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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情说说专题汇总 心情不好怎么办

励志的句子

⌑ 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 ⌑

供气人(甲方):

用气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管道燃气供用气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供用气手续

1.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燃气供用气登记手续。

2.甲方受理乙方用气手续的,应当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并将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告知乙方。甲方在审核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后,双方约期由甲方上门进行现场用气设备检测、验收。甲方应当自现场用气设备验收合格后予以供气。

3.用气设备未通过甲方验收合格的,乙方不得使用燃气。

第二条用气基本情况

1.气源种类:天然气

2.用气地点:

3.供气压力:

第三条供气质量甲方向乙方供应的燃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第四条燃气价格、计量与结算方式

1.甲方向乙方供应的燃气基准价格为:元/标准立方米,实际价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按现行国家天然气标准(17820—20__),天然气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101.325,20℃。

2.本合同履行期间,遇本市价格主管部门调整燃气价格的,双方按照调价文件的规定执行。

3.甲方以燃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与乙方结算每个计费周期的燃气费。如该计量器具已安装了燃气体积修正仪,则与用户结算用气量应以修正仪显示的标准状态体积为准。

4.乙方使用非预付费燃气计量器具的,甲方按照抄表通知提示的日期抄表,乙方应当配合甲方抄见表。甲方应当自抄表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送纸质或电子付费账单。乙方应当按照账单提示的期限、方式及金额支付燃气费。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正常抄见表的,甲方将按估算值收费,并按乙方实际使用量多退少补。

5.乙方使用预付费燃气计量器具的,应当按照甲方定期公告的预购气规定购买燃气。预付费燃气计量器具的基表与计费控制器出现数据不同步的(基表故障除外),以基表计量为准。

第五条燃气计量与计量器具

1.为保证乙方正常用气以及燃气计量器具计量准确,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实际用气设备的流量配臵相应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具体如下:

(1)乙方用气设备流量小于在线燃气计量器具的额定流量的,甲方可以为乙方调换适合其用气设备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用气设备流量大于在线燃气计量器具的额定流量的,经甲方告知,乙方应当向甲方申请调换适合其用气设备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乙方拒绝调换燃气计量器具且可能影响供气安全的,甲方可以暂停供气。

2.为保证计量器具的计量精度,甲方应当按国家计量相关法律法规对使用中的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到期检定、调换,乙方应当给予配合。

3.双方对燃气计量器具的计量准确性有异议的,可向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

4.正常用气过程中发生非人为原因造成的燃气计量器具计量失准的

5.因乙方原因造成燃气计量器具损坏或计量不准确的,乙方应当立即告知甲方予以更换,由此产生的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因计量误差给甲方造成的燃气费损失,乙方应当补足。

6.甲方负责对燃气计量器具(包括与计量有关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更新和管理,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7.燃气计量器具发生故障的,任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由甲方负责修复。

第六条用气责任与用气安全

1.因乙方对燃气压力提出特定需求而在燃气计量器具前所配臵的专用调压器及附属设施,由乙方委托甲方提供有偿的维护和更新服务。

2.因乙方不经过计量器具使用燃气、或者改变、损坏甲方的燃气设施而造成的燃气安全事故和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甲方安排专职人员上门实施安全检查。

4.甲方应当将安全检查的结果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应当签字确认。对于乙方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经甲方书面告知,乙方仍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危及公共安全的,甲方有权采取暂停供气措施。

5.乙方需要在室内公共场所、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臵。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建立用户档案,向乙方发放安全用气的指导材料,指导乙方安全用气;监督乙方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用气,发现乙方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等行为的,有权劝阻、制止,将乙方行为记入用户档案,并向燃气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2.甲方不得擅自暂停供气或降低供气压力。甲方如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三日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乙方。

3.甲方应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接受报修,并按照承诺时限进行现场处臵。乙方发现燃气设施、用气设备有泄漏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报修。

4.乙方有公用燃气阀门的,甲方应当设立永久性警示标志。

5.乙方应当安排人员接受技术指导,熟练掌握燃气设施、用气设备的使用说明,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操作使用设备。因乙方未按照上述规定使用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6.乙方接到甲方发出的燃气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7.乙方不得擅自操作室内公用燃气阀门;不得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乙方需要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作业。乙方自行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8.乙方有变更燃气用途、改装、拆除、过户或变更用气量、变更用气设备、暂停用气、终止用气等需求的,应当向甲方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9.甲方根据政府要求采取控制供气措施的,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发生停气、燃气质量等事故,给乙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有破坏燃气设施、擅自改变用气性质、盗用燃气等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乙方应当按时支付燃气费。乙方逾期不支付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发出支付燃气费的催缴通知,并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逾期支付款额‰的违约金。

乙方自甲方催缴通知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仍不支付燃气费的,甲方可以中止供气。乙方支付所欠燃气费、违约金后,甲方应当及时恢复供气。

第九条其他事项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发生合同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以选择以下第方式: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乙方申请终止用气的;

(2)乙方申请改变用气性质的;

(3)双方约定至 年 月 日本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合同有未尽事宜的,双方可以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相关条款遇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执行。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供气人(签章):

用气人(签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 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 ⌑

供气人(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用气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 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 ⌑

(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气人维护管理。

⌑ 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指南

申请城市低保的条件

低保实行由户主申请,按户保障。凡在本事市区内特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城市低保按月审批。

申请低保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是申请家庭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是家庭收支和资产状况证明;三是家庭成员身体状况证明;四是区级人民政府或同级民政部门出台的政策规章要求申请人出具的其它证明材料。

申请低保的基本程序

一是个人申请。由申请人自愿到户籍所属街道(乡镇)提出申请。二是提交材料。提交所需的证明材料,签署《诚信承诺书》,并签字画押。相关材料如不属实,允许再申报一次,第二次申报仍不属实的,记入“诚信黑名单”,在“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并从第二次申请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该家庭的低保申请资格。三是乡镇初审(乡镇)和村(社区)低保工作人员,联合进行入户初审,逐户核实申请家庭实际生活状况、财产、收支情况。对经初审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家庭,填写《审批表》并上报区民政部门。四是信息比对。区级民政部门要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家庭的财产收入情况,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财产收入信息进行比对,检验申请家庭是否隐瞒财产收入。对于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区级民政部门出具《不予保障通知书》,写明不予保障的主要原因。对于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家庭,区级民政部门要进行100%入户复查。五是资格评议。由区级民政部门主持,在村(社区)公开召开评议会,确定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六是资格公示。由村(社区)将符合低保条件申请人名单和不符合低保条件申请人名单及家庭信息,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的明显位置张榜公示七天。经公示有异议的,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由区级民政部门向该家庭由具《不予保障通知书》,写明不予保障的原因。七是信息录入。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基本信息录入“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八是资格审批。区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录入的基本信息进行系统内审核,经校对确认数据真实可靠、符合逻辑后,完成低保对象系统内审批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操作,核发《低保证》和低保金存折。

⌑ 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 ⌑

用气人(甲方),

供气人(乙方), 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用气申请

甲方向乙方提出用气申请,符合供气条件的,乙方应当受理,并给予办理有关用气手续。甲方的用气场所具备通气条件后,乙方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供气。在乙方确认甲方具备通气条件并正式通气以前,甲方不得使用天然气。

第二条 用气地址、方式、性质及用气设备情况

(一)用气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用气方式, 管 道

(三)用气性质, 居 民 用 气

(四)用气设施设备情况,

1.甲方燃气设施安装情况,

□未做改动

□甲方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装,并经乙方验收

□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安装

2.甲方燃气燃烧器具情况,

灶具,型号______________;安装时间_________________。

热水器,型号______________;安装时间_________________。

热水炉,型号 ;安装时间_________________。

其 它(安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户内共用天然气阀门设置情况,

□有共用阀门 □无共用阀门

第三条 供气方式和质量

(一)供气方式,乙方采用管道输送方式向甲方供气。

(二)供气质量,乙方向甲方供应的天然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条 天然气价格、计量及缴费方式

(一)天然气价格,执行用气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天然气元/立方米;天然气价格调整时,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调价文件的规定执行(使用IC卡智能计量表的居民用户中的剩余金额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二)甲方使用的天然气计量表安装在(□户内、□户外),计量表为(□普通机械计量表;□IC卡智能计量表;□远传智能计量表,□ 计量表),表号,。甲、乙双方以甲方使用的天然气计量表的读数为结算依据,每月结算一次气费,结算期间按乙方公示时间为准。

甲方使用智能计量表,当基表数据与智能显示数据不一致时,以计量表基表的计数为准(基表故障除外),进行核实结算。

(三)甲、乙双方采用抄表方式计量的,在每一结算期间届满前 乙方工作人员到甲方处抄表,甲方应当为乙方工作人员抄表提供方便。

如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见表抄录读数或计量表出现故障不能计量的情况,暂按前3个结算周期的平均用气量进行估量计量,情况核实后,按照多退少补原则据实结算。

(四)乙方应在缴费期前向甲方发送缴费期限、方式和金额或在乙方指定的公众平台公布,甲方应按缴费期限、方式和金额进行缴费。

(五)天然气气费缴费方式采用以下第 种,

1.甲方应于结算周期前自行到乙方指定的天然气营业网点、乙方授权的银行或者乙方开通的移动支付平台缴纳气费,结清上月气费或者预存下月气费,若交费地址、交费时间调整,乙方应提前另行通知甲方。

2、使用IC卡智能计量表的用户采用预存充值。

3、办理银行代扣代缴气费的,缴款帐户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到甲方指定银行办理代扣代缴气费手续。

4.其他方式, 。

第五条 天然气计量表的维护及更新

(一)乙方为甲方安装的计量表应当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对甲方正在使用的计量表,乙方委托检定机构定期进行强制检定,经检定误差超过规定指标的,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甲方应予以配合,甲、乙双方按本条第(三)、(四)款规定承担费用。

(二)因乙方信息系统管理需要对计量表进行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当给予配合。

(三)甲、乙双方对计量表的计量准确性有疑义时,可以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经检定计量表不符合标准的,更换、检定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计量表损害的除外);符合标准的,更换、检定等费用由申请方承担;计量表临时更换由乙方负责实施;计量表校验、送检由双方共同实施。在申请检定期间,甲方按前期3个结算周期平均值足额缴纳气费,检定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

(四)因甲方原因造成计量表损坏或计量不准确的,甲方应当及时告知乙方组织更换,甲方承担相应更换费用,以及计量误差给乙方造成的气费损失,甲方应当在更换后30日内支付更换费用和气费损失。争议未解决前,双方按计量表记录值结算气费,争议解决后,应据实进行结算调整。

(五)如果计量表出现故障不能计量,双方中任一方均有义务及时通知对方,由乙方负责更换,双方协商处理计量事宜,暂按故障前正常计量的3个结算周期的平均用气量计算。协商一致后,按协商结果多退少补。

(六)计量表的使用年限一般为10年,在该期限内,因甲方原因致使计量表损坏,甲方应当更换计量表并承担换表费用,使用年限到期后,由乙方按计划免费更换一次。

第六条 天然气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管理

(一)甲方天然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计量表出口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含计量表及其与计量表出口前相连的输气管道、阀门、调压器等),由乙方负责维护和更新,甲方应当予以配合;计量表出口后的甲方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由甲方负责维护、维修和更新。甲方天然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公共部位的,天然气管道入户墙外侧(含墙体)的燃气设施由乙方维护、更新,天然气管道入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由甲方维护、更新。

乙方每二年对甲方的用户燃气设施免费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用气的技术指导。

乙方实施安全检查前,应事先告知甲方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时间上门检查。检查人员须主动出示工作证件,甲方应给予配合。

乙方应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含实际使用人)应签字确认。

甲方可以委托乙方承担用户燃气设施的管理、维修责任,有关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签订补充协议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甲方户内装修不应妨碍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的安全运行和日常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改变用气房间结构,不得擅自改变(拆除、迁改或覆盖)天然气设施(包括计量表及铅封等)原始安装状态。甲方如需改动,应当向乙方申请和咨询有关安全事项,乙方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按承诺服务时限予以答复。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燃气法规、标准和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天然气前用气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和天然气用户安全用气须知,熟知安全用气常识,避免发生漏气、燃爆和中毒窒息事故。

(二)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按期缴纳天然气气费。对用气量及气费有异议时,有权向乙方申请复核。若甲方对计量数据有异议,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由乙方核实解决。甲方也可向经国家授权的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检定。

(三)甲方购买或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具有国家规定的产品检验合格证;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由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负责安装与维修,并经乙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甲方未向乙方提出验收自行使用的,由此产生的损害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正确使用燃气燃烧器具,出现故障及时向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销售和安装单位报修。

(四)负责甲方管理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的日常自查维护、定期检查和更换。安装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和附属安全设施(机械通风装置、燃气报警装置等)应当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负责其日常维护管理、定期检测、维修及更换,保证功能完好有效。

(五)配合乙方入户安全检查、维护、维修和抢险作业工作,若乙方因甲方原因安全检查时未能入户,甲方应主动联系乙方进行安全检查。甲方不应拒绝在乙方工作人员填写的居民用户安全检查告知上签字,并按照要求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六)甲方需安装、改装、迁移、拆除用户天然气设施,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作业。若甲方委托非乙方安装、改装、迁移、拆除的,甲方自行承担其产生的后果。

(七)甲方发现天然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乙方或相关部门。

(八)甲方接到乙方按约定的联系方式发出的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隐患、用气场所整改通知后,应当签字确认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若因甲方不整改安全隐患,引发事故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九)不得有下列违反天然气使用和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运行和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

1.擅自操作公用天然气阀门;

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3.擅自安装、改装、拆除室内燃气管道和燃气计量表;

4.擅自改变计量表原始安装状态、破坏计量表及由供气管理单位制作的铅封或不经计量直接使用天然气;

5.擅自改动原房屋用气场所的结构和用途;

6.拒绝、阻挠乙方持证工作人员进户抄表或对供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和抢修;

7.干涉、阻挠乙方在共用天然气管网上进行接管、碰口等施工作业;

8.擅自改变天然气用途或者转供天然气。

9.擅自使用已在乙方办理暂停手续的天然气设施或启用已封堵天然气设施。

(十)甲方作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如果将房屋交付给非业主使用人,甲方应向其告知,本合同内容、安全用气常识和使用燃气设施时注意事项、配合乙方入户安全检查并反馈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甲方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天然气使用安全隐患,对发现隐患或疑似隐患应及时通知乙方予以协助。非业主使用人在整改通知书上签字,视为甲方知悉。因非业主使用人原因引起漏气、燃爆或中毒窒息,给非业主使用人或第三人带来损害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供气。甲方暂停用气3个月以上的,应在停用前到乙方办理相关停气手续,由乙方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需继续使用,经甲方申请,由乙方按规定对天然气设施进行安全复验后,恢复供气。若不办理暂停用气手续,经乙方通知后仍不办理的,乙方有权停止供气。

(十二)甲方有权对乙方收费标准、服务项目等事项进行查询,甲方在接受乙方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规、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乙方的强制交易行为。

(十三)当乙方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实施停止、限制供气或恢复供气时,甲方应根据乙方通知的停止、恢复供气时间预先做好准备,以防止人身或财产损害等事故发生。

(十四)甲方应当遵守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安全使用相关标准。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应当向甲方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天然气,建立用户档案,向甲方发放安全用气手册,指导甲方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对甲方户内天然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二)不得擅自暂停供气或者降低供气压力,因工程施工、设施设备检修等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降低供气压力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告知甲方(包括短信、网络通知、在小区张贴通知等方式),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供气。

(三)遇不可抗力或者天然气设施设备抢修等紧急情况需临时中断供气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不间断的抢修措施,直至恢复正常供气。恢复供气前,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做好配合工作。

(四)应当在营业场所、企业网站、公开栏、办事大厅等处,公开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开服务受理及报修投诉电话。接到报险、抢修通知后,按照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及时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处置。

(五)应甲方要求,乙方对甲方燃气设施安全隐患整改提供必要的帮助;对甲方室内燃气设施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果书面通知甲方。

(六)乙方不得限定甲方购买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服务。

(七)甲方户内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财产、人身安全的,擅自将生活用气改为生产、经营用气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维修及整改;拒绝维修、整改的,乙方有权在提前告知(如在甲方住所地附近公共区域、住宅小区公告张贴、协议约定的手机短信等联系方式)后,暂停供气,并有权向甲方追收相关费用。

第九条 特别提醒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暂停供气,

(一)甲方危害供用气安全,扰乱供用气秩序,拒绝乙方检查的;

(二)甲方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拒不改正的;

(三)乙方执行政府机关或授权机构依法做出停气指令的;

(四)发生不可抗力或突发事故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期足额缴纳气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应缴纳气费的3‰的违约金;超过缴费日期30日仍不缴纳气费和违约金的,经乙方书面通知仍未在2日内缴纳的,乙方有权中断对甲方供气;当甲方结清气费和违约金后,由乙方恢复供气。中断供气超过90日,甲方仍不缴纳气费和违约金的,经乙方书面通知,乙方有权终止与甲方的供用气合同,并拆除供气设施;甲方申请重新安装时,须结清欠费并另行办理相应安装手续,重新签订供用气合同。

2.私自改变用气性质(即居民用气改变为非居民用气),除补缴气费差价外,还应当支付应缴气费差价10%的违约金。

3.有采取破坏计量表或不经计量直接使用天然气的,按其盗用期限、历史最高月用气量和现行气价补缴气费,并应当支付补缴气费10%的违约金。

4、乙方因擅自拆改室内燃气设施、未按合同约定用气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章用气、拒绝甲方入户作业、拒绝甲方提出的设施隐患整改建议等行为,造成自身、其它用气人、甲方或公共利益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供气,应当向甲方支付停气期间用气量天然气气费(按上月日平均用气量费用乘以停气天数)的3 ‰的违约金。

2.乙方因施工、检修供气设施设备,中断供气或调整供气量,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除承担违约责任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因乙方天然气质量发生的事故,造成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第三方原因引起停气、限气,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的变更

1.甲方房屋产权关系发生变更时,应当在房屋权属变更后的30日内与变更后的业主一同向乙方申请变更合同,并结清变更前天然气气费。新业主与乙方重新签订居民天然气供用合同后,原合同自行终止。甲方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当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甲方需要改变用气类别、用气负荷或超负荷用气,扩大用气范围,迁移用气场所,应当向乙方办理合同内容变更手续,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变更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 甲方的电话、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在变化后5日内通知乙方作调整、更新。如甲方怠于变更或通知,导致乙方不能联系和告知,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4.因双方供用气情况发生变更,或甲方对安全检查、供气服务等有特殊要求及其他未尽事宜,需要修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合同的解除

1.发生以下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不能保证按合同约定的供气质量和数量向甲方稳定供气,影响其正常用气,而乙方在合理的期限内又无法解决。

(2)甲方决定停止使用天然气。

2.若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拖欠气费及违约金超过90日,经乙方书面通知,仍不缴纳的。解除合同后,甲方仍应当补齐拖欠的气费及违约金。

(2)严重违反天然气使用和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严重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运行和社会公共安全,乙方制止无效或甲方拒不整改的。

(3)若持续半年以上将居民用气性质更改为非居民用气性质,则本合同解除,双方重新签订非居民天然气供用合同。

(4)盗用天然气超过一年用气量的。

解除合同后,乙方有权封堵气源或拆除乙方维护管理范围内的天然气设施(包括计量器具)。甲方接受处理或整改完毕,要求拆封通气或复装的,应支付前期因此发生的人工和材料费用,并另行办理恢复用气的手续。

3.凡发生以上解除合同情形之一的,相对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但主张解除合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相对方的通知及送达地址以本合同所载明为准。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有效期届满,双方对合同延续均无书面异议的,本合同自动延续。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1、通知及送达

本合同所称通知,包括短信、QQ、网络、函件、公告等通知,通知送达包括书面直接送达、书面留置送达、短信送达、报刊公告送达、小区公告送达、特快专递、法律文书等。

2、甲方通知及送达地址(QQ)

乙方通知及送达地址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____份,乙方____份。本合同正文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法规、规章对合同内容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气人(签字), 供气人(盖章),

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经办人(签字),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 编, 邮 编,

应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应急联系电话, 报险、抢修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 ⌑

供气人:________

用气人:________

为了保证供用煤气正常进行,明确供用煤气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供气人可供气量:

第二条、用气人用气计划量、用气主要时间、用气方式:

第三条、供、用双方应当共同遵守的安全规程及双方约定的安全义务分配:

第四条、设备安装情况及费用承担:

第五条、煤气计量装置的安装、使用和校验:

第六条、煤气费用的计算和结算时间、结算方式:

第七条、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条款:

第八条、违约责任: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为:自________起至________止。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二份,供、用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送、、等单位各一份备案。

供气人:________(签章)用气人:__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

⌑ 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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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居民住宅买卖服务合同正文内容

甲方::乙方:

姓名:身份证号:姓名:身份证号:

姓名:身份证号:

为了确保房屋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现就住宅及储藏室买卖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位于市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宅壹套及储藏室壹间出售给乙方。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甲方保证对其所售房屋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没有抵押等各种负担。

第二条上述住宅及储藏室的出售价为人民币元整,此价格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不得变更。

第三条付款方式:乙方先交定金元整;甲方在领到新房钥匙之日起10日内,乙方支付甲方万元整,剩余房款元整于甲方交此房给乙方时由乙方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甲方必须在领到新房钥匙之日起日内腾房给乙方。

第五条乙方支付甲方万元款项时甲方须把此房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原件及相关票据均由乙方保管。将来土地证发放后甲方必须立即配合领取并交由乙方保管,甲方将来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共同到房产部门办理上述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房产证》交给乙方。上述住宅一经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房屋的产权及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拥有产权及使用权等任何权利。

第六条自甲方腾房给乙方之日起,如遇拆迁等与此房相关的权利义务等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在此日之前由此房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甲方享有和承担。

第七条上述住宅及储藏室的交易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购买上述住宅、车库的款项支付给甲方的,由甲方按日加收违约金50元。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后未按规定时间腾房并将房产证交给乙方的,甲方除必须腾房并将房产证交给乙方,必须按日支付违约金50元。

自乙方要求甲方协助过户之日起,甲方未在合理时间内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甲方除必须及时配合乙方过户外,必须按日支付违约金50元。

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甲方违约不出售上述住宅及储藏室的,甲方除必须按乙方规定的时间退还已收取的乙方购房款外,必须另行支付给乙方五万元整违约金;如乙方已付款但终止购房的,甲方只按已收款项的80%退回给乙方;如未支付任何购房款,无论哪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整。

第九条甲方交给乙方住房时须住房保持完好,并结清在此之前所发生的水电暖物业等所有费用。

第十条本协议经双方夫妻均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

⌑ 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 ⌑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热人:

用热人: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

(一)用热地点:______。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______平方米,收费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

(三)用热量为:蒸汽量为____吨/小时;生活热水为_____吉焦/小时;用热量为____吉焦/小时。

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___月____日起至次年____月____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

第三条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政府(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月日前将热费以______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

第四条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

第五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三)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四)用热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用热人应当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

(五)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六)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个小时以上的,供热人应当通知用热人,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七)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法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热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及时抢修,并在小时内通知用热人。

(八)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第六条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二)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三)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四)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五)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人。

(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七)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分之违约金。

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热人不承担责任:

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3、供热人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人逾期交热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的违约金。

3、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供热人因此而受到损失。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倍计算。开始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年,从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供热人(盖章):用热人(盖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 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 ⌑

(一)供气人根据用气人的用气性质和种类,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政府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天然气__________元/立方米;人工煤气___________元/立方米;液化石油气________元/吨(元/立方米)收取燃气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二)供用燃气的计量,气费结算方式1、供用燃气的计量器具为:__________燃气计量表;__________IC卡燃气计量;___________衡;或者_________。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2、供用燃气的计量供、用气双方以管道燃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结算;瓶装燃气以供气人供应站检斤计量为依据结算;或者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依据结算。3、结算方式用气人于每月_________日前采取:通过银行方式交费;到供气人供应站交费;采取________方式交费;供气人到用气场所收费。

⌑ 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 ⌑

发包方(以下称甲方):___

承包方(以下称乙方):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___台江县知行希望小学柴棚顶棚和食堂门口雨棚

二、工程地点:___ 知行希望小学

三、工程内容:___柴棚顶棚和食堂门口雨棚

四、承包形式:___ 总承包,包工包料。

第二条 工程期限

一、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0天

开工日期:___20____年8月25日

竣工日期:___20____年8月27日

二、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1、在施工中如因停电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停电2天以上;

2、因台风暴雨飓风等不可抗力的因素;

3、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其他因素而延误工期。

第三条 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和采购

一、工程材料、设备由乙方采购。包工包料。

二、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才能用于工程

第四条 工程验收和付款

经核算,建设工程总价为:___陆仟圆整(6000元),工程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合格方可向乙方付款。

第五条 附 则

一、甲方代表: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姜小五 。

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 ⌑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用气人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人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二)监督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内使用燃气,有权制止用气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三)用气人逾期不交燃气费,供气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人收取滞纳金。(四)用气人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 、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或者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燃气费的,供气人有权中断供气。(五)供气人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气或者用气人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72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气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供气人应及时抢修,并在2小时内通知用气人。(六)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气人供气。

⌑ 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 ⌑

1、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作用和意义表现在哪里?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是建立和完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步骤,也是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重要配套措施。它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是一项政府花钱不多,社会效益极佳的民心工程。

2、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称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国家为救济社会成员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口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也是区别于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重要标志。传统社会救济制度最主要的弊病,就是缺乏科学的统一的救济标准,钱多多救济,钱少少救济,工作随意性大。各地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践证明,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救济,既有章可循,又简便易行,基本做到了救济对象公平准确、救济金发放标准合理,大大提高了救济的效果,从而使社会救济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3、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煤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由此可见,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首先要依据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即为维持最起码的生活水平所需物品的费用,国际上通常称之为“贫困线”。“贫困线”可分为三个不同层次:最低是生存线,即满足人的生理需求所需最低费用,达到此线才能维持生存;中间是温饱线,即满足生活需求的最低费用,达到此线则能维持温饱;最高是发展线,即基本上能自给有余的最低费用,达到此线则具备发展能力。由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的仅仅是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质帮助,其目的是使每一个居民不至于在生活困难时处于无助的困境,因此,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该是相当于或略高于最低生活需求标准。我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360元。

4、什么人能享受低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困难居民,均可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5、如何申请城市低保待遇?

低保的申请办理程序是:一是个人申请。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低保时,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在职家庭成员和离退休人员所属单位劳资部门有关月收入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以及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二是社区审核。社区居委会在接到低保申请及相关材料后,2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申请表》相关栏目填写清楚、其他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不如实填写相关栏目和栏目填写不全,或不提供在职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的不予受理,退回重报。居委会对受理的保障申请,要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进行调查核实工作。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货币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现金发放的劳保福利、医疗费、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离退休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抚(扶)养费、第二职业收入、自谋职业收入和其它一切应计入的收入。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若申报对象的上述家庭收入不稳定,则按申请之日起该家庭前3个月收入的平均额除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人数即为家庭月人均收入。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等;义务兵的津贴和退伍费;政府颁发的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县市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工伤人员的护理费、补助金;因公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生活补助费;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按规定由在职人员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完成调查后,由社区“低保评议小组”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和监督。评议小组全体同意后上报。三是街道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社区居委会上报的“低保评议小组”的评定结果和相关资料后,及时进行入户核查工作。经核查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是县级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街道上报资料后,再次入户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审批小组集体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对象所在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和居住地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张榜公布期满后,对群众无异议的家庭,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从批准之当月起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群众有异议的,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其家庭收入及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开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予批准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要求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不予批准:

1.家庭拥有并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

2.近期购买金银饰品、古玩字画的、冰箱、空调、计算机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3.有高值收藏和个人投资行为的;

4.在申请和享受低保待遇期间使用移动电话的或家中安装固定电话,且月话费总额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15%的;

5.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私立高收费学校就读;

6.提出申请前三年内自筹资金购房、建房或装修住房且无突发困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要求获得低保待遇的申请暂缓审批:

1.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有能力履行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但未依法履行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的;

2.无户主身份或虽有户主身份但不以家庭全部人口为单位申请的;

3.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已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并有劳动能力的无业(待业)人员未在劳动就业部门就业登记的;

4.因赌博、吸毒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未改正上述行为的;

5.外地来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

6.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提供单位职工收入情况证明的。

已经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查实的次月起停止享受低保待遇: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经劳动就业部门或街道、镇(乡)就业帮困机构二次以上推荐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参加就业培训的;

2.有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经有关部门教育处理仍不改正的或违背计划生育行为有能力支付罚款的;

3.在申报承诺和审批后,核查时发现申报承诺不实,再次核实申请人仍不如实申报的;

4.无特殊原因连续三个月未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5.不接受低保工作人员入户定期核查或一年内累计三次无故不参加社区公益服务活动;

6.连续两次不进行续保登记或两次发现在营业性餐饮、娱乐场所自主消费的。

6、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能否申请低保待遇? 其非农业户口人员能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7、人户分离家庭如何申请低保待遇?

同一县(市、区)内人户分离家庭原则上在大多数成员户口所在地申请;经县级民政部门同意,也可在居住地申报。户口和常住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仍在户口所在地申请,由居住地街道、居

委会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8、如何确定保障金的发放额?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分为全额享受和差额享受两类。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按照其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具体发放的差额是这样计算的:即家庭月保障金额=当地月保障标准×家庭人口数-月家庭成员各类收入总额。在保障标准不变的情况下,月家庭成员各类收入越少,家庭月保障金越多,反之,家庭月保障金越少。对于同一家庭成员有两类户籍的(既有城市户口又有农业户口),一般由城市户口一方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进行申请,另一方户籍所在地街道或镇人民政府提供其农业户口的收入情况,然后根据双方总收入计算家庭人均收入。之后,城市户口方家庭成员可按所在地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

9、低保对象怎样接受社会监督?

我们在全市所有社区设置了固定的低保低保公示栏,对享受低保待遇对象的姓名、享受人数、享受金额、家庭住址情况进行常年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0、低保对象如有迁移,如何办理迁移手续?

保障对象在县内迁移或跨县迁移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跨县保障对象凭迁出地证明在一个月内到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迁移手续,重新申请保障待遇。

11、什么是限期保障?其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限期保障就是通过与低保对象签订限期脱保协议,对具有劳动能力的不同年龄层次的低保对象规定不同的保障期限,逾期视为不再符合低保条件而退出低保;

实行限期保障,目的是促使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期间通过自身努力,积极就业,增加家庭收入,退出城市低保。为鼓励城市低保对象积极就业,对就业后主动退出保障的,可延期保障3个月。

12、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如何进行检查和监督?

近几年,我们已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低保金管理发放办法。从2003年8月开始,我市低保资金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即民政部门将核定的低保对象花名册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审核后将所需资金拨到代发银行,代发银行根据民政、财政审核后的花名册将低保金记入低保对象个人账户,低保对象凭低保证、身份证和存折领取低保金,既减少发放中间环节,减轻基层工作负担,方便困难群众,同时也消除了不安全隐患。目前,全市城区低保金社会化发放率已达100%,乡(镇)社会化发放率达到90 %,基本形成了民政、财政、银行三位一体的发放监管体系。各级

民政部门要经常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做好清理、对账工作,并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贪污、挪用、扩大保障金使用范围等行为,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 ⌑

(一)供气方式

1、供气人通过管道输送方式;瓶组供气方式;瓶装供气方式;或者________设施,向用气人供气。

2、燃气供应时间约定:24小时连续供气;自__________时起至__________时止;或者_______

(二)供气质量

1、供气人所供燃气气质应当执行“天然气一Sy7514”:“人工煤气一GB13612”:“液化气一GBlll74”标准。

2、根据用气人用气性质,双方约定执行下述质量指标:_________

3、供气人保证在_________前气压大于等于_______千(兆)帕。

第三条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一)供气人根据用气人的用气性质和种类,按照_____政府_____(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天然气__________元/立方米;人工煤气___________元/立方米;液化石油气________元/吨(元/立方米)收取燃气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用燃气的计量,气费结算方式

1、供用燃气的计量器具为:__________燃气计量表;__________IC卡燃气计量;___________衡;或者_________.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供用燃气的计量供、用气双方以管道燃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结算;瓶装燃气以供气人供应站检斤计量为依据结算;或者以__________为依据结算。

3、结算方式用气人于每月_________日前采取:通过银行方式交费;到供气人供应站交费;采取________方式交费;供气人到用气场所收费。

第四条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________

(二)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气人维护管理。

⌑ 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 ⌑

供气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客服电话:____________

抢修电话: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

城市管道燃气供应是城市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显著的公用性特征,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管道燃气经营者经营行为,促进管道天然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价格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明确供用气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严格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 专用条款

第一条 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气地址为:

(用气人燃气用具所在地的地址)。

(二)用气种类为:管道天然气

(三)用气性质为: 居民用气

(四)用气数量

1、用气量(立方米):按表计量。

2、用气调峰的约定: 视门站压力提前12小时预报通知。

第二条 供气方式和质量

(一)供气方式

1、供气人通过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气人供气。

2、燃气供应时间约定:24小时连续供气。

(二)气源保障方式

1、西气东输二线管道天然气(南宁-大化-马山-都安支线)

2、CNG(压缩天然气)

3、LNG(液化天然气)

(三)供气质量

1、供气人所供燃气气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天然气一GB 17820-20__)”。

2、双方约定以供气人上游气质标准执行:民用气总硫或硫化氢技术指标达二类标准。

3、供气人保证用气人灶具前气压等于或大于 1.8 千帕(0.0018兆帕或1800帕)。

第三条 报装流程及实施细则

(一)、用气原则:用气人按照“自愿报装、贷款开户”原则合法用气。

(二)、报装程序

1、用气人持有效身份证、(农村信用联社)银行卡、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宅基证、社区证明文件)等有效证件,到供气人处填写《“燃气贷”意向安装签约单》、《”燃气贷”安装及供用气合同》和《用气承诺书》。

2、用气人完结上述第1条后,由供气人负责对接农信银行并上交《“燃气贷”意向安装签约单》。农信据单核对查并通知供气人签约《“燃气贷”合同》。

3、供气人根据农信提供的《“燃气贷”签约清单表》,负责对用气人用气点进行勘察设计、燃气设施(中低压燃气管道、调压设施、燃气计量表、灶具)安装并通气点火。用气人在通气点火前需进行IC卡充值。

4、注解:

(1).户:指同一产权房,同一楼层内燃气设施标准配备范围为:“一户一表、一厨一卫”区域(即2个用气点)。

(2).以外墙立管分户“入户管”起计,供气人向用气人提供5米管道的免费安装量,超量部分管材(管件)费用则由用气人按供气人定价标准按实收方计价

承担。

(3).3楼以上超高楼层按100元/层递增计收超高施工费。

(三)报装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格[20__]38号)并结合供气人成本实际,供用气双方同意管道燃气小区工程安装费标准为人民币 3000 元(大写:叁仟元/户)。

(四)、容量气价

依据用气人配套计量表规格,供气人按120元/立方标准计收。

(五)、 “燃气贷”条款

(1)贷款主体资格:都安自治县常住居民;非银行信用黑名单人员。

(2)贷款总额:小区工程安装费3000元/户;容量气价300元/户,燃气灶具或热水器由用气人自行选配并自行确定是否纳入贷款总额。但安装类材料不在本合同之列,现场按实收方并按标准计缴。

(3)贷款期限:3年,免息到期还贷。

(4)贷款利息支付主体:供气人。即用气人3年贷款期限内所产生的银行贷款利息由供气人负责支付,3年期限到期后用气人必须按照《贷款合同》向广西都安农村信用联社履行归还本金的义务。

第四条 用气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一)民用气价

1、价格: 3.77 元/立方米。

2、原则按河池市(都安县)物价局审定价格执行。

3、在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门站价格调增调减时,原则同步遵照执行调整。

(二)燃气计量

1、计量器具: IC卡膜式燃气计量表。

2、检定单位: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所)。

3、计量表型号:J2.5智能型 。

(三)、结算方式

1、结算原则:先款后气,充值用气。

2、结算公式:气费=用气量×气价

3、充值最迟时点:当用气人发现智能气表报警“气量不足”时,应主动前往供气人营业大厅交费充值。

第五条 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楼栋竖管分户三通。但用气人在未向银行还清贷款总额前,其所有燃气设施产权均归属供气人,用气人仅享有自购燃具资产产权。

(二)维护管理

1、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产权归供气人,由供气人负责维护管理;

2、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产权归用气人,由用气人负责维护管理。

第六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属供用气双方真实意思的客观表述,未存任何歧义发生,双方就条款的认知、理解和执行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本合同自生效日起,在供气人特许经营期限内均有效。

第七条 合同备案、份数及生效

1、合同备案:本合同备案号: GX-451228-20190004 。

2、合同份数: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3、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后生效。

第二章 通用条款

第一条 用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本合同签约后,用气人享受入户安装燃气设施的权利;

2、享受供气人配置使用区域供气管网、楼栋调压设施、入户燃气管道、燃气设备和IC卡智能燃气计量表(含IC卡)的权利;

3、享有按国家相关标准自行选购天然气燃烧器具的权利;

4、享有就燃气使用费、燃气专业服务事项向供气人进行监督、咨询的权利;

5、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有申请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的权利;

6、有权监督供气人按照合同约定燃气质量向用气人提供优质燃气的权利;

7、享有按照合同使用地点和使用性质依约使用燃气和享受燃气供气人专业服务的权利。

8、用气人因未按国家、省、市和县等有关规定安全使用燃气、或应急处置不当而造成财产、经济损失或发生安全事故的,用气人有依约依法全额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的义务。

9、用气人有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管道燃气用户安全使用手册》和《安全用气承诺书》的义务。

10、用气人有配合供气人实施燃气安全检查、整改和计量采集的义务。

11、用气人对燃气泄漏有及时报告并进行应急处理的义务。

12、用气人对供气设施具有维护义务;对破坏和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具有举报义务。

13、用气人对贷购燃器具具有维护保养义务,一旦用气人违约,具有必须向供气人照价赔偿的义务。

14、用气人具有3年到期还贷的义务。

15、用气人无条件接受银行对其到期还贷失信行为的处罚决定(如包括但不限于如列入失信黑名单等)且不得抗辩。

第二条 供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供气人对用气人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人采取有效方式保证用气安全。

2、监督引导用气人合法使用管道燃气,有权制止用气人擅自变更用气地址和擅自改变用气性质。

3、用气人因违规使用燃气设施或者燃烧器具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事故或导致区域燃气设施损害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供气人有权中断供气。

4、供气人在告知用气人的前提下,享有入户实施燃气使用安全检查的权利。

5、供气人因供气设施检修、依法限气或者用气人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降压乃至中断供气时(不可抗力和突发事件除外)时,应提前48小时给予以公告或通过电话、媒体、网络、短信等方式向用气人予以通知。因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导致市政设施受损、第三方野蛮施工导致燃气主管网受损)中断供气时,供气人应及时抢修,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用气人。

6、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气人供气。

7、用气人不得擅自变更用气地点、用气性质或私拉乱接,否则供气人有权停止供气并对其造成的相关损失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8、供气人有权要求用气人提供真实有效的用户资料,并对用户资料承有保密义务。若因用气人向供气人提供虚假、无效资料或用气场所不符合燃气设计、安装、安全使用、规范管理等相关规定,供气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或中断供气。

9、按《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__)》,供气人对用气人使用的燃气设施享有安全监督、检查和判废权。

10、供气人享有优先使用已建燃气管道的权利。

11、供气人针对用气人到期还贷失信的事实行为,具有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拆除所有燃气设施的权利,用气人不得阻止与抗辩。

第三条 安全用气及管理

1、用气人的燃气设施首次使用前,应由供气人派人检查并实施通气点火,用气人不得自行点火。否则,发生安全事故,均由用气人自行负责。

2、用气人一旦发现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应积极采取正确的应急措施,并迅速通知供气人(抢修电话:),供气人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抢修。

3、用气人需加强自身用气设施(含管道)的常态安全检查,确保设施安全完整。未经查实致留安全隐患,导致燃具发生燃烧、爆炸、人员伤亡等恶性事故,或造成供气人燃气设施毁损,用气人理当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用气人需确保用气点的通风换气次数,严禁封闭用气区域。做好用气区域内水管、电线与开关的合理布局设置并确保必须设有通风窗口,杜绝安全隐患。

5、用气人厨房操作时,需确保人员在岗,严禁锅内高温热油(热汤)外泄(或外溅)导致天然气软管或电线受热、爆燃,由此导致的安全事故均由用气人负责承担。

6、供气人负责对用气人实施至少1次/年的入户安全检查,用气人必须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或拒绝供气人入室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包括但不限于用气人私拉乱接、违规使用“三无产品”,判废燃具、违法转供气、存在泄漏隐患等,供气人有权立即停止供气,用气人应立即无条件进行整改。

7、用气人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燃气器具,保证用气安全并承诺禁止发生下列行为,否则供气人将作停气整治处理。

(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3)、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4)、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

(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或在同一空间使用两种气源。

(6)、盗用燃气;

(7)、改变燃气用途或向第三方转供燃气;

(8)、向城市燃气管道内充入非天然气介质;

(9)、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如封闭气表);

(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8、用气人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对燃烧器具及输气软管等配件的安全使用年限标准及时进行更新,确保燃气设施无隐患。

9、供气人已向用气人提供《管道燃气用户安全使用手册》,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燃气设施保养和事故紧急处置等常识。用气人应详细阅读《管道燃气用户安全使用手册》,严格按规定使用操作。否则,发生安全事故,均由用气人负责。

10、供气人向用气人提供24小时免费服务及应急抢险热线:。

第四条 权益约束

1、供气人的权益约束

(1)、由于供气人燃气供应气压超标,给用气人造成安全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供气人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人,给用气人室内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重大抢险行为造成停气,使用气人受到损失的,供气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用气人的权益约束

(1)、用气人因逾期充值燃气费而导致燃气计量表自动停气的,由用气人自行承担。

(2)、用气人未按相关规定安全用气,给第三方造成损失或致供气人燃气设施受损的`,用气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用气人因病故、意外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近而无法到期履行银行债务者,则由包括但不限于其继承人、实际使用人或直接受益人承担偿还义务。

(4)3年期满,用气人因故违约不能到期履行银行债务,供气人有权单方解除《供用气合同》并中断供气,而因用气人贷款购置的燃气器具,则需按签约时标定的售卖价格向供气人按实结算支付。

第五条 贸易计量

供气人向用气人提供的天然气计量表为IC计量表,该计量表就缴费和充值为供用气双方提供便利的同时,其电子数显控制部分会因为磁场、异常气温、室内高温高湿等原因,导致极少比例的IC计量表显示异常或阀门失控。为明晰供用气双方的贸易计量并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一事一议、公平公正”原则,对涉及表显误差或控制阀失灵时,供用气双方均愿尊重客观实际,按以下条款执行。

1、当IC卡燃气计量表电子数显失效,导致用气人充值购气插卡后,IC卡表未能准确显示充值对应气量,正常用气时出现数显乱码状况。则供气人同意,根据IC计量表故障事实,依照“等价有偿”原则,对用气人的充值气量按机械表读数进行补偿或修正,避免用气人因智能数显错误带来的气量损失。

2、当IC卡燃气计量表电子控制部分出现异常,表阀不能受控关闭,其特征为IC卡表显示为负数、甚至乱码状况时,用气人在已超充值气量状态下,仍能持续用气。则用气人同意根据故障事实依照“等价有偿”原则,对实际发生的用气数量对供气人进行清偿,用气人清偿的标准按机械表计量读数执行(机械表显示的实际用气数量减去用气人的购气总量,即为用气人应补缴的气费款)。

3、天然气计量设施作为用气人房屋附属设施,用气人应关注并有向供气人即时反应燃气计量表故障的义务,用气人不得以IC燃气表发生故障为由拒绝补偿或清偿应缴纳的天然气使用费。供气人也不得以IC燃气表发生故障为由拒绝为用气人修正或补足气量。

4、IC计量表出现故障时,经供气人积极修复无效时,用气人有权要求供气人更换同规格的智能计量表;家庭用智能计量表应属用气人监护,计量表遭人为暴力破坏后用气人产生的气量损失不在此例。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 都安县燃气主管机构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提交都安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 合同效力

1、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同属《“燃气贷”安装及供用气合同》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具法律效力。

2、本合同解释权归广西都安国立燃气有限公司。

供气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签于:____________

⌑ 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 ⌑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填写说明

1.合同空白处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

2.字迹清楚,页面整洁;

3.合同条款中有选择项的,在选定的项目前的括号内划√,

在否定的项目前的括号内划×;

4.合同中没有填写的空白处,用删除线划掉。

供热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热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用热地点、面积及热费金额

(一)用热地点: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小区_________街

_______号___________栋(楼)_________单元_________层_________室。

(二)用热面积:_________平方米_(____)建筑面积;(____)使用面积。

折合标准收费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

(三)热费金额:_________元。

第二条 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期限: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供热期间居室内温度的确定及检测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 热费标准、收费期限

(一)甲方按照当地政府批准的热价标准收取热费;遇价格调整时,甲方按照新调整的热价标准收取热费。

(二)热费交缴方式:

a由乙方直接向甲方交纳;

b由乙方向受甲方委托的银行交纳;

c由乙方向受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交纳。

(三)热费缴纳期限:

a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的热费交缴办法执行;

b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热费交缴办法执行;

f由甲乙双方约定:

________至________交________%

________至________交________%

第四条 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乙方供热,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热费标准向乙方收取热费。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用热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及计量仪表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暂缓供热、限制供热或停止供热:

1.乙方逾期未交纳热费,甲方向乙方发出催交通知书,乙方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

2.乙方擅自改变供热设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四)由甲方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8小时以上时,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五)乙方已委托甲方负责室内用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清洗、除锈,其费用计入热费成本的,甲方不得另行收费,未计入热费成本的,可以按成本收费。

(六)居民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由甲方负责,其费用计入热费成本的,甲方不得另行收费,未计入热费成本的,可以按成本收费。

(七)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停止供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标准的,甲方应当给乙方按日双倍退还热费。

第五条 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监督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质量提供热力。

(二)乙方应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热费交纳办法或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及金额向甲方交纳热费,并有权对甲方收取的热费申请复核。

(三)乙方需改变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增加、减少或停止用热,应当到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热费结清。

(四)乙方申请停止用热,应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当地政府规定,符合停止用热条件,履行相关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1.非分户供热用户;

2.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3.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五)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室内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和计量仪表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室内用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由房屋所有人负责,其费用自理。室内用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清洗、除锈应当委托甲方实施,甲方不得拒绝。其费用已经计入热费成本的,甲方不得另行收费。未计入热费成本的,可以按成本收费。

(七)供热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申请对供热质量进行检测;对甲方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乙方有权向供热主管部门或法定计量检测部门申请复检。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因甲方责任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供热,或供热质量未达到《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投诉,并要求甲方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甲方未能及时改正的,应按照法律规定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乙方。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未交纳热费,甲方向乙方发出催交通知书,乙方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所欠热费总额的1‰加收违约金,甲方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乙方需要变更用热或更名时,未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的,仍由原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交纳热费;

3.乙方在未通知甲方的情况下自行停止用热,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接网或开动分户供热阀门用热,甲方可以停止用热,并收取自用热之日起至发现之日止的热费;用热时间难以确定的,按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2)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3)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4)改变热用途;

(5)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6)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乙方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其他用户和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乙方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或者有上述行为,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和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乙方盗用供热系统热水或者由于室内装修影响正常检修和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给甲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 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供热人(盖章):____________ 用热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 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 ⌑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 供暖时间:_________;

供暖地点:_________;

供暖方式:_________;

供暖温度: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为取暖需要,须以甲方要求,在建筑构造下如下要求:_________(见附图)。

第三条 乙方因取暖需要,应当设置以下取暖设备:_________(包括规格、数量、型号、质量等)。

以上取暖设备由甲方负责安装、由乙方负责维护。安装工作应在_________(时间)完成。乙方应当应规定给付安装费用_________元(大写)。

第四条 乙方需增加使用热力数量、变更使用因势利导的,应依规定向甲方提出,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第五条 双方依下列方式计算热力供应量,并依有关规定收取费用:_________。

第六条 双方有违约行为的,依下列规定处理:_________。

第七条 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形式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交_________等单位各留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 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 ⌑

供气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气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管道燃气供气和用气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用气和供气申请

乙方因生活需要向甲方提出用气申请,符合供气条件的,甲方应当受理,并办理有关用气手续。乙方的用气场所具备用气条件后,甲方应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供气。

用气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供气方式和供气种类

甲方通过管道输送方式向乙方供应:

□天然气。

□人工煤气。

□液化石油气。

甲方供气气源种类需要变化时,乙方的燃气器具符合改装条件的,由甲方组织进行改装。

第三条、供气质量

甲方向乙方供应的燃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四条、燃气价格与缴费

(一)甲方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民用管道燃气价格收取燃气费,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价格管理部门调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甲方用抄表方式计量的,按付费帐单提示的日期抄表,以燃气计量表的读数为依据结算每个计费周期的燃气费,乙方应当为抄表提供方便;

甲方若未能抄录读数,可以根据乙方以往燃气用量的记录而估算用量。乙方对估算的数值提出疑义的,甲方应及时予以核对。

乙方如使用IC卡燃气计量表,应按甲方公示的预购气规定购买燃气。

(三)甲方应在抄表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派送付费帐单。乙方接到甲方的帐单后,应按帐单提示的期限、方式缴费。

第五条、燃气设施的维护保养

(一)甲方应为乙方安装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

对在线使用的燃气计量表,甲方委托检定机构定期进行强制检定,经检定误差超过规定指标的,甲方应在_______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乙方应予以配合。

(二)因甲方需要对燃气计量表进行的更换,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当给予配合;

(三)甲、乙双方对燃气计量表的计量准确性有疑义时,都可以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经检定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甲方承担,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在申请检定期间,乙方仍应按期缴纳燃气费,检定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燃气费;

(四)燃气计量表出口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含燃气计量表及其与燃气计量表出口前相连的输气管道、阀门、调压器等),由甲方负责维护和更新,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五)甲方每_______年对乙方的燃气计量表出口后的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免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和安全用气的技术指导;

(六)甲方实施安全检查前,应事先告知乙方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检查人员须主动出示有关证件,乙方应给予配合。

甲方应将检查的结果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应签字确认。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不得擅自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应在_______日前采用公告等形式告知乙方;

甲方遇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不间断的抢修措施,直至恢复正常供气。恢复供气前,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二)甲方在所属的营业场所公开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开服务受理及报修投诉电话;

(三)甲方应24小时接受乙方的报修,接到报修后,按照承诺的时限派人到现场处置;

(四)乙方应对甲方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乙方有变更燃气用途、改装、拆除、过户或者暂停用气、中止用气等需要时,应向甲方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原因发生停气、燃气质量等事故,给乙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采用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停止供气的措施,并有权向乙方追缴相关费用;

(三)乙方应当按期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纳的,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逾期支付款额_______%的违约金;

经甲方催交后,乙方逾期______日仍不缴纳燃气费的,甲方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中止供气;

乙方支付所欠燃气费、滞纳金、管道复接费后,甲方应及时恢复供气。

(四)其他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的,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款划去)。

第十条、附则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申请终止用气时,本合同自行终止。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需改变用气性质时,双方应另行签订供用气合同,本合同自行终止;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双方也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证件类型及号码: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帐单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电话: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 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 ⌑

XX县XX镇XX村委:

我叫XXX,性别,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现均住XX县XX镇XX村X组。因我们夫妻二人年老多病,妻子瘫痪在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致使家庭异常困难,年收入还不能维持基本生活,又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常常是吃了上顿顿没下顿,生活特别艰苦。幸好,我听说我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心里非常高兴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也只有您们能救我全家于水火之中。于是几经思考,特向您们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

我相信亲民爱民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批准我的低保申请,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1、低保申请书不用太在意格式,那些客套之类的客气词,可以省略。“申请书”居中填写,由于审批的第一层民政机构是镇或是街道办,所以称呼里写乡镇政府或是街道办,中间写申请理由,最后写申请人住址和申请日期。

2、陈述申请理由简明扼要即可,陈述申请人家庭成员情况、年龄、造成生活困难的原因即可。当然,具体到实际申请中,困难原因等可以稍微详细描述一下,还可以简略介绍生活困难情况。

3、为了审核是否适合享受低保,现在的低保申请都会要求附上申请人的财物、收入来源和生活困难的情况。实际书写中,困难可以描述得更详细些。财物里不用写衣物被子之类的。关于月收入,各地平均月收入不一样,因而低保资格的月收入也不一样的,大家参考本地情况写。

4、还需要注意的是,实际中往往要求申请书和家庭财物收入介绍是分开写的,不能附在一起。

5、一些贫困老年人由于文化等原因,无法自己写申请书,只能由旁人代笔了。由于现在审查严格,笔迹是个理由,为了防止狭公报私,借口不批,以及将来重新审查等情况,最好把申请书代笔人写上,申领低保者无法亲自签名的,可以让他们按手印和盖私章。

⌑ 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 ⌑

供热人:_________

用热人: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

1、用热地点:_________。

2、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_________平方米,收费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3、用热量为:蒸汽量为_________吨/小时;生活热水为_________吉焦/小时;_________用热量为_________吉焦/小时。

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1、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次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

第三条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1、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_________政府_________(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热费以_________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

第四条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_________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

第五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3)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4)用热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用热人应当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

(5)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6)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丁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个小时以上的,供热人应当通知用热人,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7)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法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_________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热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及时抢修,并在_________小时内通知用热人。

(8)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第六条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2)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3)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4)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5)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人。

(7)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8)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分之_________违约金。

(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热人不承担责任:

(a)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b)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c)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d)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3)供热人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人逾期交热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3)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供热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_________倍计算。开始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年,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_________。

供热人(盖章):_________用热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 ⌑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供气人: (甲方)

用气人: (乙方)

为了明确供气人(以下简称甲方)和用气人(以下简称乙方)在天然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甲方与乙方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气地址、性质、用气设备和用气量

(一)用气地址为:

(二)用气性质为:

(三)乙方用气设备明细:

燃气设备名称及型号单位数量供气压力(pa)耗气量(m3/h)日运行时间(h)

日用气量(m3)

(四).甲方安装设备及材料:

主要设备及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备注

(五)用气数量:

1、用气量: 立方米/月; 立方米/日。

2、用气调峰的约定:气源供应紧张时段,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限时、限量和停商业、集体、工业等保民用供气方式。

第二条 供气方式和质量

(一)供气方式:甲方通过管道输送方式向乙方供气。

(二)供气质量:甲方所供天然气气质执行GB17820—1999《天然气》Ⅱ类标准。

第三条 开户费用、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一)开户费总金额为: 元,(大写: ) 。

(二)用气价格甲方根据乙方的用气性质,按照 石柱县 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天然气价格按: 元/立方米收取天然气气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天然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供用天然气的计量,气费结算方式:

供用天然气的计量器具为 天然气普通计量表; / IC卡天然气计量;或者 / 。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四) 供用天然气计量

供、用气双方以管道天然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结算。

( 五) 气费结算方式

(1)使用普通表或流量计计量器具的乙方于每月 10 日前采取数据:每月申购的用气量不得超过双方核定的月最大用气量。

(2)经双方协商一致,使用流量计器具的用气人,流量计送检期间的计量以下两个方法可任选一个方法计量:

A、以上一个月的抄表量为基础,按季节递增或递减10%计算气量。

B、大型工业用户由乙方购买一台备用流量计,用于流量计维修和送检期间的计量。

(3)使用普通表或流量计计量的用气人于每月 10 日前采取数据:到甲方收费处现金 方式交费。天然气气款按月结算(每月10至20结算)。结算时,甲方向乙方提供天然气销售发票作为办理结算的依据。

第四条 天然气设施使用与维护管理

(一)天然气设施以甲方收费结算计量气表为界,气表前的设施由甲方维护管理,气表后的设施由乙方维护管理或有偿委托甲方维护管理,气表由甲方负责操作,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做好天然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膜式天然气气表使用期限不超过8年。使用时间未超过8年的气表出现损坏不能正常计量的,由甲方负责更换,费用由乙方负责;8年后换表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流量计两年一检,费用由乙方出,甲方负责送检和拆、装流量计工作;对检验不合格需更换流量计的由乙方负责费用。

(四)乙方使用的天然气器具,应具有国家规定的检验合格证,除居民家用天然气灶具外,均应由具有燃气安装、维修资格的单位和持有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上岗证的人员安装,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乙方户内装修不应妨碍天然气设施的安全运行、日常管理和维修;乙方需要更换、迁移或者拆除天然气设施时,应当向甲方申请。甲方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乙方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乙方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

(二)监督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内使用天然气 ,有权制止乙方超量、超使用范围、私拉乱接、私自改变用气性质。

(三)乙方逾期不交天然气气费,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收取应缴气费总额0.3% /日的违约金。

(四)乙方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 、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或者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天然气气费的,甲方有权中断供气。

(五)乙方若违法、严重违章使用天然气,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中断供气。

(六)甲方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制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72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乙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甲方应及时抢修。

(七)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乙方供气。并对乙方进行安全用气的宣传和培训。

(八)甲方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受理乙方的报修、气费查询、咨询等。遇有供气设施损坏或其它险情时,甲方应当及时抢修。

(九)甲方应当持证进户安全检查、抄表,并准确抄验气表读数,如错抄、漏抄气量、或气量计算有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乙方提供天然气 。

(二)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天然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三)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偿、无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

(四)乙方在使用中若发生故障,须及时向甲方24小时值班电话(值班电话为: 73347999 )报告,以便甲方及时维修。

(五)按照合同约定交天然气气费和因乙方逾期未交气费而产生违约金。

(六)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和使用性质使用天然气 。

(七)乙方变更户主,应在1个月内与变更后户主一同到甲方办理过户手续,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供气合同;乙方暂停用气两个月(含两个月)以上的,应在停气前到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由甲方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八)乙方不得用不正当手段用气、擅自改变用气性质、范围或转供天然气、拖欠气费、拒绝甲方持证工作人员进户抄表或检查用气安全和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天然气设施或器具及改变天然气设施原始安装状态或损害天然气设施等违反天然气用气管理和安全使用规定行为。

(九)乙方不得干涉、阻挠甲方在管网上进行接管、碰口接气等施工作业和经批准的天然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供气,应当向乙方支付月正常用气量天然气 气费0.3%的违约金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气,使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期交气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应交气费的0.3%的违约金;超过交费日期1个月仍不交气费和滞纳金的,甲方有权中止对乙方供气;当乙方交齐气费和违约金后,由甲方恢复供气。中止对供气超过3个月,乙方仍不交气费和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供用气合同,并拆除供气设施;乙方申请重新安装时,应当交齐欠费后,另行办理入户安装手续,并重新签订供气合同。

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私自改变用气性质、使用范围 ,除补交气费差价、拆除违规设施外,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入户安装费金额的2至5倍的违约金。

3、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使用天然气,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八、九项约定,不接受处理的,甲方可中止对乙方供气。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有效为3年,从签约之日起计算; 合同期内,双方都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合同期满后,又对其无异议,本合同可延续有效期。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乙方需要变更用气性质,扩大用气范围,暂停或停止用气,迁移用气地址,均应事先向甲方办理变更手续,甲方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二)乙方连续12个月不用气,也不办理暂停用气手续时,甲方即可终止合同。

(三)乙方违章用气,制止无效,甲方可以停止供气,终止合同。

(四)甲方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应当提前1 个月通知乙方,重新签订。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供 气 人: 用 气 人:

(盖 章): (盖 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 字):    (签 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

(签字)  (签 字)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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