾听律师的意见,尊重当事人的权益。庭审是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合作和协作,通过各方之间的互动和合作,共同为公正的判决付诸行动。

参与一场庭审是我职业生涯中的一次难忘的经历。通过这次庭审,我更加深刻地理解了庭审的重要性和意义。庭审既是还原真实案件的手段,又是法治倡导和教育的途径,更是法律思维和智慧的较量,也是法官和律师互动和合作的机会。无论是作为法官还是律师,庭审是我们理解和解决案件的重要途径,也是我们不断成长和提高的机会。我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为每一起庭审带来最为公正和合理的判决。

庭审心得(篇5)

11月17日上午九点,是我人生第一次进入法庭旁听,切身感受到了法律的庄严,对一般的司法诉讼程序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也见识了法官、代理人以及在场书记员的风采。这些都让我开始对今后的工作生活有了期待。

庭审的过程让我感受到了法院工作的严谨。对法官而言,表达清晰、有条理、明确而庄重是基本要求,这是为了让原被告双方理解无歧义,也体现了法官的庄严和权威。对代理人而言,要在陈述过程中基于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严谨的逻辑,抓住争议的要害和关键点,结合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作出具有说服力的辩护意见。而作为书记员,需要全面而精准地做好庭审记录,以便全面准确的反映案情。

我认为书记员要做到以下几点:一、要有责任意识,作为一名书记员,在某种程度上责任胜于能力,所以责任心是作为书记员的基本要求;二、在庭审记录过程中,要提前了解案情,无论案情简单还是复杂都要做好法庭记录;三、在相关档案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了书记员应当有良好的保密意识,谨言慎行。

通过这几天的学习和了解,对来法院第一天进行集体廉政谈话时,让我们在政治力、执行力、“泥土味”、学习力等方面也有更深刻的体会。首先,政治能力是基本的工作要求,我们要服从工作安排,对于收到的工作任务要保质保量的完成。与法官的工作相比,我们的工作平淡无奇,不足挂齿,但我们敬业踏实,就能让法庭的工作更加顺利,所以我们要正确认识自己的价值。其次,要加强学习,提升能力,一方面要加强对庭审程序和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自己要做什么、怎么做;另一方面要加强语言文字综合处理能力,书记员最基础最本质的工作就是庭审记录。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说话速度快甚至语无伦次,如果不能及时记录,将会造成无法弥补的后果,所以我们要具备快、准、全、细的基本技能。

最后,希望自己可以尽快融入新的工作生活,做一名合格的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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