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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方案 篇1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切实做好20xx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精神,结合全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发展现代农业为基础,以提高农机装备水平、增强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改善生产条件,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一是保障重点,优先保障玉米全程作业机械的补贴,带动机械化作业水平的提高。二是农民自愿,尊重农民购买农机的自主权,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三是配套购置,鼓励农民购置全套农机作业机械。四是规范运作,严格农机购置补贴程序,实行阳光操作,提高规范化水平。
二、补贴对象及范围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含农牧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在当地工商登记的奶牛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及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
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补贴对象的优先条件是:农机大户(种养大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机专业合作社)、奶牛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及生鲜乳收购站、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配套购置机具(购置主机和与其匹配的作业机具)和购置玉米收获机保护性耕作机械等配套机具者、农机化示范园区的农户、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中的科技示范户、“平安农机”示范户。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在优先安排没有享受过补贴的农牧民的基础上,根据申请补贴的先后排序或农民接受的其它方式确定。
三、资金规模、补贴标准及补贴机具种类
(一)资金规模。
自治区下达我旗740万元国家补贴指标,其中40万元为挤奶设备补贴,700万元用于农机补贴。根据全旗实际,在700万元中拿出130万元用于玉米收获机的补贴,570万元用于拖拉机及配套机具的补贴。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旗财政拿出100万元,用于玉米收获机的累加补贴,补贴额再增加国家补贴额的三分之一,单机累加补贴额不超过国家补贴标准。
(二)补贴标准。
中央专项资金补贴率原则不超过机具最高出厂价格(不含运杂费)的30%,且单机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其中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套(4台,即1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3台作业机具);1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电动卷帘机、微耕机的数量分别不超过3台和1台;直接从事植保工作的植保作业服务队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植保机械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台套;1个生鲜乳收购站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挤奶机械数量不超过1套(3台,即1台挤奶机、1个储奶冷藏罐、1个运输奶罐)。20xx年补贴产品销售价不得高于20xx年的补贴销售最高价,不再向社会公布,鼓励企业低价销售产品。生鲜乳收购站申请购置挤奶机械设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xx年度生鲜乳收购站挤奶机械设备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三)机具种类。
20xx年度补贴机具种类主要有动力机械、挖掘机械、耕整地机械、播种机械、施肥机械、地膜回收机械、中耕机械、植保机械、修剪机械、谷物收获机械、玉米收获机械、籽粒作物收获机械、根茎作物收获机械、饲草料作物收获机械、茎秆收集处理机械、脱粒机械、剥壳(去皮)机械、干燥机械、仓储机械、清选机械、蔬菜加工机械、大型水泵、喷灌机具、饲(草)加工机械、畜牧养殖机械、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水产养殖机械、平地机械、日光温室设备等,共11大类31小类87个品目2213个机型,具体见《20xx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补贴产品目录》),其中18-24马力直齿传动的拖拉机不在我旗享受补贴范围之列。
四、购机补贴程序
20xx年3月中旬,制定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开展政策宣传和成立补贴工作组织机构。下旬开始实施补贴的申请、公示、购机。8月15日购机工作结束。
20xx年农民申请购机可以直接向旗农牧业局农机股申请。旗农机管理部门根据购机对象补贴条件研究审批,与购机户签定购机协议,公示7天无异议,购机户持协议书及协议书中补贴额以外的资金,由农牧业局农机股统一组织接车。资金结算由专项供货企业或直销生产企业汇总报帐材料,经旗农机、财政主管部门核准,报市农机、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由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汇总并核实无误后,出具结算确认单,并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支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成立农机具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奈曼旗专项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xx
(二)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特别是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工作,让广大农民了解购机补贴程序、要求和补贴机具信息,做到家喻户晓。要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保证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结果。各企业要做好产品和企业相关信息咨询解答工作,特别要强化售后服务功能,凡产品销售地,均须自建或联建农机销售服务站点,保障售后服务。
(三)严格管理,强化监督。要严格纪律,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管理,阳光操作,扎实有效落实“五制三禁”。即:补贴机具竞争择优筛选制、补贴资金省级集中支付制、受益对象公示制、执行过程监督制、实施效果考核制;严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乱涨价,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向企业收取推广费。
(四)协同配合,增强实效。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投诉站组织好产品质量和企业服务的跟踪调查、信息收集,把好质量关口;农机培训机构搞好新购机驾驶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农机监理站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保证补贴机具挂牌、人员培训到位。
补贴方案 篇2
同学们: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愿返家、与家人共同渡过团圆祥和的新春佳节,学校决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学生发放路费补助。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
省内每人100元,省外(不含西藏、新疆地区)每人200元,西藏、新疆地区每人300元,原则上青岛市区及周边较近地区学生不享受该补助。学院获助比例不超过院本科学生人数的5%。
二、发放范围
按照《中国海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细则》的要求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并列入20xx年度困难生信息档案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可自愿提出申请。
学生本人或其家庭因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而又暂未列入20xx年度困难生信息档案的学生,经所在院系党委审核并提交说明材料后可提出申请。
三、申请流程及时间安排
20xx年12月28日前,学生登陆“学工在线”系统,在“20xx年春节路费补助”一栏申请,申请理由务必说明家庭地址、交通工具种类、往返交通费用总额等;
20xx年1月10日前反馈申请结果;
20xx年1月13日前,学院组织签字确认发放表。
请符合条件的同学自愿申请,诚信申请,按时申请。
通知人:
20xx年12月24日
补贴方案 篇3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XX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方向)的通知》(川财农〔20XX〕166号)、《眉山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XX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方向)的通知》(眉财农〔20XX〕61号)文件精神,确保按时完成我区20XX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兑付工作,稳步提升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效能,促进粮食安全生产和农民持续增收,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并充分发挥效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对亿万农民的亲切关怀,是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保持农村稳定的重要举措。为此,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民委员会必须从讲政治和执行政策的高度予以重视,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在20XX年6月30日前完成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二、补贴内容
(一)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川财农〔20XX〕197号文件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归属问题,对一些属于和不属于的补贴对象作如下补充规定:
1.农民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2.对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为非农业户口但实际拥有土地承包权的,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针对部分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其承包权仍然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4.针对五保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土地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实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对其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管理作出规定”,实行分散供养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按其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执行,协议未对此作约定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五保户承包地依法收回集体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5.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整体性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承包方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界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面积挂钩。20XX年耕地面积的核定以第二轮土地承包为基础,按排除法进行调整。川财农〔20XX〕197号文件对一些属于与不属于的补贴范围作如下补充规定:
1.固有农(林、茶、桑)场、科研院所、农村集体等单位未发包耕地(含自留地)不纳入补贴范围。土地发包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规定发包方应收回但未收回的,应作为集体机动地进行管理,不纳入补贴范围。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主要目的是落实“藏粮于地”战略,保护和提升粮食生产能力,种植药材、花卉、苗木等的耕地,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只要属于耕地的范畴,无论是耕种粮食作物还是经济作物,均可申领补贴。对耕作层被破坏、地力受影响且短时问内难以恢复的耕地,如挖塘养殖(稻渔综合种养除外)和用于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等,在恢复耕种达到地力保护标准以前不能申领补贴,地力恢复达标后可申领补贴。
4.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享受补贴,对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的,经国土、环保、农业等部门认定符合要求后,继续享受补贴。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长年抛荒地”指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耕地。
6.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标准及认定程序,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三)补贴标准。由区财政局根据补贴资金总额和补贴面积统筹,确定全区统一的补贴标准。
(四)补贴用途。以绿色生态为导向,鼓励农民采取秸秆还田、科学施肥用药、推进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等综合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三、主要工作及责任
(一)做好政策宣传和入户调查登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理处负责组织所在行政区域政策宣传和面积核实工作,通过印发宣传手册、横标、广播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对因政策调整造成补贴减少的农户要做好解释工作。面积核实上具体以村为基本单位,实行社起报、村复核、镇(街道)审核实际补贴面积的登记核实,并对面积异常情况做好说明及时汇总上报,由村级在一卡通审批平台申报备案,面积发布公示,面积公式确认。
(二)严格执行补贴审批流程。
申报信息核实:村(社区)对申报信息进行全面核查,包括补贴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面积等信息准确无误后申报备案;
信息公示:村(社区)、镇(街道)分别对申报补贴面积、补贴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
抽查核实:镇(街道)对各村(社区)上报面积抽查核实,面积最大和面积最小各不少于20户,区农业农村局对各镇(街道)上报面积抽查核实,面积最大不少于30户、面积最小不少于20户,调查表格式见附件3。
各镇(街道)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各村上报的补贴面积进行审核,抽查核实,核实后将补贴面积在各行政村宣传栏上公示7天以上,公示信息必须拍照存档,公示期间如出现异议,镇(街道)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并进行再公示,再在一卡通审批平台上传公示材料,推送到区农业农村局。
(三)补贴面积上报。两级公示无异议后,镇(街道)将公示材料上传到系统,通过一卡通审批平台推送给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区农业农村局进行面积汇总审核,抽查核实无误后推送到区财政局核定补贴标准,统计表(附件2)须有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镇(街道)公章。
(四)公示分户补贴金额。区财政局核算补贴标准后由区农业农村局确认补贴标准,再推送给各镇(街道),各镇(街道)将分户补贴金额两级公示7天以上,公示信息要拍照存档,公示期间如出现异议,镇(街道)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并进行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结束后再在一卡通审批平台上传公示材料,推送到区农业农村局。由区农业农村局将补贴信息推送到一卡通资金发放平台,进行补贴发放。各镇(街道)将附件2纸质档报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
(五)完善档案管理。各镇(街道)要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中形成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并进行归档保存,以备检查。归档材料主要有:以村为基本单位的补贴面积公示材料的纸质和图片资料,经村委会盖章和具体经办人与核实人签字的各村分户登记、审核、汇总清册和面积异常情况说明的纸质材料和政策宣传等系列资料。7月底前将附件2报区农业农村局。
四、相关要求
(一)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区政府对本区域内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改革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补贴标准、组织核实补贴面积、兑付资金、监督检查及信访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主要负责面积的申报、核实和张榜公示、信息的审核和录入;村、社干部对辖区内补贴工作直接负责,负责组织面积的申报、登记、复核、公示等基础性工作,确保该补贴的农户一个不少,不该领取补贴的农户一个也不多,并全力做好政策的宣传、落实、信访等具体工作。各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二)完成时限。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省市要求必须在6月底前完成兑付。各镇(街道)要加快工作进度,于5月20日前将统计表和公示信息通过一卡通审批平台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终审后上报上级部门,6月底前区农业农村局将全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到户。
(三)严格补贴面积审核。补贴面积的核定,以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基准,按排除法减去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后确定当年补贴面积,确保登记调查数据客观真实。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时,应向农户进行解释,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及时对农户信息情况进行调整和变更。
(四)严格公示制度,再申“五到户、六不准”。各镇(街道)要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加强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彻底杜绝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违规现象的发生,严格按照“五个到户”(即政策宣传到户、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示到户、一卡通系统发放到户、资金兑付到户)“六个不准”(即不准抵扣“一事一议”筹资等任何款项,不准拖延兑付时间,不准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准集体代领,不准擅自更改“一卡通”补贴户主的信息,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
补贴方案 篇4
为进一步实施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补贴范围与补贴标准
(一)补贴范围。
根据农业部发布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和湖南省发布的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0××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33小类77个品目机具(详见附件1)。属于上述品目范围,且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或湖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含年度调整)的产品,以及已纳入外省支持推广目录且载药量在10 公斤以上(含)的超低空遥控飞行植保机,均纳入补贴范围。为加快转变我县农机化发展方式,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实现节能降耗,降低补贴实施的监管难度,单机测算补贴额低于300元的机具原则上不列入补贴范围,但少数我县农业生产急需,且确具科技创新的产品,待报省批准后纳入补贴范围。重点支持插秧机具及育秧设备、拖拉机、收割机、烘干机和烤烟生产全程机械化等机具的发展;满足全县所有农民水稻生产耕种收及烘干等关键环节急需机具购置补贴需求,满足全县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机合作社机具购置补贴需求。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同等对待。
(二)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我县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按照“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以“20xx年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系统”数据为基础,按不超过近三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参考产品出厂成本、比照相邻省份补贴额度确定。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
具体补贴标准按省农机局商省财政厅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发布《湖南省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规定执行,可对补贴额低于1000元(含1000元)的补贴机具品目进行取舍(不允许对生产企业进行筛选),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审定后执行。对农用工程机械补贴资金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本县当年总资金规模的10%。
三、补贴对象与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对象为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重点补贴对象是省政府确定的1000个为水稻生产提供全程服务的现代农机合作社。单个农户购买同一品目机具,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5台,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2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买同一品目机具,补贴额 ≤1000元的不超过10台,补贴额 >1000元的不超过5台。对超过限制数,确有必要的由县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单个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30万元以上的,由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单个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50万元以上的,报省农机局审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先来先得后来后得、顺序排队、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报废老旧农机后申请购买同类型机具的农民,出示拆解回收证明,可优先补贴。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商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县农机局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湖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湘农机科发〔20××〕1号)和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全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名单见附表12)。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四、补贴操作程序
1、申领指标购机。
补贴机具生产企业应及时将机具供货信息准确录入补贴系统,在补贴系统中自主选择经销商,自主确定销售区域。符合本县补贴条件的购机意向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到县农机局购置补贴办理大厅(以下统称“县购置补贴办”)申请购机补贴指标。“县购置补贴办”将申请信息录入补贴系统,县农机局根据资金使用方案及优先补贴条件对申请购机者通过网络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县购置补贴办”打印《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补贴指标确认书”,见附件2),向申请人发放“补贴指标确认书”和《农机购置补贴办理告知书》(样式见附件3)。购机申请人在领取指标确认书后5日内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具有农机补贴产品经销资质的经销商全价购机,经销商向购机者出具发票和售后服务凭证,登录补贴系统录入供货信息,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见附件4)交给购机者。农机局委派项目联系人对是否购机进行确认,并在《经销企业供货表》上签字认可。
2、申请补贴。
购机者在购机后30日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补贴指标确认书”、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经销企业供货表》原件、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存折姓名与购机者姓名不一致时,要携带户口簿并复印户主页和本人页)、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的《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县购置补贴办”申请补贴。“县购置补贴办”对购机者的申请资料(证、票、存折只留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登录补贴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并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附件5)上签字,向符合补贴条件和要求的购机者出具《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或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当场做出说明。将相关资料整理分户建档。
3、补贴公示。
县购置补贴办归纳整理受理的补贴机具信息,按乡镇生成《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公示表》(见附件6),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每周在购机者所在村的村部公示,同时公布农机、财政、纠风等部门的举报电话。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乡镇财政所对公示信息进行检查监督。机具核实和统计汇总上报补贴信息可与公示同步进行。
4、机具核实。
“县购置补贴办”受理购机者申请后,农机局和各乡镇15日内组织乡镇农机专干、驻村干部实地核实购机者所购机具,核查人员对机具购买的真实性负责。核查人员见人(购机人)见机(购置的补贴机具)见票(购机发票)查参数(补贴机具的基本配置和参数)后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查表》(含相关附表,见附件7,从补贴系统中打印)逐项在纸质表上签字确认,每台补贴机具须经主核查员和一名以上核查员在补贴系统中进行核查和审批,并在纸质表上签字。核实机具后,乡镇农机站应及时(每月至少一次)汇总核查表,编制《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见附件9)和《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汇总表》(见附件10),抄送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连同购机者申请补贴及机具核查等资料档案上报县农机局。县农机局要及时对补贴机具信息进行复核。补贴额高于5000元(含5000元)的非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实地逐台核查;对已上牌的牌证管理补贴机具,“县购置补贴办”将《行驶证》上传到补贴系统作为核实依据,县农机局不再逐台实地复核。跨区作业机具必须回申请补贴的乡镇接受核实,县农机局和乡镇相关人员要及时主动上门核查;购机户如无特殊情况,在规定的日期内未回申请地接受核实的,视为放弃补贴。县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实行项目人联系经销商制度,安排专人对经销商进行监督,对购置户在县内购机进行核查、确认,并在《经销企业供货表》上(见附表4)签名认可。
5、补贴审批发放。
县农机局设立审批员,审批员对乡镇农机站或“县购置补贴办”上报的购机者申请补贴及机具核查和复核结果等资料,在网上逐个实时审批。对资料齐全无误、机具核查通过、符合政策规定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审批通过,并在《农机购置补贴审批表》(见附件8)签字。县农机局每月(至少一次)汇总编制《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和《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汇总表》,出具农机购置补贴结算文件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应及时审核,每月(至少一次)将审核通过的补贴资金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到卡或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帐户。当月农机局未核实、未审批,或财政局未审核发放补贴的,流转下月(次)实施。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位。
县农机局、县财政局按季度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含补贴发放明细表、汇总表)上报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并抄送县纠风办、减负办。
五、退货规定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之退货规定,购机户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 补贴产品经销商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及时告知县级农机部门,农机部门在系统中将相关补贴信息作废;县“购置补贴办”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补贴产品经销商方可退货。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先将所领补贴款全额汇入财政惠农补贴专户,县“购置补贴办”和县级财政部门先后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补贴产品经销商方可退货,须及时告知农机局,农机局在补贴系统中就相关补贴信息进行备注说明。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常务副组长,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减负、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联合监管的工作机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政府主管领导为补贴工作实施和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考核办法,注重工作绩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同时,强化农机化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财政部门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安排必要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和核查机具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
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突出补贴重点,向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械倾斜。通过补贴政策的实施,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提高制造水平,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后进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一是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
二是切实加强经销商管理。所有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实行补贴质量追溯制和企业承诺制。农机部门在上牌上户、核机和审批环节,发现农户购置产品铭牌及编码不规范、配置参数与目录不符、以小套大、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的,不予批准上牌上户和补贴。经销商要(在供货表上)向购机者承诺,凡因产品配置不全、铭牌编码不规范、以小套大、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导致购机者不能获得补贴者,由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负责;经销商必须对其所经销的补贴产品实行明码标价,并在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和技术参数,同时不得代办补贴手续;对经销商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授权的农机生产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牌证管理机具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四是进一步强化机具核实。大力推广补贴机具喷漆喷字、打钢印、拍摄核机现场人机合影等做法。机具核实要从“三见”拓展为“三见一查”,即“见人、见机、见票、查参数”。五是及时兑付发放补贴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发放。已发放的补贴资金,要及时在补贴信息系统中点击已结算。12月15日前要将全年的补贴资金全部发放到位。对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申购者,可使用预拨补贴资金兑付补贴,具体由县领导小组研究,报省、市农机、财政部门备案。六是建立补贴信息备案制,县农机部门定期将购机补贴信息报县纠风办、减负办备案。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的管理,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严禁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
(四)公开信息,阳光操作。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33号)和《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湘农机计发【20××】37号)的要求,充分利用乡村黑板报、宣传栏、挂图及报刊杂志、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多形式、多渠道的开展补贴政策宣传,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务求宣传实效.
县农机局和乡镇农机站要完善和充实全省统一标准的县农机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并将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链接到县政府或县农机局等综合网站。农机部门将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实施结算进度等内容公开;农机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不得对外公布购机者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农机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见附件11)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县人民政府的网站或县农机局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继续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报送工作。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督。
严肃纪律。按照国务院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三个严禁”和农业部 “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4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2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工作要求,农机、财政部门必须遵守如下纪律要求: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补贴手续;不得对购机者,特别是本省范围内跨县购机农民申请办理补贴设置任何障碍;不得将年度《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明细表》外的产品纳入补贴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机者、经销商和生产企业收取没有收费依据的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购机补贴资金的受理、录入和发放;不得以假的发票或真发票假购机形式办理补贴;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或机具核实手续;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
加强监管。县农机主管局要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各项规定,特别是对购机大户(超过补贴数量和金额限制的购机户)和重点机具(单机补贴超过销售价30%或5万元以上的;同档次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少于等于2家的;补贴额比上年提高30%以上的;当年新增品目和新增补贴档次的机具;水稻插秧机和育秧盘等需要重点监管的机具)要组织逐台核实,做到“三见一查”。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经销商监管、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户10%的比例,对购机户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省级财政、农机部门。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安排专人受理农民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做到有报必查、一查到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并上报省农机局取消其经营补贴产品的资格;对违法违规性质恶劣的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延期发放补贴资金、有组织有预谋倒卖补贴机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及时将工作督查情况、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报省、市财政、农机部门。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纠风办举报电话:0746-7235055农机局举报电话:0746-7372239、财政局举报电话:减负办举报电话:
(六)强化能力,提高水平。
健全基层农机服务体系,配足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保障工作经费。要求所有乡镇做到(三个一),即:挂一块乡镇农机站的牌子,至少有一名专做购机补贴工作的农机员,有一台电脑和相应设备设施,以便使用补贴系统。配强工作班子,工作人员相对固定。加强技术指导,加强业务培训和情况交流。提升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水平,实现农机购置补贴与财政部门资金支付信息共享,提高购置补贴工作效率和服务能力。
(七)申报与总结
本实施方案上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备案,同时抄报市农机、财政部门。要及时总结半年和全年执行情况,分别在今年6月30日和12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工作总结上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
补贴方案 篇5
根据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农业农村厅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确保完成区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结合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范围、依据、标准和补贴资金发放的方式方法等内容和要求仍然按照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壮族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财农〔2021〕94号)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列为2021年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各单位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在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二、责任分工
(一)责任主体。根据《改革方案》要求,区政府作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区域内的补贴项目实施,负责明确补贴标准、审批资金分配方案,协调组织核实补贴面积、兑付资金、监督检查及信访等工作。
(二)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商财政局制定年度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并报区政府审批;牵头做好农户基础数据采集、审核、汇总、分析,测算补贴标准,向财政局提供审核后的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及资金分配方案等工作;牵头做好补贴项目实施绩效评价、信访受理、总结等工作;配合财政局开展补贴工作的培训、检查指导等。
(三)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兑付情况审核、旬报等工作;负责补贴资金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专账管理;牵头开展补贴工作的培训、资金检查等工作;配合农业农村局制定年度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区政府审批;配合农业农村局做好补贴政策绩效考核、信访受理等工作。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负责辖区内补贴面积的申报、核实和张榜公示、信息的审核和录入;负责补贴工作的培训、总结、汇总上报工作等。
三、主要任务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和承包了国有农场耕地的农场职工。对已被非农征用、退耕还林、挖塘养鱼、畜禽养殖、发展林果业、绿化景观建设、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撂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耕地质量未能通过验收确认的耕地不属于补贴范围。促进农民主动保护耕地地力,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使政策目标指向更加精准,政策效果与政策目标更加一致,进一步拓展支持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政策空间。享受补贴的农户应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做到耕地不撂荒、用途不改变、地力不降低。
(二)补贴依据。鉴于区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存在由于缺乏工作经费、历史遗留问题、确权农户信息漏缺重复等诸多困难及原因,截至目前还存在部分标段农户登记手续迟迟未能完善,档案材料整理归档等工作无法按时完成,结合区实际,2021年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计发依据仍统一以计税耕地面积为主要依据。国有农场职工补贴对象为已与农场签订了耕地承包协议的职工,若已经承包了耕地,但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或已丢失协议书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职工与农场签订的耕地承包协议必须上报所在地农业农村、财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乡镇政府、农场具体负责对辖区内的补贴面积的申报、核实和张榜公示、信息的审核和录入。各乡镇财政所、街道办事处、华侨农场要将农户补贴原计税耕地面积进行汇总,于2021年5月20日前分别上报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三)补贴标准。2021年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计发依据统一以计税耕地面积为主要依据。根据各乡镇、街道、农场登记、审核、汇总上报的面积,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再确定区统一的补贴标准。
(四)资金分配。自治区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规模,由区包干使用。在实际发放中因耕地面积等因素变化出现补贴资金不足的,由地方统筹解决;出现资金结余的,可以作为结转资金在下一年度继续统筹安排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相关工作。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五)补贴发放。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并通过一卡(折)通直接补贴到户。
(六)补贴用途。为引导农民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保护,各地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补贴资金引导农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用好畜禽粪便,多施农家肥;二是鼓励有效利用农作物秸秆,通过秸秆还田、青贮等,发展食草畜牧业,禁止焚烧秸秆,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三是大力发展节水农业,推广水肥一体化等农业绿色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主动保护地力;四是鼓励深松整地,改善土壤耕层结构,提高蓄水保墒和抗旱能力。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要求
(一)制定工作方案(2021年4月10日前)。
本工作方案印发后,各乡镇、街道办、农场要按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二)补贴面积核实、录入(2021年5月10日前)
各乡镇、街道办、农场要以工作组为单位统一采用《乡(镇、街道)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实情况表》进村入户核实农户补贴面积(面积核实情况表格式详见附件1)。一是签字确认,对核实后的补贴面积,必须农户签字确认并按手印,进村入户核实的工作人员也需签字确认;二是农户信息录入,各乡镇、街道办、农场要收集所辖各村的农户信息、补贴面积(已核减不符合补贴条件的面积),经审核确认,录入农民补贴信息系统。
(三)补贴面积公示、汇总、上报(2021年6月10日前)
由各乡镇、街道办、农场负责补贴面积的公示(公示格式详见附件2),在《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中对录入的农户信息进行综合性审核通过后,将补贴登记表导出,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核减面积等内容),公示说明及公示表加盖乡镇、街道办、农场公章后,由乡镇、街道办、农场组织人员在村内公示7天。公示期间若出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重新核实和调整,并及时更新农补系统数据。公示无异议后,各乡镇、街道办、农场以正式红头文件呈报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上报文格式详见附件3)。
(四)补贴面积审核(2021年6月30日前)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会同财政局,并邀请区国土资源局、统计局部门参与对补贴相关数据进行审核。要对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农场随机抽取12个村,每个村抽510个农户进行审核,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农场重新核实、公示,并在系统中进行修改。
(五)补贴面积资金分配报审和批复(2021年7月20日前)
各乡镇、街道办、农场的补贴面积通过审核后,由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和测算全区补贴标准,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会同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区人民政府审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通过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农业、财政部门要对各乡(镇、街道)的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给予书面批复,同时在补贴网上录入补贴标准,以确保公示内容、审核批复与实际发放情况完全一致。
(六)公示补贴标准和资金发放公示(2021年8月10日前)
各乡镇、街道办、农场收到补贴面积批复文件后,以乡镇、街道办、农场名义,对所辖所有村张贴补贴标准和资金发放公示。
(七)发放补贴资金(2021年9月30前)
区财政局或乡镇财政所按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审批批复的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委托金融机构将补贴款发放到农户的一卡通账户。整个发放程序要严而有序、公开透明。
(八)完善档案管理(2021年10月20前)
各乡镇、街道办、农场要将本辖区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中形成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并按照规范的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保存。归档材料主要有:以村为基本单位、乡镇街道办、农场府盖章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及资金发放公告等公示的纸质和图片资料;经村委会盖章和具体经办人与核实人签字的各村各户登记、审核、汇总清册的面积核实表纸质材料;各乡镇、街道办、农场上报补贴汇总面积的正式文件,补贴资金拨付凭证等。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由区政府负总责,成立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区纪委监委、自然资源局、统计局、审计局、农商行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经费,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部门合作,指定专人负责,切实抓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落实,确保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二)加强监管
1、各乡镇严格核实农补补贴面积,不得虚报漏报。对虚报漏报、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由纪检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2、各农户必须如实填报补贴面积,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建立农户个人诚信记录,对骗取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计入个人失信记录;对失信者采取惩戒措施,取消其当年及今后两年补贴资格。
3、因露天焚烧秸秆或违规使用不合格肥料、禁限用农药等投入品,受到乡镇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局和区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处罚的农户,取消其当年补贴资格。
(三)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本项工作纳入绩效考评,各单位要及时做好2021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工作,将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补贴资金结余情况,一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补贴方案 篇6
为确保按时完成20XX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发放及绩效等相关工作,促进粮食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XX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发〔20XX〕142号)、《柳城县20XX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要求,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耕地的主体责任,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20XX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范围、依据、标准和补贴资金发放的方式方法等内容和要求仍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桂财农〔20XX〕94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列为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我镇要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20XX年6月20日前完成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二、成立机构
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决定成立我镇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王立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易福兴,镇纪委书记
韦鲜玉,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成员:韦秋娥,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主任
梁华幸,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覃秋慧,冲脉财政所所长
赵欢,冲脉司法所所长
冯波,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副主任
夏星,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副主任
何立晖,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副主任
韦秋艳,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干事
覃子兴,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干事
胡小泽,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干事
覃孝荣,冲脉村支书、主任
覃远忠,大要村支书、主任
陶连飞,冲恩村支书、主任
韦有忠,指挥村支书、主任
韦志业,米村村支书、主任
王湘宁,冲脉社区支书、主任
三、主要目标
通过耕地地力保护资金发放工作,使全镇粮食生产局面明显改观,有效保护耕地资源和耕地地力,提升粮食生产潜力,粮食播种面积及粮食产量基本保持稳定。
四、补贴对象、标准和方式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我镇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和承包国有农场耕地的农场职工(非财政全额拨款职工)。国有农场补贴对象为已与农场签订了耕地承包协议的农场职工(非财政全额拨款职工)及其直系亲属;若已经承包了耕地,但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或已丢失协议书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职工(非财政全额拨款职工)与农场签订的耕地承包协议书必须上报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财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村屯集体所有耕地也按此方式操作)。
农户已流转给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经营主体的耕地,补贴资金仍直接发放给拥有承包耕地承包权的农户(流转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除外)。由农场自己经营或流转给非本农场职工(本农场非财政全额拨款职工直系亲属除外)的种植大户、农业企业等的耕地,不给予此项补贴。
(二)补贴范围。对已被非农征用、退耕还林、挖塘养鱼、畜禽养殖、发展林果业、绿化景观建设、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撂荒地(一年以上)、占补平衡中“补”的耕地质量未能通过验收确认的耕地不属于补贴范围。对于一年生草本的果品类作物对耕地质量不造成影响的,可以予以补贴(符合补贴条件的一年生草本作物有:所有粮油作物、蔬菜瓜类、甘蔗、木薯、麻、草莓、临时性食用菌简易棚、一年生中草药等),但多年生或木本的不予补贴(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多年生及木本植物有:葡萄、百香果、火龙果、香蕉、柑橘类、桑树、牧草、竹子、多年生中药材和花卉等)。
各级国有农场职工承包经营的属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范围,对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应予以补贴。
(三)补贴依据。20XX年我镇补贴依据统一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为依据(部分农户因客观原因未确权的除外),对因各种原因尚未确权到户的耕地,可按二轮承包面积(或计税面积)为补贴依据给予登记和补贴。国有农场耕地面积继续按承包面积作为基础确定补贴面积。
(四)补贴标准。以下达补贴资金总额及全镇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剔除撂荒地、改变用途等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为基数,测算补贴金额,最终以县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和柳州市财政局、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备案的金额为准。
(五)补贴发放。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并通过“一卡(折)通”直接补贴到户。
(六)补贴用途。为引导农民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保护,各地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补贴资金应引导农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用好畜禽粪便,多施农家肥;二是鼓励有效利用农作物秸秆,通过秸秆还田、青贮发展食草畜牧业,禁止焚烧秸秆,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三是大力发展节水农业,推广水肥一体化等农业绿色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主动保护地力;四是鼓励深松整地,改善土壤耕层结构,提高蓄水保墒和抗旱能力。
(七)奖惩措施。农户必须如实填报补贴面积。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建立农户个人诚信记录,对骗取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记入个人失信记录。对失信者,视情节可取消其当年及今后两年补贴资格。
五、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责任主体。根据《改革方案》要求,镇人民政府是本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镇区域内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全面负责,主要负责制定印发年度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审批补贴标准和资金分配方案,协调组织核实补贴面积、兑付资金、监督检查及信访等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补贴面积的申报、核实和张榜公示、信息的审核和录入。
(二)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牵头做好农户基础数据采集、审核、汇总、分析,向农业农村局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等工作;牵头做好补贴项目实施绩效评价、信访受理、总结等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补贴工作的培训、检查指导等。负责农村土地承包证的认证及提供各承包地挖塘养鱼、畜禽养殖变更认定工作。
(三)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各村各户非农征地、设施农用地等变更土地的审核认定工作和退耕还林(草)、发展林果业、绿化景观建设的承包地认定工作。
(四)镇财政所。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兑付情况审核、旬报等工作;负责补贴资金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专账管理;配合农业部门受理信访等工作。
(五)冲脉司法所。负责纠纷承包地的纠纷调处工作。
(六)镇纪委。负责对审核不严、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单位及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追究处理。
(七)各村委(社区)。要积极组织配合补贴面积的登记、申报、公示、审核、汇总、录入、上报工作,建立健全农户登记资料档案。
六、工作重点和主要步骤
(一)动员部署,开展培训(时间安排:20XX年2月21日至20XX年3月10日)。
1.信息员及相关业务干部要及时对业务干部进行《中国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软件操作培训,让相关工作人员尽快掌握软件操作方法。
2.按时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并召开动员会,进行工作部署、开展宣传工作。
(二)补贴面积的确认、核实、公示、汇总、上报、测算补贴标准(时间安排:20XX年3月10日至20XX年6月10日)。
1.村级登记、核减、上报农户信息和补贴面积(时间安排:20XX年3月10日至20XX年4月18日):按照属地管理、就地登记的原则。按照现行行政区划,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面积为基础,农户如实申报农户信息和补贴面积,按村民小组(队)、行政村、乡镇登记签字确认,原则上要农户本人签字、村委盖章。若农户在申报期内不愿签字的,可视为自动放弃申报本年耕地力保护补贴资格。
2.镇级补贴面积公示、录入、汇总、上报(时间安排:20XX年4月18日至20XX年5月10日):镇人民政府对各村(分场)、屯(队)上报的数据进行实地审核核实,核实后将信息录入《中国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屯(小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核减面积等内容),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组织人员在相应村、屯(小组)内公示7天,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间出现的异议,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调整后的面积需要农户签字确认,不用再进行第二次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向县级上传所有信息,并通过纸质文件呈报县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上报文参考见附件1、2)
3.镇级相关部门组织补贴面积抽查(时间安排:20XX年5月10日至20XX年5月25日):由镇农业部门负责牵头,会同镇财政所,并邀请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工作组,对全镇5个村委和1个社区的补贴相关数据进行审核,要对每个村委社区随机抽取1-2个屯,每个屯抽取5-10个农户进行审核,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镇农业部门重新核实、公示,并在系统中进行修改。
4.按程序报审和批复(时间安排:20XX年5月25日至20XX年6月10日):镇人民政府的补贴面积通过审核后,由农业农村局汇总和测算全县补贴标准,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会同县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县人民政府审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通过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对我镇的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给予书面批复,同时在《中国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上录入补贴标准,以确保公示内容、审核批复与实际发放情况完全一致。
(三)及时发放补贴资金(时间安排:20XX年6月10日至20XX年6月20日)。
1.同一年度执行统一补贴面积依据和补贴标准。
2.镇财政所(或向金融机构)拨付补贴资金。
3.到村、屯(小组)张贴补贴标准和资金发放的公告。收到补贴面积批复文件后,以冲脉镇人民政府名义给每个村委(社区)打印张贴补贴标准和资金发放的公告(附件3)。
4.及时发放补贴资金。镇财政所收到补贴资金后,委托金融机构将补贴款发放到农户的专门账户,20XX年6月20日前将资金发放到农户“一折通”。
七、保障措施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冲脉镇各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和确保粮食安全的战略高度,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高度重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切实把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作为稳定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来抓,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强大合力,推动工作顺利实施。镇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搞好服务。在工作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因推卸责任影响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将严格依法依规问责。
(二)及时印发实施方案。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实施工作方案报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三)组织开展培训工作。补贴农户信息录入及导出、数据审核、公示管理、补贴发放和相关数据上传、上报等工作都必须在《中国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上进行操作。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后,《中国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软件进行了升级,镇人民政府要让相关工作人员尽快掌握软件操作方法。在操作中发现问题需要解决的,可通过“广西农补网”QQ群(Q群号:445268508)向软件客服咨询。
(四)加强政策宣传工作。冲脉镇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宣传栏、标语、广播等形式加强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宣传工作,使农户了解国家自20XX年起已将原中央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的80%、中央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国家农作物良种补贴合并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保护耕地资源和耕地地力,提升粮食生产潜力。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与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基层干部群众进行沟通交流,对因政策调整造成补贴减少的农户要宣传解释到位,赢得理解和支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加强监管和指导。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定期检查指导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严格核实补贴对象和面积,严禁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给予补贴,一旦发现,按照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和柳州市财政局、柳州市农业农村局的文件要求对我镇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镇农业、财政部门要对发放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通过实地走访基层干部和农户,认真了解补贴面积落实补贴资金发放等有关情况,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严格执行补贴信访受理制度,对于信访案件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六)加强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中央下达的补贴经费和县配套的工作经费,要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执行,设立补贴资金专账,实行专账管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补贴资金执行“一折通”统一发放和实名制管理。严禁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虚报补贴面积,套取补贴资金,以及截留、滞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严禁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给予补贴,一旦发现,按照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负责核实、资金管理、审批的工作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发现弄虚作假的,将按照“谁统计,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完善档案管理。镇人民政府要将本辖区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收集,并按照规范的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保存。归档材料主要有:以村委为基本单位、镇政府盖章的补贴面积公示的纸质和图片资料,经村委盖章、具体经办人与核实人签字的各村分户登记、审核、汇总清册的纸质材料,县镇两级的实施方案、补贴面积的正式文件,补贴资金拨付凭证等。
(八)及时报送有关材料。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报送有关材料。
1.报送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方案。20XX年3月10日前将补贴实施工作方案以书面形式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2.及时报送补贴政策落实进度和资金发放情况。
3.及时按要求向县农业农村局上传《中国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所有信息。
4.及时向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报送上级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5.按时完成自查报告、年度总结和项目绩效自评工作等其他材料。
补贴方案 篇7
20XX年12月30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和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指出,在保持20XX-20XX年补贴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完善补贴方法、改进资金拨付方式、提高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门槛、建立健全监管体系等措施,重点提高了补贴的技术门槛,并适当下调了补贴标准。
此前,财政部等四部委在20XX年4月发布的《关于20XX-20XX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提出了“十三五”期间的新能源汽车补贴“退坡”思路。
具体为,20XX-20XX年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其他车型补贴标准适当退坡,20XX-20XX年补贴标准在20XX年基础上下降20%,20XX-20XX年补贴标准在20XX年基础上下降40%
在20XX年开展大规模新能源汽车骗补核查和处理之后,国家开始酝酿对此前补贴政策的调整。
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总裁方建华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 《通知》的出台,标志着过去粗放型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逐步的成熟。它重点完善了对新能源客车的技术要求,并强化了对新能源汽车产品抽检与推广应用的监管措施,预计可以更好地发挥补贴对行业的推动作用。
补贴政策的三大变化
相比20XX年出台的“十三五”期间新能源汽车补贴方案,《通知》有三大主要变化。
首先,《通知》从整车能耗、续驶里程、电池性能、安全要求等方面提高财政补贴准入门槛。
例如,在安全方面,对由于产品质量引起安全事故的车型,视事故性质、严重程度等扣减补贴资金、暂停车型或企业补贴资格。
再如,在电池性能方面,提高动力电池的安全性、循环寿命、充放电性能等指标要求,设置动力电池能量密度门槛。提高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
根据新政,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后销售推广方可申请补贴。一年内仍没有实际销售的车型,取消《目录》资格。
《通知》也强调了新能源汽车应用。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其次,《通知》调整了部分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其中,新能源客车补贴幅度下调最高。
对新能源客车,以动力电池为补贴核心,以电池的生产成本和技术进步水平为核算依据,设定能耗水平、车辆续驶里程、电池/整车重量比重、电池性能水平等补贴准入门槛,并综合考虑电池容量大小、能量密度水平、充电倍率、节油率等因素确定车辆补贴标准。其补贴最高上限由20XX年的60万元下调到30万元。
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下调20%,补贴最高上限由20XX年的5.5万元下调至4.4万元。
“新能源客车补贴的技术标准更加具体和丰富,弥补了20XX年《通知》的缺陷,补贴调整幅度最大,行业受影响最大;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调整则完全按照20XX年《通知》确定的标准‘退坡’,行业基本没有受到影响。”奇瑞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孙卫健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
同时,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补贴方法和标准有所变化,由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1800元变为按动力电池总储电量为依据,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给予补贴,30(含)kWh以下部分、30~50(含)kWh部分、50kWh以上部分分别为1500元/kWh、1200元/kWh、1000元/kWh。中央单车补贴上限为12万元。
“由于电池的性价比正在逐步提高,补贴的逐步退坡政策是合理的。”五龙电动车集团董事会副主席苗振国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否则过度的激励,不利于技术的创新和进步,也将导致整车的成本迟迟降不下来。
同时,燃料电池汽车补贴维持20XX年的标准不变。对于燃料电池乘用车,给予20万元/辆补贴。对于燃料电池小型货车、客车,给予30万/辆补贴。对于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给予50万/辆补贴。
《通知》强调,设置地方补贴上限,地方政府各级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的50%,而此前中央与地方财政补贴配比大部分为1:1。
第三,《通知》提出,在补贴资金拨付方式上,由此前的事先预拨改为事后清算。
中长期应通过市场化手段扶持
《通知》强调,建立对补贴资金使用的惩罚机制。
其中,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企业,追回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和人员予以罚款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同时,依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暂停或取消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取消补贴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理处罚措施。
四部委强调,对协助企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财政补贴政策之外,建立市场化的扶持机制是国际的通行做法,应是新能源汽车行业扶持政策中长期的政策调整方向。
对此,财政部经建司副司长宋秋玲曾公开表示,相比直接的财政补贴,借助市场力量激励和倒逼企业把更多资源投入到产品的研发和创新上,可以避免部分企业对政策的过度依赖和骗补的行为。
为此,《“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提出,研究实施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制度。
“这种从美国加州学来的市场化补贴机制,在中国能否以及如何落地,还有待进一步观察。”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研究咨询部副主任张娟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
目前,工信部牵头制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对外发布,正在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