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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要求,笔者为您整理了以下有价值的信息:“担保人合同”,请详细阅读本文。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交易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就变得非常普遍。合同签订的过程是非常复杂的。

担保人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____________

各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借款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具体约定:乙方借给甲方人民币元整,即¥元,于订立本合同之同时,由乙方给付甲方,不另立据。

甲方借款用途为,乙方有权监控甲方此笔借款的使用情况。

甲方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借款月利率为‰,利息总额为元整,即¥元。

借款到期当日,甲方须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或有违约责任出现,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整,即¥元。

本合同借款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

乙方可以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将本债权转让给他人,甲方不得干涉。

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第二条保证条款: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

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人自愿为本借款提供担保,自愿以现在和将来的私人财产及所有收益为此笔借款提供连带借款偿还责任保证。

保证责任的发生:如果甲方在约定还款日未按约定向乙方进行清偿,乙方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乙方向保证人提出履行保证责任的要求,保证人不得援引任何理由加以抗辩和拒绝,并无条件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保证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

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债务人,保证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在借款期内,保证人发生被宣告破产、被依法撤销、解散、资不抵债等丧失担保资格力的变故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应提供新的担保。

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合法继承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第三条违约责任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1.甲方改变借款用途。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

3.甲方提供的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4.甲方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5.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保证条款或丧失担保能力甲方未能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

6.甲方或担保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借款的行为。

发生违约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要求甲方立即归还全部借款,并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2.要求连带责任担保人立即履行保证责任。

3.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第四条纠纷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方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各方同意采取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担保人合同 篇2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并聘请__________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借款利率

借款利息为千分之_____,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借款时间共________年零_____个月,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六条保证条款

1.借款人用____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人的货款,贷款人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人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物由贷款人退还给借款人。

2.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人有义务接受贷款人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货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人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人追偿的权利,借款人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七条违约责任(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1.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约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人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人有权追回借款,并按规定加收罚息。

3.借款人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人有权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宜

本合同非因《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侧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人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证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合同 篇3

在国际贸易中,仲裁作为争端解决方式日益受到合同当事人的青睐。然而,由于我国现行仲裁立法还有待完善,仲裁实践中出现了以下于法无据的难题。

例:甲为国内的买方,乙是国外一个清偿能力较弱的空壳公司,甲乙签订了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该合同中约定了以中国的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有效的仲裁条款。知名公司丙做乙的保证人,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戊与乙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三个担保合同都未约定仲裁,也没有援引或拒绝主合同的仲裁条款。甲到期不支付货款,乙能否对甲、丙、丁、戊一并提起仲裁?这属于仲裁协议对担保人效力的问题,这里的担保人指:保证人、债务人以外的为债务提供抵押或质押的担保人。目前国内的法律对该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有很大争议。

反对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对担保人有约束力的一方理由如下:

⑴在仲裁法领域,仲裁协议是基础,当事人自愿是原则。担保人并没有仲裁的意思表示,强行拉入则违背了担保人的意思自治。

⑵债权人申请或仲裁庭主动追加担保人进入仲裁程序,导致仲裁诉讼化,具有了非契约和强制性,也就违背了仲裁的本质。

⑶将担保人强行拉入仲裁承担担保责任,对担保人是不公平的,担保人丧失了选择正以解决方式的自由,对已开始的仲裁也丧失了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等自由。

⑷目前多数国家未形成仲裁第三人制度,即使比利时《仲裁法》、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对仲裁第三人有规定,在上例中债权人请求仲裁庭追加担保人的情形中也需要担保人同意与债权人另签订仲裁协议并取得仲裁庭同意才可。

赞成方的观点有:

⑴公平合理期待原则。该原则是现代合同法的解释原则,即当合同内容发生异议需要解释时,应探究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确立一个合理的标准推定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担保人虽然表面上没有与债权人订立仲裁协议,但就此对其排除适用,则仲裁庭只能裁定债务人承担责任,而不能越权让保证人来承担,也不能对担保财产折价、变价(权力质权转让)的价款优先受偿,那么这样的仲裁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订立担保合同的目的也就落空。

⑵程序不可分原理。在民事诉讼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担保人的,列为共同被告,是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地不可分。该原理同样有理由适用于仲裁,如果对担保合同的争议另行起诉的话,将担保人对主合同承担的实体义务分离出来,会加重债权人的负担,浪费司法资源,并且可能出现矛盾裁决。在价值衡量上,程序不可分应优于担保人的程序选择权。

笔者认为,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对担保人的约束力是有条件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⑴从国内立法上考量,《仲裁法》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对该问题都没有规定,20xx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受理主合同纠纷,当事人同时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可以一并审理。主合同和连带责任保证约定有不同的仲裁委员会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同时主张权利,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可以一并仲裁。”第15条规定“与仲裁事项不可分的应予仲裁时一并审查处理的事项,视为仲裁事项。与仲裁事项有密切联系,且另行诉讼会给法院管辖与审理以及当事人诉讼造成严重不方便的,仲裁机关可以一并仲裁。”而在20xx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删除了以上条款,再次对该问题不予规定。从中可以看出,虽然大力支持仲裁是大趋势,但是司法解释对主合同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担保人是谨慎的,目前仍未明确规定。

⑵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一般保证人可基于先诉抗辩权排除仲裁管辖。

⑶对连带保证人、债务人以外的抵押人和质押人是否有约束力要看担保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合同仲裁条款的存在。提供担保时,担保人理应对主合同内容,包括争议解决方式给与应有的注意,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仲裁条款的存在时就推定其知道。若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单独的仲裁协议是在担保合同之后签订的,或者担保合同明确反对主合同的仲裁条款或另有约定的,该仲裁条款对担保人没有约束力。若担保人在主合同上签字、或者担保合同表明未约定的事项依照主合同规定,那么对担保人是有约束力的。

从以上分析可得,实务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⑴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时,务必注意主合同的内容,尤其是争端解决方式:是否约定仲裁或约定管辖法院,若约定仲裁则应关注仲裁机构、仲裁员的选择,仲裁适用的法律等。若接受主合同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要明示同意,该重复的要重复;若不接受,要明示拒绝或者另行约定担保合同争议

解决方式。但是,如果另行约定了与主合同不同的仲裁机构仲裁,势必造成仲裁实务的复杂,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建议如果同意仲裁,选择与主合同相同的仲裁机构、仲裁员。

⑵目前国内立法对仲裁协议生效要件的规定虽有从宽的趋势但仍然是比较严苛的,在实务中由于对仲裁机构的名称表述不准确、约定了多家仲裁机构,仲裁事项过于宽泛等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问题频繁出现,建议签订仲裁协议时咨询专业人员,以实现签订仲裁协议的目的。

担保人合同 篇4

有担保人的产品代理合同范本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有担保人的产品代理合同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甲方:_______

地址:_______

电话:_______

乙方:_______

地址:_______

电话:_______

丙方:_______

地址:_______

电话: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以自愿、平等互利为原则,就乙方经销甲方之“_______”系列产品,丙方作为乙方的担保人,三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是“_______”系列产品的供应商,乙方是经销商。

2、销售范围:甲方指定乙方在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区内销售甲方产品,但甲方保留在此区发展新客户的权利。

3、乙方作为甲方的经销商,应尽经销商的责任。在上述区域应按甲方销售策略销售要求,尽最大努力将甲方产品售进所有的大、中、小型零售客户及二级批发客户。

5、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由订单、收货单确定,最终以收货单为准。

6、运输及运费计算:使用铁路运输的,甲方将以产品到岸价的形式向乙方供,即甲方负责将产品发运到乙方所属地区火车站的运费,而乙方将负责货物在当地火车站到乙方仓库的一切装卸杂费;使用其他运输方式的另行约定。

7、货物残损、退换: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短少或包装上有缺陷,导致影响销售,应立即于送货单上注明,并请送货的部门签名作证;乙方有义务提供有关单证给甲方,以便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如乙方没有注明或不履行提供单证义务的,甲方视乙方为全部签收正确。

如发生产品质量问题不能销售时,经甲方质检部门检验并出具证明,凭有关证明由甲方为乙方换货,换货一般三个月统一进行一次,具体日期另行通知。对于由于乙方保管不慎或保管不符合食品规定而导致的质量问题,甲方不予换货。

8、付款期限及欠款上限:

⑴自收货当天算起_______天内,乙方要将所欠货款付给甲方。

⑵乙方最多可以拖欠甲方货款为_______元,超过此限额的货款,不受以上条款约束,乙方取货时得立即付给甲方。

9、乙方要接受甲方的工作指导,必须定期于每月的_______日向甲方提供销售报告、客户资料。该日也是双方核实乙方销售额的基准日。

二、乙方的特别义务以及奖励

1、保持甲方产品所有规格两星期销售的库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库存增减调整。

2、配合行动:当甲方在当地进行产品推广活动资源时,乙方有义务提供人力和借货服务。

3、价格控制:乙方可享受甲方的经销商供货价,乙方须保证按甲方规定的二级批发商供货价及零售商供货价给零售商及批发商。同时,乙方有义务控制其供应的零售商按甲方建议零售价售给终端消费者。

(二级批发商供货价、零售供货价、零售价由甲方另行通知)

4、对乙方的优惠:

乙方作为经销商,可以享受比出厂价低的折购。乙方要货时一次性以现金、支票或汇票结清,在出货时即可以打____的折扣。

此外,以双方核实乙方销售额的哪天为准,按乙方的销售额与甲方所要求的销售额比较,达到或超过甲方所要求的销售额,乙方可以享受当月乙方销售总额的2%的奖励(以货代款)。如未达到甲方所要求的销售额乙方享受奖励为:乙方的.销售额(a)与甲方所要求的销售额(w)比,乘以乙方当月销售总额的2%,即:(a÷w)×a×2%(以货代款)

三、合同的变更及终止

1、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可以变更合同。

2、乙方如连续三个月不能达到甲方所定下的销售目标,甲方视乙方为自动终止本协议。

3、本协议期满后,由三方协商是否续签本协议。

四、违约责任:

1、对于乙方的以下行为,甲方可随时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如乙方违约(例如存在以下前三项的任一行为),则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⑴乙方超越销售范围销售甲方产品;

⑵乙方违反了结算规定,货款超过了规定的付款期限未支付;

⑶乙方每月的销售额连续两个月未能达到甲方要求的销售额;

⑷乙方经营遇到巨大困难或管理发生实质性变化,如由他人承包、可能破产,导致甲方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时。

2、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仲裁或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法处理。

五、担保条款:

1、丙方为本协议的担保人。

2、对于乙方违反本协议,导致甲方无法收回货款以及蒙受损失,担保人同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即在甲方书面提出要求后,同意立刻由担保人支付任何经销商拖欠的款项,并赔偿甲方的所有损失(包括法律费用)。

3、担保期限:本协议终止后两年内。

六、附则

1、本协议有效期:自本协议签定后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签名盖章后即生效。

3、乙方收货人员确认书是本合同的附件。

4、本协议在没有担保人时,除担保条款外,其他条款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担保人:_____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担保人合同 篇5

合作协议

甲方: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为促进甲乙双方在金融业务上的合作,保障双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合作宗旨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将互相选择对方作为金融业务的合作伙伴,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合作领域内互相理解和支持对方市场拓展与风险管理需要,联合开展融资产品研发与创新,努力为双方合作提供便利,促进双方业务共同发展。

第二章 合作内容 第二条 合作地域

1、经双方协商,确定 为主要合作地区。

2、对于乙方跨甲方经营地域开展业务的,甲方将协助乙方在 其他地域与甲方相应分支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第三条 合作方式

1、甲乙双方积极向对方推荐信用良好、经营水平较高、管理规范的客户,促进双方业务发展和降低经营风险。

2、对于甲乙双方均通过评审的融资项目,由甲方为客户办理融资业务,乙方为该客户履行债务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融资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票据承兑、贸易融资、项目融资、信用证预计其他融资性业务。

3、甲乙双方合作进行产品创新,如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等金融产品。

4、甲乙双方愿意积极探索和实践为集群类(如大型商场、商会、园区)内的客户提供包括融资在内的一揽子金融服务。第四条 沟通交流

甲乙双方建立沟通交流机制,甲方指定 部,乙方指定 风险 部,负责双方以及分支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深入开展有关业务合作与技术交流。

第三章 保证金和担保额度

第五条 为保证乙方担保责任的履行,乙方承诺在甲方开立融资担保保证金账户,交纳保证金不低于 万元人民币并自愿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支取保证金账户资金。保证金按照存款期限定期利率计息,但甲方在业务需要范围内扣划保证金时,扣划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六条 甲方给予乙方的综合授信担保额度为,期限为 年。乙方对担保额度的使用条件须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有关约定。

第七条 甲方在向借款企业发放贷款时,其贷款利率按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借款企业贷款额度控制原则为单户企业贷款总额不得高于 万元。

第八条 乙方向借款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用应符合国家收费标准,同时应兼顾借款企业的财务效益,在企业能够承受的合理范围内收取担保费用,乙方因收费问题产生的任何纠纷与甲方无关。第四章 保证方式 第九条 乙方做为担保人为借款企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条 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甲方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各类诉讼及非诉讼费用等。

第十一条 乙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限为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十二条 甲方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要求借款企业在除乙方担保之外提供其他的担保措施。

第五章 贷款担保程序 第十三条 独立审查和推荐

甲乙双方均有权采取科学、切实可行的资信评估标准对拟担保的借款企业的信用和贷款项目的风险进行审验和评估,甲乙双方各自独立进行贷前调查项目并确实认为项目可行,可向对方进行推荐。对借款申请企业贷款与否,由甲方决定;对借款申请企业是否提供担保由乙方决定,借款申请企业要符合甲方贷款条件和乙方的承保条件。第十四条 贷款担保程序

1、甲方经初步调查审核接受借款申请企业的信贷申请后,将有担保需求的借款申请企业推荐给乙方;或借款企业主动向乙方提出担保申请,经乙方调查评审后同意担保并向甲方推荐。

2、经乙方调查评审后同意担保的,由乙方向甲方出具《担保意向书》。

3、经甲方调查并经过审批同意办理信贷业务的,甲方与借款申请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协议/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等信贷合同,并与乙方签订担保合同。

4、乙方和借款申请企业办理完相关的反担保手续后,乙方向甲方出具《放款告知函》后,甲方依借款合同/保证协议/承兑协议等信贷合同的约定办理信贷业务。

5、贷款到期,借款企业偿还贷款后,甲乙双方之间相应的保证协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 保证责任的履行

第十五条 甲方催收

当借款企业不能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由甲、乙双方共同向借款企业催收。第十六条 代偿

当乙方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贷款,借款企业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甲方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企业提前还款的,借款企业未清偿的,由乙方自接到甲方催收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代为清偿。接到甲方通知30个工作日内未代偿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扣划乙方资金用于归还所担保的到期债务,并书面通知乙方。扣划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 乙方代偿后,就代偿部分自动取得原甲方对借款企业的权利,对代偿部分自动取得对借款企业的追索权,甲方积极配合乙方行使对借款企业的追索。双方对追偿情况享有同等的知情权。第十七条 乙方免责

1、若借款企业或者第三人就乙方提供担保的贷款向甲方另行提供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则乙方在该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范围内不承担担保责任;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与借款企业变更协议的;

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允许借款企业转让债务的;

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允许借款企业延长偿还贷款期限的;

5、未经乙方同意,以乙方贷款保证金偿还为甲方提供担保的借款企业的其他贷款;

6、未经乙方出具放款告知函,甲方提前给借款企业放款的;

7、甲方与借款企业双方串通,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乙方提供担保的。

第七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相应担保合同的约定存入保证金;

2、有权要求乙方在借款企业出现借款合同、保证协议、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等信贷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3、有权对推荐给乙方担保的借款申请企业在不被乙方接受时向乙方提出质疑或请求说明原因;

4、有权独立审批、自主决定借款申请企业的信贷业务。

二、甲方的义务

1.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协助配合乙方开展担保业务;

2.对被担保借款企业进行贷后管理。第二十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按照担保原则及担保条件,独立审查并决定是否为甲方推荐的借款申请企业提供担保,甲方不得进行干预;

2、有权了解被担保借款企业在甲方的借款偿还及履约情况。

二、乙方的义务

1、按本协议的规定以及甲方的要求缴存、追加风险保证金;

2、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偿还被担保借款企业拖欠甲方的借款本息、垫款及其他相关费用;

3、及时审查甲方推荐的借款企业,对符合担保条件的及时提供担保,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及时通知甲方;

4、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对外担保及偿付情况、经营管理以及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信息、资料,并保证上述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5、积极向客户推荐在甲方开办信贷业务。

三、乙方的承诺

1、乙方及其股东不存在虚假出资/验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

2、乙方承诺不从事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挪用或占用被担保客户保证金以及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3、乙方承诺遵守信贷原则,规范担保贷款前的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工作。

4、乙方在获悉被保证人出现可能导致其不能偿还到期本息或者履约的不良征兆时,须及时向甲方通告。

第八章 其他约定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与乙方双方承诺在融资服务、新产品开发、企业信用评估以及加强对中小企业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

第二十二条 甲方与乙方及时交换和通报知悉的被保证人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乙方承诺 按月/季 向甲方披露其财务会计报表、对外担保和偿付金额以及担保质量等有关情况,并接受甲方对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控制状况等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组织形式发生变化;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诉讼; 3.被解散或撤销; 4.法定代表人、单位住所等发生变更的; 5.可能影响甲方本协议项下权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作为规范甲乙双方开展业务合作的基础文件,与双方签订的其他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不影响乙方按本协议存续期间签订的《保证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协商不成的,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为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在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的前提下,可解除本协议。但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任何一方应当承担的义务或责任,不影响已经形成的权利或主张,也不影响已签署的其他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效力。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的所辖分支机构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和期间内办理担保业务时,适用本协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址:

担保人合同 篇6

甲方(出借人):________,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人):________,身份证号:

丙方(保证人):________,身份证号:

(保证人):________,身份证号:

乙方向甲方借款,丙方愿意为乙方借款向甲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现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供三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由甲方提供乙方借款计人民币元。(乙方收到出借款项,应向甲方出具收条)

第二条、借款利率为,利息按结算。自支用借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金额计算利息。乙方如果不按期还款付息,则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加收违约金,并赔偿因甲方向乙方追讨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查询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等)。

第三条、乙方的借款由丙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范围为乙方偿还本息、逾期违约金及甲方向乙方追讨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查询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等)。

第四条、借款到期后,如借款人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保证人):

(保证人):

签约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担保人合同 篇7

借款人:

担保人:

贷款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用于 且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的(年/月)利率为 。(借款人到期未归还本金的,逾期部分按照在本条约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利率)

第五条 还款方式:借款人选择以下第 种还款方式: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按 (月/季)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 (月/季)末本清。

3、其他。

第六条 如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3、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信出现危机,有可能导致出借人无法收回借款的。

第七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按照借款用途使用且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按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贷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担保追索权。

第二部分 担保条款

第九条 担保人: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权的全部财产担保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财产为:

担保人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但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条 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3、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费用,并向借款人另行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

4、担保人因隐瞒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担保或者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淮北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各方选择以下第 种约定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

(1)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2)经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

借款人 (签字或盖章):

担保人 (签字或盖章):

贷款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担保人合同 篇8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之一。他是指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开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首次交易的住房(即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的贷款。

(1)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全称是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它是指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性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的个人住房贷款,一方面是它的利率低;另一方面主要是为中低收入的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这种贷款。但是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利息相差1%有余,因而无论是投资者还是购房自住的老百姓都比较偏向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

(2)个人住房自营贷款是以银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购房者个人发放的贷款。也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担保贷款。

(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指以住房公积金存款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是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和自营贷款的组合。此外,还有住房储蓄贷款和按揭贷款等。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合同各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借款人因购买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贷款人申请借款。

第二条 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本项贷款用于_________,贷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_____‰(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期限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按月付款的方式进行还本付息。

每月还款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一、等额偿还法:

贷款本金总额×月利率×(1+利率)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本息额=—————————————————————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递减偿还法: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本息额=———— +(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贷款月数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_________法偿还。

本合同首期还款日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还款金额为_________元,剩余款项分_________月偿还(具体还款日期及金额详见还款计划表)。

第四条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五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六条 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贷款人有权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保证金存款账户上按偿款期逐期扣还当期应偿还款本息金额。不足偿还部分,由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七条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八条 在借款期内,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设的存款账户上存有不少于两个月还款的款项,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可从该账户扣收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欠款。

第九条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订立的还款计划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须在还款日前15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二条订立贷款利率收取利息。贷款人不同意延期还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请的,贷款逾期后,贷款人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延期申请次数不超过_________次,且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但必须提前1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十条 借款人提出延期还款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保证人自愿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 借款期内,借款人或保证人变更住所、法定名称的,应在变更后7天内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以原法定名称向原住所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第十三条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经各方签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合同自动失效。

借款人(签):_____________ 贷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

保证人(公章):_____________ 贷款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_ 授权委托人(签):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担保人合同 篇9

保证人(甲方):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如甲方是公司,这项则需要。经过法律猫了解到,甲方绝大多数都是公司。)联系电话:___________反担保人(乙方):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为(以下简称借款人)向XXX(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阶段性担保贷款人民币万元(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为保障保证人担保权利的实现,乙方愿意为借款人申请的贷款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形式的反担保。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主债权和债务履行期限第

1、1条按照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担保的约定,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万元(万元),借款人债务履行期限至郑XX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他项权证之日止。暂定为叁个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借款借据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二条保证反担保的范围第

2、1条乙方为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担保范围为所有担保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索偿费用、甲方为实现清偿全部代偿款及所需支付的诉讼费用、找律师网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和其他所有相关费用等。

第三条保证反担保的期限第

3、1条乙方保证反担保的期限为:自借款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________年。

第四条保证反担保的方式第

4、1条乙方保证反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保证反担保的义务履行第

5、1条如果甲方按照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为借款人履行了代偿义务,乙方就应立即按照本合同

第二条的约定,向甲方偿还其代偿的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及所需支付的诉讼费用、找律师网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和其他所有相关费用等。

第六条乙方的其他义务第

6、1条根据甲方的要求,应向甲方提供其真实的财产状况及相应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第

6、2条配合甲方对借款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了解和监督。第

6、3条乙方不得以违背法律的手段和行为来逃避保证反担保的责任。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第

7、1条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第

8、1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经甲、乙两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

8、2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两方协商可另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第九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__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__(指模和签字)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签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担保人合同 篇10

仲裁的基石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仲裁协议的方式确定同意仲裁,这是仲裁的原则和出发点。我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法的规定要求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并且原则上将书面协议分为两大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的仲裁协议。所以在存在担保合同情况下,如果主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担保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从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要求的严格解释来看,虽然担保合同为债务主合同的从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主体的不同,如果担保人没有在主合同上签署确认,在担保合同中也没有明确接受适用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则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担保人。

但实践中的另一个问题是,20xx年12月13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合同管辖。”第二款规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选择的管辖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这是在管辖权问题上贯彻主从合同的原则,即担保合同的管辖随主合同的协议管辖。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也严格适用该司法解释裁定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当约束担保人。按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法院在管辖问题上所作的裁定是具有权威的。而上述主从合同原则显然与仲裁法严格解释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要求的做法相冲突。

对主合同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担保人的分析与思考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法定方式。其中留置和定金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保证、抵押、质押可能涉及第三人,即保证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为主债务提供抵押、质押的担保人。所以仲裁实务中在这三种情况下会出现主合同当事人依据主合同仲裁条款,向保证人或者向为主债务提供抵押、质押的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情形。

在涉及主合同中有仲裁条款而担保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时的处理时,不能一概以担保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为由排除仲裁管辖,应该探究当事人各方的立约原意,区分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1、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保证担保人

保证有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之分,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其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有承担履行的义务。

在连带保证合同中,主合同有仲裁条款,保证合同没有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对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应该有约束力。因为保证人愿意承担连带的保证责任,应视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且愿意受仲裁条款的约束。如果保证人不受主合同的仲裁条款的约束,则仲裁庭只能裁决主合同的债务人承担责任,而不能越权裁决保证人承担责任,所谓的连带保证责任就会变成一句空话,这明显违背当事人各方的立约原意。当然,如果保证合同明确选择诉讼或者明确排除仲裁协议,则另当别论。但还有一个问题是,如果主合同当事人是事后即在担保合同之后没有经过担保人同意达成的仲裁协议,那么即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也不应受仲裁条款的约束,因为保证人不知道仲裁协议,也没有受该仲裁协议约束的意愿。

在非连带保证责任中,主合同有仲裁条款,保证合同没有仲裁条款,一般应严格遵照合同当事各方的原意,在主合同纠纷未经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也不能强行被拉入仲裁。但写明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或者写明其解决争议方式或未尽时宜依照主合同的规定的,则应该认为该仲裁条款对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为保证合同已经通过援引主合同的仲裁条款的方式,使得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受合并而来的仲裁条款的约束。

2、主合同仲裁条款对抵押担保人和质押担保人的效力

前面部分分析了仲裁实务中较为经常出现的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保证人的相关问题,其实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也会涉及到债务人之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问题,如果主合同有仲裁条款,第三人提供的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主合同仲裁条款是否必然约束提供抵押和质押的担保人呢?

抵押和质押属于物的担保的范畴,都是以一定的财产权益为担保,保障主债权的履行和实现为目的的,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对担保财产折价变卖 (或权利质权转让)的价款优先受偿。所以当主合同当事人就主债务履行发

生纠纷,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必然会涉及到抵押权和质押权的问题,即通过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分以实现主债权。而作为抵押人或质押人在提供担保时,应该对主合同内容给予应有的关注。

就是说,抵押人或质押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时有义务了解主合同的内容,包括应该知道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如果抵押人或质押人不希望通过按照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束时,应该提出异议,否则就应该视为对主合同仲裁条款的默示接受。而且,如果提供抵押或质押的第三人不受主合同的仲裁条款的约束,则仲裁庭不能越权裁决抵押人或质押人承担责任,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也就没了意义,这也不符合同各方当时立约的原意。

提供抵押或质押的第三人受主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在理论分析上应该没有问题,但为了减少争议,需要在立法或司法上予以明确。

担保人合同 篇11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甲方:

乙方:

丙方:

第一条 贷款

1.1 贷款金额:见本合同第九条。

1.2 贷款用途:见本合同第九条。

1.3 贷款期限: 见本合同第九条。

实际贷款金额和起止日期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以个人贷款出账凭证为准。

1.4 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以第九条约定为准,按借款的实际天数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

(1)合同已签订贷款发放前,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乙方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依本合同第9.4条约定的浮动方式对本合同约定利率进行相应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利率发放贷款。

(2)贷款期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对于约定的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包括等额还本付息法和等本还款法)的贷款,乙方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依本合同第9.4条约定的浮动方式对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进行相应调整;对于约定的还款方式为非分期还款的贷款,乙方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依本合同第9.4条约定的浮动方式对本合同约定利率按年进行调整。

约定的调整方式为按月进行调整的,调整日为基准利率调整日后的第一个结息日。

约定的调整方式为按季度进行调整的,调整日为贷款发放月每顺延三个月的结息日。

约定的调整方式为按年进行调整的,每年调整日为贷款发放月年度对应月份的结息日。

遇基准利率多次调整的,乙方按调整日最新的基准利率进行相应调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浮动范围,使得上述约定的贷款利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下限时,则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下限。

(3)国家变更利率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计息方法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上述利率调整乙方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1.5 每月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贷款发放日如为29、30、31日的,结息日为每月28日,但合同项下贷款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贷款结息日为每月20日。双周供贷款首个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后第14日,以后结息日为前一结息日后第14日。

贷款最终到期日为最后一次结息日,利随本清。

第二条 贷款的发放

2.1 乙方在贷款发放前有权审查下列事项,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此类审查不构成乙方的义务:

(1)甲方是否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登记等法定手续;

(2)有关的担保合同是否已生效;

(3)甲方是否已付清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

(4)甲方是否满足了乙方要求的贷款条件;

(5)甲方及担保人民事行为能力和经济状况是否发生不利变化;

(6)甲方还款意愿和担保人担保意愿是否发生变化;

(7)甲方是否发生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

(8)贷款用于购房的,甲方是否已支付购房的首期款。

2.2 本合同项下贷款甲方应委托乙方将贷款资金发放后直接支付至实际收款人账户,贷款发放前甲方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乙方有权审核甲方提款申请及所附资料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如甲方申请以自主支付方式发放贷款的,需另行征得乙方同意。

2.3 贷款发放后,乙方有权对贷款的使用、贷款资金去向进行监管,甲方应予以配合。采用甲方自主支付方式发放贷款的,甲方应每季向乙方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2.4 因贷款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费、邮递费、查询费由甲方承担。无论甲方最终是否使用贷款,乙方因贷款而收取的有关费用均不退还。

2.5 贷款发放前,如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乙方监管部门对乙方提出控制信贷规模或信贷投向的要求及其他非因乙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解除本合同,甲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第三条 还款

3.1 甲方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方式还款:

(1)等额还本付息法,每期还本付息金额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还款计划表为准(利率调整时应还金额会相应变动)计算公式如下:

每期还本付息额={[ 贷款利率*(1+贷款利率)还款总期数 ] / [(1+贷款利率)还款总期数 - 1 ]} * 借款金额 (注:双周供贷款,还款总期数为双周数,贷款利率为双周利率;当按月还款时,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当按季还款时,贷款利率为季利率;当按年还款时,贷款利率为年利率。选择低供贷还款方式时,还款总期数以双方在第十条约定为准。)

(2)等本还款法:按月等额还本、递减付息,计算公式如下:

每期还款金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借款总额累计偿还本金额)*月利率

(选择低供贷还款方式时,还款总期数以双方在第十条约定为准。)

(3)净息还款法: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4)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5)其他还款方式。

3.2 在选择双周还款方式下,甲方已充分了解乙方各类还款法以及双周供产品的特性(即该产品按每年实际天数计收按揭利息,每年需要还款26期,个别年份达到27 期),知悉双周供贷款适合收入较为稳定和均衡的人士,并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选择双周还款方式。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调整要求终止或利率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乙方有权终止双周供还款法,另行与甲方协商确定新的还款方式,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乙方有权将其调整成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法。

低供贷还款方式是指甲方按双方约定的还款总期数计算的每期还款金额在贷款期限内分期归还贷款本息,而在贷款期限内的最后一期还款日将剩余本金一次性偿还的还款方式。该还款方式中约定的还款总期数超过依贷款期限计算的还款期数,甲方在贷款期限内每期还款金额相对较少,但在贷款期末会有一定的剩余本金需一次性偿还。

3.3 按月还款的,首期还款日为甲方贷款发放的次月结息日,以后还款日为每月的结息日,首期还款金额以借款实际天数计算为准。按季还款的,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月每顺延三个月的结息日;按年还款的,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月年度对应月份的结息日。贷款最终到期日为最后一期还款日。

双周供贷款还款的,还款日为双周供贷款结息日。

选择低供贷还款方式的,贷款期内最后一期还款金额为剩余贷款本金与当期应还贷款利息之和。

3.4 甲方在乙方处开立账户,应至少在约定的还款日前一天,将应还款项存入该账户内,因未足额存入资金致使乙方无法按时扣收应还款项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3.5 甲方应按时足额地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分期还款任一期未按时足额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全部贷款,并对未归还的全部贷款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计收罚息。

3.6 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直接从其任何账户中扣收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保险费、乙方对甲方的代垫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乙方从甲方账户扣收款项按照先前期、后当期和先费用、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

3.7 甲方可以提前归还贷款,但需提前三十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确认后即为不可撤销。部分提前还款的,每次提前还款金额不少于一万元,提前还款后每期还款额相应变更。

甲方提前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补偿金。该补偿金应由甲方随提前还款本金和应付利息一并支付给乙方。补偿金按提前还款金额提前还款天数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提前还款时间不到三十天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减半计收;超过三十天的,只按三十天计收。

3.8 对于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利率下浮幅度超过15%的,如甲方在贷款发放后两年内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贷款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应由甲方随提前还款本金和应付利息一并支付给乙方,违约金按提前还款金额60天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第四条 抵押与保险

4.1 丙方愿意以其拥有的房地产(见本合同第十一条)(以下称抵押房地产)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补偿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过户费、差旅费)的抵押担保。

4.2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本合同抵押条款仍然有效。

4.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为抵押房地产投保财产险,并指定乙方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财产险投保金额以抵押房地产价值为准,保险期限不短于债务期限。

抵押房地产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中长期授信提供担保的,可按年分期购买保险。

4.4 甲方应按时支付保费,并履行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和费用还清前,甲方须办理续保手续,否则,乙方有权代为投保,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4.5 保险单正本由乙方保管,甲方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本息和费用后,乙方将保险单正本退还给甲方。

第五条 甲方、丙方保证与承诺

5.1 甲方已如实提供个人和家庭的`收入、财产等乙方要求的相关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并以个人和家庭收入、财产作为还款保障。

5.2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以转让、赠与、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

5.3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出租抵押房地产。

经乙方同意出租时,必须在租约内订明:所出租房地产已抵押给乙方。

5.4 丙方保证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抵押房地产,不做任何使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的行为。

5.5 丙方接受并保证配合乙方对抵押房地产的使用、保管、保养状况及权属情况进行检查。

5.6 甲方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根据事项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甲方追加担保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经济情况恶化如失业、单位破产或个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个人身体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可能影响甲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事项。

5.7 甲方、丙方变更居住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的,应自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5.8 丙方确认,抵押房地产不是丙方及其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时可依法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抵押人放弃就此抵押房地产主张保留其基本生活需要住房的要求。

5.9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二方)以上共同借款,共同借款人中任何一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债务均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抵押房地产不可分割地全额抵押给乙方作为清偿全部借款本息的担保。如甲方违约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乙方有权向任何一方借款人追索,要求其承担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并可依法处理抵押房地产清偿贷款本息。

5.10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丙方应于情形发生之日的次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甲方追加担保或提前收回贷款:

(1)抵押房地产损坏的;

(2)抵押房地产灭失的;

(3)发生保险事故的;

(4)抵押房地产权属发生争议的;

(5)抵押房地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6)抵押房地产受到第三方侵害的;

(7)抵押房地产被列入拆迁的范围。

5.11 乙方有权要求定期由乙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抵押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评估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抵押房地产价值明显下降,已不足以作为本合同债务的担保,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归还部分贷款、更改还款方式或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乙方有权在贷款发放后对贷款进行重新估价,查询甲方内外部信用记录,检查贷款使用情形,如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情形,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要求甲方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更改还款方式或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5.12 合同履行期间,对于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利率下浮幅度超过15%的,如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超过30天(含),乙方有权在当期结息日将贷款利率调整为基准利率下浮15%;对于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利率低于同期基准利率的,如逾期3个月(含)以上的,乙方有权在当期结息日将贷款利率调整为基准利率。逾期罚息的收取,以本合同违约条款约定为准。

甲方在出现上述逾期情形后,全额清偿所欠乙方逾期贷款本息,且连续6个月依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乙方在满足上述条件后下一期结息日将贷款利率下浮幅度恢复成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下浮幅度。但乙方已依合同约定决定提前收回贷款的除外。

对于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利率下浮幅度未超过15%的,如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乙方有权在当期结息日将贷款利率调整为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30%执行。

5.13 本合同项下贷款如用于甲方所经营企业,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所经营企业的财务报表及乙方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保证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客观。

乙方有权在贷款发放后对甲方所经营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查询企业信用记录、企业工商登记情况和企业经营状况等。如发现所经营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情形,乙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甲方追加担保或要求甲方更改还款方式、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

5.14 抵押房地产被列入拆迁范围的,丙方应将拆迁进程实时向乙方反映,并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拆迁所有资料。丙方与拆迁方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复印件提供给乙方。如丙方拟接受补偿款方式进行补偿的,丙方应在乙方开立专户,并将该帐户设置为拆迁补偿款的唯一收款帐户(丙方同时为借款人的,应将其在乙方开立的还款账户设置为拆迁补偿款的唯一收款账户),并将上述收款账户在拆迁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拆迁方并抄送乙方。拆迁款到账后,乙方有权立即扣划用于清偿甲方贷款。

第六条 违约条款

6.1 甲方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甲方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从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之日起,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100%计收罚息。因此被宣告提前到期的,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未归还的全部借款本金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6.2 本合同履行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追加乙方认可的担保措施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并有权处置抵押房地产:

(1)甲方未按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或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或以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规避本合同第2.2条约定的受托支付;

(2)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归还本息的;

(3)甲方违反所做的陈述与保证;

(4)甲方转移财产、逃废债务;

(5)甲方在履行与乙方或其他银行签订的其他合同时,有延迟履行等违约行为;

(6)出现可能导致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或灭失,从而使乙方的债权遭受损害的情形;

(7)甲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偿还能力事件的情形。

6.3 乙方依法以抵押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6.4 发生行使抵押权情形时,乙方与丙方协商确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未能协商一致的,乙方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

6.5 甲方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过户费、差旅费)

6.6 甲方有逃避乙方监管、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时,乙方有权将该行为向其所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通报,并在媒体上公告。

第七条 附则

7.1 乙方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7.2 乙方有权要求对本合同项下债务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7.3 甲方在此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人个人信用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并同意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使用人可依据规定的范围,查询本人个人包括社保信息在内的信用报告。

7.4 本合同项下的出账确认书、个人贷款出账凭证及经各方确认的借款申请书等相关文件、资料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7.5 乙方就本合同给予其他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函件,一经按本合同记载的或按其他方已书面通知乙方变更后的地址发出即视为已送达。

7.6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7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8 本合同经甲方、丙方签字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个贷业务专用章后生效。

7.9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乙方执二份,甲方、丙方、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如需公证,应增加一份用于公证机关备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相关法规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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