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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的句子

以下是励志的句子的编辑向您推荐的一定要看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在日常办公中,我们总会接触到公告通知这种文体。借助公告通知,我们可以更好地配合各个方面的工作步骤和进展。这里提供给大家参考借鉴,希望能够帮助到需要帮助的朋友!

关于印发的通知 篇1

2005-04-30

京国土市〔2005〕302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亦庄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局属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零零五年四月三十日

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工作。

第四条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土地,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应当在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市国土局在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前,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规划使用条件、土地用途、年限、投标人或竞买人资格等土地出让条件。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有关行政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八条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

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应当发布公告。

招标、拍卖和挂牌公告应当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其他媒体发布。

招标、拍卖和挂牌公告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二十日前公开发布。

第十条招标、拍卖和挂牌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开发建设期限;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或者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或者竞买保证金数额;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标底或者底价由市国土局会同价格等管理部门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确定。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标底或者底价需要保密的,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不得对外透露。

第十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结果应当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公布场所为市土地交易市场或者其他指定场所、媒介。第十三条招标、拍卖和挂牌确定的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以及规划、交通、市政、环保和建设等有关手续。

第二章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的规划意见、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书样本、中标通知书样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等。

第十五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文件收受人。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实行投标预登记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预登记时间进行登记。投标人预登记时应交纳不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投标的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竞投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资信证明;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招标人在开标以前应当对投标人的情况保密。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人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书面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书:

(一)在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书;

(二)投标书或投标书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投标书或投标书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五)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的;

(六)重复投标的;

(七)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二十条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时间内将投标书密封并投入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的标箱。

投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

(二)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三人的,招标人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

开标时,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全部投标价均低于标底的,招标无效。

(三)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出具评标意见。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意见,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确定的时间,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订合同,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冲抵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在招标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三章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

第二十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应当编制拍卖文件。拍卖文件包括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的规划意见、竞买人资格要求、竞买申请书样本、拍卖成交确认书样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等。

第二十四条拍卖人对已发出的拍卖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拍卖文件规定的竞买申请截止时间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拍卖文件收受人。拍卖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拍卖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竞买人应当在竞买申请截止日期前提出竞买申请,交纳不少于拍卖文件规定的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竞买的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竞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资信证明;

(六)拍卖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拍卖人对竞买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拍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通过审查的竞买人,发给有编号的竞买标志牌。竞买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拍卖会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

第二十九条拍卖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竞买人显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是否设定有底价;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报价)者为竞得人;

(九)竞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条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报价)未达到底价的,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过程中可根据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三十一条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与拍卖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订合同,经拍卖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冲抵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拍卖人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四章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

第三十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应编制挂牌文件。挂牌文件包括挂牌公告、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的规划意见、竞买人资格要求、竞买申请书样本、竞买报价单样本、成交确认书样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等。

第三十三条挂牌人对已发出的挂牌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挂牌文件规定的挂牌起始时间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挂牌文件收受人。挂牌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挂牌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应当在竞买申请截止日期前提出竞买申请,交纳不少于挂牌文件规定的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竞买的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竞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资信证明;

(六)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五条通过审查的竞买人,发给竞买资格证明。

第三十六条挂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文件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将宗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布;

(二)竞买人填报竞买报价单进行报价;

(三)挂牌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报价;

(四)挂牌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挂牌人在挂牌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三十七条挂牌交易的挂牌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挂牌人在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三十八条挂牌期限截止后,按照下列情形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且报价不低于挂牌底价,并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挂牌不成交;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竟买人应价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挂牌人应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的不能成交。

第三十九条竞得人确定后,挂牌人应当向竞得人发出《挂牌成交确认书》。

第四十条竞得人应当根据《挂牌成交确认书》所确定的时间与挂牌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订合同,经挂牌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冲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其他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16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北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京国土房管出djz525.com

[2002]717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的通知 篇2

供销经联字[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为了做好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明确项目的扶持范围和重点、扶持对象、立项条件、扶持政策、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等,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积极申报项目,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科学选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联合制定了《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现予公布,请据此做好项目申报准备工作。

附件: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附后)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一系列部署,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立足供销合作社行业优势,充分发挥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扶持范围、重点、对象和立项条件

为了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带动农村合作经济发展、促进农村商品流通方面的优势,更好地体现供销合作社部门项目特色,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除继续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项目外,按照向粮食主产区倾斜、适当兼顾其他生产潜力大地区的原则,选择在辽宁、河北、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南、四川、云南等省份开展“产销对接项目”试点。

(一)合作社、龙头企业项目

1.扶持范围:围绕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桑蚕、畜产品、蜂产品等供销合作社传统特色产业实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合作社实施的种植养殖基地、加工以及流通类项目,龙头企业实施的加工、流通设施项目。

2.扶持重点:继续以扶持合作社项目为主,兼顾龙头企业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70%以上应用于扶持合作社。

3.扶持对象:供销合作社系统内合作社、龙头企业。

4.鼓励、限制和不予扶持的产业和项目

(1)鼓励的项目:合作社实施的规模化、标准化、有机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切实建立了利益联结机制的项目。

(2)限制的产业和项目:中成药加工、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工业及深海养殖、捕捞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

(3)不予扶持的项目:以前年度立项扶持、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已申请2012年其他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上市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的项目;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

5.立项条件

(1)合作社应具备条件。

A.2008年底前成立,并于2010年底前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

B.农民成员100户以上,且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

C.2009年、2010年至少有1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D.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由农民自发组织;产权清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独立核算,盈余返还。组织运行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

E.供销合作社通过资金入股领办、主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F.优先扶持带动农户规模大,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列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示范社的合作社,以及与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联系紧密的合作社。

(2)龙头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A.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B.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有较强的资金自筹能力。2009、2010年资产负债率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C.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资产状况良好,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2010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

D.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E.拥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市场影响力强,与合作社或农民以订单、投资、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F.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应达到相对控股以上,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原则上拥有省级(含供销总社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3)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具备的条件。

A.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B.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4)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A.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B.辐射带动能力强,项目可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C.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范生产,品质优良。

D.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

E.项目用地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F.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G.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H.优先扶持示范作用突出,科技含量高,有较强抗风险能力,能打造合作社特色品牌的项目。

(5)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A.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B.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当地农户。

C.资源优势突出,原材料供应有保障,有利于培育当地优势主导产业。

D.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E.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

F.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G.土地出让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H.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I.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J.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产销对接项目

产销对接项目是指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或龙头企业组织,以“联合社+多个合作社+基地+农户”或“龙头企业+多个合作社+基地+农户”为产业化模式,实施的“产、加、销”有效对接的项目。

1.扶持对象:包括联合社和龙头企业两类主体,其中,龙头企业包括:农产品批零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连锁配送企业等。

2.立项条件

(1)联合社需具备的条件。

A.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B.2010年不亏损;固定资产净值西部地区不低于500万元,中部地区不低于1000万元,东部地区不低于15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C.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由合作社自发组织;产权清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D.成员社3个以上,入社农户总数500户以上。

E.成员社在联合社自营的流通环节中,享有议价权或减免入场费等优惠政策。

F.供销合作社通过投资入股领办,与联合社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2)龙头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A.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B.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2009、2010年资产负债率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C.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资产状况良好,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2010年固定资产净值西部地区不低于1000万元,中部地区不低于1500万元,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

D.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E.市场影响力强,与合作社以订单、投资、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领办的合作社在龙头企业自营的流通环节中,享有议价权或减免入场费等优惠政策。

F.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应达到相对控股以上,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原则上为省级(含供销总社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G.领办合作社3个以上,与合作社每年签订的订单额西部地区不低于800万元,中部地区不低于1200万元,东部地区不低于1500万元。

(3)产销对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A.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B.项目辐射带动能力强,辐射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加工产品所需原料的70%以上来自成员社或对接的合作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连锁、配送涉及的农副产品80%以上来自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

C.项目须由3个以上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同时承担建设任务,且合作社承担的建设任务原则上应在农业综合开发县。

D.项目为区域优势特色产业,产品通过有关质量体系认证,具有独立注册商标及良好品牌形象。

E.项目能够有效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

F.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技术方案先进可行。

G.土地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H.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I.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J.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三、扶持方式及资金使用范围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全部采取财政补助的扶持方式。

(一)合作社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龙头企业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产销对接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500万元以上、700万元以下,其中:龙头企业或联合社本级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控制在100-300万元,每个合作社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控制在50-150万元;财政资金总额的60%以上须用于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建设内容。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

(二)合作社、龙头企业项目及产销对接项目的自筹资金均不得低于财政投入资金。

(三)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也可少部分用于土地平整。

2.养殖基地项目: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流通设施项目: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5.产销对接项目:除可用于以上四类项目相应建设内容外,还可适当用于农副产品展示展销中心、农副产品社区网点、农副产品专用运输车辆、安全生产质量追溯系统、销售管理信息系统等。

项目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项目前期费用,原则上不超过财政补助资金的3%。

四、项目申报

(一)申报程序

项目实行自下而上、联合逐级申报方式。其中:

1.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联合逐级向上申报。

2.产销对接项目,由各分项任务所在地县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农发机构签署申报意见后,经联合社或龙头企业所在地县级供销合作社、县级农发机构联合逐级向上申报。

省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农发机构对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和评估,形成联合上报文件,报送至供销总社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申报材料。

1.省级联合上报文件2份。文件应对本省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情况、选项结果进行简要介绍,并结合初审情况、项目条件和轻重缓急等因素对项目进行重要性排序,形成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作为附件与联合上报文件一并上报。

2.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各2份。其中:产销对接项目各分项建设内容所在县的县级农发机构、具体承担单位,均需出具县级财政配套及自筹资金承诺函。

3.申报合作社项目需报送项目申报书3份,项目申报书参照《编写大纲》(见附件2)要求,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申报龙头企业及产销对接项目的需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3份,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参照《编写大纲》(见附件3)要求,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

4.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版1份。

因提供材料不规范、不齐全影响到项目评审,后果由申报单位自负。

五、其他事宜

(一)产销对接项目相关工作要求:1.2012年实施试点项目的10个省,通过专家评审后,平均每个省拟安排1个产销对接项目。2.项目应由联合社或龙头企业统一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统一申报,统一组织实施,并对项目管理的全过程负责。3.项目申报、批复以及立项等环节,必须明确财政资金使用范围、开支主体等。4.如果项目涉及多个县,在项目申报、管理以及地方财政资金配套等环节,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财政资金由联合社或龙头企业、合作社按事先确定的额度,分别在所在县财政部门报账。

(二)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的名称及编码方式请参照《编写格式》(见附件4)。

(三)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关于实行省级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责任制的通知》(供销经字[2009]35号)要求,切实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帮助、指导项目单位扎实做好项目申报等前期工作,积极协调同级农发机构把好项目初审关,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地方农发机构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指导力度,切实参与并帮助做好项目的筛选、评估及申报工作;按照规定比例足额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建设。

(五)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应于8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供销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

(六)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等附件,可到供销总社网站(//)经济发展与改革部子站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中索查下载。申报项目等不明事项向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咨询。

附件: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

2.《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书》编写大纲

3.《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

4.《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格式

附件下载: 1.2.3.4.5.6.7.8.附件1.xls 附件2.doc

附件2附表.xls 附件3.doc

附件3附表.xls 附件4.doc

附件汇编封面.doc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doc

关于印发的通知 篇3

2011年8月24日

工信部原[2011]406号 根据《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工原[2010]第127号)规定,为规范准入公告管理,便于社会监督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及时将本地区(单位)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和《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一式2份,并提交电子文档)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联系人:陈立新

陈恺民

话:010-68205578,68205569

箱:chenkm@miit.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1.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2.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泥行业准入管理,发挥先进企业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促进水泥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依据《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工原〔2010〕第12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水泥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查验和公告,并动态管理公告名单。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三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水泥生产线所属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的生产线,以及污染物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

(四)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和《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要求;

(五)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

(六)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具备以上条件的水泥生产线所属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及相关材料。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核准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五)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和验收文件复印件;

(六)采矿权证复印件,或长期供货合同及供货方采矿权证复印件;

(七)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矿山企业);

(八)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九)化验室合格证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十)能源审计或能效评价检验测试报告(年耗标准煤5000吨及以上的企业);

(十一)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

(十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十三)生产线运行情况。

第六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和环保等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应当对照准入条件,明确建设布局、建设条件、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资源综合利用、能源消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责任以及淘汰落后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开展复核。

符合准入条件的水泥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后,以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查过程中对申请材料存有质疑的,可以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查验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生产线所属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每年开展一次自查,并形成企业自查报告。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企业法人和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和环保等相关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2月28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进入公告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规定的,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三条 已经公告的生产线和所属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

(二)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发生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行为;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六)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生产线和所属企业,经整改合格满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十四条 对公告企业在投融资、技术改造、兼并重组、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优先选择公告企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水泥生产企业。

第十六条 受理准入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的通知 篇4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债托管行为,保护国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国债市场的监督机制,提高国债市场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以人民币支付的国家公债,包括具有实物券面的有纸国债和没有实物券面的记帐式国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托管,是指国债投资人基于对国债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的信任,将其所拥有的.国债委托托管人进行债权管理、实物券面保管与权益监护的行为。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是全国国债托管业务的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托管人的资格,对其托管业务进行监管。各级财政部门有权对本地区的托管业务进行监管。

第五条  国债托管实行全国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财政部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公司)依本办法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主持建立和运营全国国债托管系统,并实行自律性管理。

第六条  托管人在为投资者办理国债托管业务时应遵循诚信、安全、方便的原则。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债托管办法,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记帐式国债的托管关系在办理债权登记手续后即产生。实物国债的托管关系在托管客户按本办法和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存券手续后产生。

第九条  托管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是指委托托管人托管其国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十条  客户的权利如下:

(一)享受托管人提供的各项托管服务;

(二)对进入已托管的国债拥有唯一的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三)有权随时根据规定的程序查询所托管国债的情况。

客户的义务如下:

(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托管手续和支付托管费用;

(二)不得卖空国债;

(三)遵循托管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托管人包括中央公司及其认可的成员单位,中央公司的成员单位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除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各类银行、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有价证券经营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

申请成为托管人的金融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

[1] [2] [3] [4]

关于印发的通知 篇5

威老干〔2011〕11号

关于印发《调研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市区委老干部局,高区、经区工委组织部,工业新区工委党务工作部,市老年大学、老干部活动中心,市委老干部局各科室:

现将修订后的《调研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威海市委老干部局

2011年3月24日

调研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督促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做好调研信息宣传工作,更好地反映工作动态、总结工作经验、宣传工作成果,推进全市老干部工作再上新水平,在2009年修订的基础上,我们对《调研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办法》进行重新修订,确保考核更科学、更规范、更合理。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和老干部工作大局,按照创先争优活动要求,努力提高调研信息宣传工作质量和水平。

二、考核范围

各市区委老干部局,高区、经区工委组织部,工业新区工委党务工作部,市老年大学、老干部活动中心,市委老干部局各科室。

三、考核内容

1、在中组部《老干部工作情况交流》等信息刊物发稿情况。

2、在省委老干部局《老干部工作通讯》、《情况反映》、《工作通报》、《老干部之家工作刊》上发稿情况。

3、在市委老干部局《老干部工作信息》上发稿情况。

4、调查研究工作情况。

5、其它文字、数据报送情况。

四、计分办法

(一)信息得分

1、年度内,在中组部《老干部工作情况交流》等信息刊物每发表1篇(条)信息加30分。

2、年度内,在省委老干部局《老干部工作通讯》、《情况反映》、《工作通报》、《老干部之家工作刊》上,单独发表1篇经验性信息加10分,发表1条简讯加4分,发表1条综合信息加2分。

3、年度内,在市委老干部局《老干部工作信息》上,单独发表1篇经验性信息加5分,发表1条简讯加2分,发表1条综合信息加1分。

(二)调研文章得分

1、年度内,三市一区(荣成市、文登市、乳山市、环翠区)至少向市局报送调研文章(报告或论文)2篇、三区(高区、经区、工业新区)、市老年大学、老干部活动中心及局机关各科室至少报送1篇,要求调研文章不少于3000字,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逻辑清楚、论述严密,具有一定理论深度,实用意义明显,得20分,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酌情减分。

2、年度内,调研报告被省局评为一等奖每篇加30分,二等奖每篇加25分,三等奖每篇加20分;调研论文被省局评为优秀论文的每篇加30分。

(三)其它工作得分

年度内,对市局要求的其他文字、数据等,及时报送,质量良好,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得30分,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四)扣分

1、年度内,三市一区在省委老干部局《老干部工作通讯》、3 酌情减分。

《情况反映》、《工作通报》、《老干部之家工作刊》发表信息要达到4篇(条)、三区达到2篇(条),未完成规定篇(条)的,每少1篇(条)三市一区扣6分,三区扣10分,扣完为止。

2、年度内,三市一区在市委老干部局《老干部工作信息》发表信息要达到10篇(条)、三区达到6篇(条),未完成规定篇(条)的,每少1篇(条)三市一区扣5分,三区扣6分,扣完为止。

3、市老年大学、老干部活动中心、局机关各科室,年度内,至少在省委老干部局《老干部工作通讯》、《情况反映》、《工作通报》、《老干部之家工作刊》上发表信息1篇(条),在市委老干部局《老干部工作信息》发表3篇(条),未完成规定篇(条)的,每少1篇(条),省级扣10分、市级扣5分,扣完为止。

五、考核办法

1、各单位、各部门信息综合得分情况,每季度在《老干部工作信息》上通报一次。

2、对各市区的考核评比工作每年年底组织一次,根据考核综合得分情况,评出调研信息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对市老年大学、老干部活动中心及局机关各科室的发稿情况,将作为年终工作综合考核的依据之一。

3、各单位在向省局、中组部报送相关信息时,要同时报送市局。

主题词:考核办法 老干部工作 信息工作 通知

中共威海市委老干部局办公室2011年3月24日印发(共印30份)4

关于印发的通知 篇6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通用流程)

一、接收及分配任务................................................................................3

(一)接收评估任务..........................................................................3

(二)确定任务分配方案..................................................................4

二、案头审核............................................................................................4

(一)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企业......................................4

(二)信息的收集与补正..................................................................5

(三)案头审核..................................................................................6

(四)制作评估预案..........................................................................6

(五)预案评审,确定主辅评人选..................................................6

(六)合成小组评估方案..................................................................6

(七)案头审核结果处理..................................................................7

三、调查核实............................................................................................8

(一)实地核查..................................................................................8

(二)约谈...........................................................................................9

四、评定处理............................................................................................9

(一)形成评估报告........................................................................10

(二)评估结果处理........................................................................10

(三)评估结果执行........................................................................11

(四)评估结果反馈........................................................................12

(五)评估结果存档........................................................................12

安徽省国税局纳税评估工作流程评估案源管理岗纳税评估岗领导审批岗评估预案管理岗专家评审岗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及分配任务接收评估任务制作评估清册提出任务分配方案领导审批提示企业复核收集信息及分析独立制作评估预案是否通过专家评审税务事项通知书是组织评审确定主辅评预案收发预案评审否合成小组《评估工作方案》审核确认确定主辅评专家评审结果反馈案头审核疑点能否全部排除是领导审批否是否采用控制测试否是税务检查通知书控制测试实地核查(调账检查)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抽查验证约谈询问通知书是否通过专家评审调查核实是否形成《纳税评估报告》(初稿)专家评审形成《纳税评估报告》(问题及处理意见送达纳税人)领导审批评估资料归档评估结果处理评估结果执行与反馈评定处理评估结果反馈(征科处)

整体描述:本纳税评估工作流程是指根据税源专业化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按照“用模找点”的思路,通过竞争与合作的“主辅评”工作模式,运用数据分析、实地调查、约谈的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调查核实的标准化纳税评估流程。

说明:

1.本流程的文字描述在角色设计上定位于省局,各市局可根据机构设置参照执行。

2.流程图中通用流程以橙色线条显示,蓝色线条部分为基于大企业工作流系统流程的部分环节。

主流程:接收及分配任务-案头审核-调查核实-评定处理

一、接收及分配任务

业务描述:评估实施部门接收省局征科处发布的评估对象名单,制作评估对象清册,研究确定任务分配方案,向评估人员下达评估任务,成立评估小组。

涉及岗位:评估案源管理岗、领导审批岗 操作规范:

(一)接收评估任务

评估案源管理岗接收省局征科处发布的评估对象名单,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

评估对象清册内容应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行业明细、主管国税机关、疑点信息、评估税种、评估所属期等信息。

(二)确定任务分配方案

部门领导根据评估对象清册,研究确定评估任务分配方案,根据评估任务分配方案组织开展纳税评估,成立评估工作小组,评估小组人数根据企业规模大小一般为2-4人。

二、案头审核

业务描述:评估小组根据征科处下发的企业风险异常指标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以主管税务机关名义送达企业,通知企业评估事项,要求企业对异常指标进行复核并限期回复复核结果,在收到企业对风险异常指标的复核说明后,对企业说明的合理性进行鉴定与评价。同时,评估小组所有成员收集补正相关信息,对企业风险异常指标及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数据核实及案头分析等基础工作,独立制作《××企业纳税评估预案》(以下简称“评估预案”)。由部门领导组织预案评审,确定主辅评人选。主辅评人选确定后,主评组织召开工作小组会议,讨论形成《××企业纳税评估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评估方案”)。

涉及岗位:纳税评估岗 领导审批岗 操作规范:

(一)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企业

评估小组根据企业风险异常指标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以主管税务机关名义送达企业,通知企业评估事项,要求企业对异常指标进行复核并限期回复复核结果。

《税务事项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对企业开展评估的理由、评估期间、法律依据;(2)省局征科处下发的风险异常指标,要求企业对异常指标 进行复核,限期对异常指标给出书面的复核结果,说明理由并提供能够印证复核结果的有关资料。

(3)告知企业的有关事项。

I.若限期不能回复复核结果,视为默认异常指标准确,评估小组将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II.若评估小组认为复核说明和相关资料无法对风险异常指标进行合理解释的,将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二)信息的收集与补正

在企业对异常指标进行复核的同时,评估人员进行信息的收集和补正工作。需要收集和补正的信息主要包括:

1.纳税人的申报纳税资料及财务报表、企业财务制度及会计政策等信息。通过省局综合数据管理系统、综合征管软件、防伪税控系统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等,查询纳税人申报纳税、财务报表、进出口数据、进销项数据等信息。对应有未有的信息应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进行补正。

2.行业税收政策及生产经营信息和各类指标。按照纳税人所属行业参考分税种分行业评估办法及行业纳税评估模型或通过网络查询等方式,收集纳税人所属行业的税负率、销售毛利率、成本利润率、技术标准、生产工艺、能耗指标、经营方式、上下游产业链等信息,熟悉相关的税收政策。

3.第三方信息。收集其他职能部门或机构发布的与纳税人有关的资料信息,如财政、地税、工商、技术监督、环保、银行、公安、房管、医保、证监会、发改委、统计、行业协会、证券和期货交易所等部门发布的有关信息。

4.其他信息。从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其他渠道取得的关于纳税人的各类信息。

(三)案头审核

案头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评估小组在收到企业对异常指标的复核说明后,对企业说明和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对其内容能否对异常指标进行合理解释作出初步判断与评价;

2.通过对收集的各类信息的分析,初步锁定疑点方向或排除疑点,以及延伸分析可能存在的其他涉税疑点。

(四)制作评估预案

评估小组每位成员根据前期案头审核情况独立制作评估预案。评估预案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信息;(2)对企业自查说明的分析和评价;

(3)可以排除的疑点信息和新发现的疑点信息,说明理由;(4)下一步采取的评估方法、措施与核查路径;(5)其他有必要说明的内容。

(五)预案评审,确定主辅评人选

部门领导组织对预案的评审工作,按照一定的标准将预案按照质量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确定主辅评人选。一般情况下,预案综合排序第一位的预案撰写人为主评。

(六)合成小组评估方案

主辅评人员确定后,由主评组织召开小组工作会议,在对企业异常指标和其他疑点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最佳评估预案为蓝本,吸收其他成员预案中有价值的部分,排除疑点或确定企业可 能存在的涉税问题和下一阶段调查核实的内容,形成小组评估方案。

小组评估方案是评估预案的竞合版,吸收了所有预案中有价值的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所属行业、主营业务、股权结构及变化情况、近几年申报缴纳税款情况、财务状况等;

(2)前期数据分析部门提示的风险预警指标及其疑点问题;(3)企业自查情况分析和评价;

(4)可以排除的疑点信息和新发现的疑点信息,说明理由;(5)下一步采取的评估方法、措施与核查路径;

(6)评估工作初步的分工安排;(分工应当与预案相结合,在预案中提出独特的疑点、评估方法和路径下一步就由该成员去实施。其余的由主评结合小组成员特长进行分工安排)

(7)其他有必要说明的情况。

(七)案头审核结果处理

1.风险异常指标疑点被全部排除且未发现新疑点的,应在小组评估方案中充分说明排除疑点的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批后,直接转入评定处理环节;

2.下发风险异常指标疑点不能全部排除或案头审核发现新疑点的,转入调查核实环节。

三、调查核实

业务描述:评估小组按照评估工作方案的安排和任务分配结果,可以灵活选择实地核查、约谈或者其他便捷有效的方式对涉税疑点进行核实。

涉及岗位:纳税评估岗 操作规范:

(一)实地核查

1.评估小组进行实地核查前,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名义向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提前告知纳税人实地核查的时间、内容、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

实地核查应当由至少两名评估人员共同实施,实地核查开始阶段应补充采集相关信息,就异常指标及疑点与企业管理层沟通,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实地了解。在实地核查过程中应根据调查内容制作《工作底稿》。

需要补充采集的信息应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变动情况、股权结构、内部控制制度、资本运作及重大投资信息、生产经营情况和各类信息。实地采集纳税人生产经营的相关信息,如企业经营的主要产品及生产工艺流程,主要物耗、能耗标准,采购及销售渠道、产品的库存以及行业相关特点和指标信息等。

2.调账的程序和方法

程序: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企业,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现场检查,或者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在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双方签章确认。方法:使用查账软件自带的调账工具,从纳税人信息中心服务器或与服务器相连接的终端计算机上采集相关的账套数据,在需要授权才能访问的情况下,应向纳税人索取登陆的用户名与口令。

(二)约谈

1.在评估小组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约谈纳税人。在实施约谈前,评估小组应针对疑点和涉税问题的处理意见等因素,制作详细的约谈提纲,列出约谈问题。约谈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电话、信函、网络、面谈等方式进行。采用面谈方式应向纳税人下达《询问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参加约谈的人员、时间、地点。

2.约谈的对象由评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为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法人代表,如有必要,也可约谈财务、采购、销售、仓储、生产等相关部门的人员。

3.约谈的地点由评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而言,如果在约谈中需要对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约谈或需要纳税人随时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下,应将约谈地点定在纳税人办公所在地。如果相关事实已经清楚、证据取得充分的情况下,将约谈地点选在税务机关或纳税人办公所在地均可。

4.在约谈过程中评估小组应根据约谈内容形成《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后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四、评定处理

业务描述:评估小组主评组织召开工作组会议(部门领导参与),汇总调查核实中发现的问题,集体讨论处理意见。主评根 据工作组会议讨论结果制作《××企业纳税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将评估问题及处理意见以《税务事项通知书》形式发给纳税人征求意见。评估报告经部门领导审批后,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评估处理。评估部门将评估结果反馈征科处并做好评估资料的归档。

涉及部门及岗位:征科处、市局和主管局、纳税评估岗、领导审批岗

操作规范:

(一)形成评估报告

主评组织召开评估工作组会议(部门领导参与),汇总调查核实中发现的问题,集体讨论处理意见。根据会议讨论结果,主评制作评估报告,报领导审批。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评估对象基本情况、存在的预警及疑点问题;评估时间和税款所属期间;案头审核的推论及求证途径、调查核实的情况;评估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评估对象的反馈意见;评定处理建议及依据;管理建议等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评估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

调查核实没有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在《纳税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内容、过程、事实情况。

(二)评估结果处理

(1)经调查核实,涉税疑点被排除的,评估部门将《纳税评估报告》发纳税人所在市局和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纳税评估终止;

(2)经调查核实,涉税疑点被证实,但不具有偷、逃、骗税违法嫌疑及符合其他移交稽查条件,评估部门将《纳税评估报 告》和《税务风险管理建议书》发纳税人所在市局和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风险管理建议书》送达纳税人,通知纳税人限期申报,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并进行调账处理,纳税评估终止;纳税人未能按期申报的,移交稽查处理。纳税人处理完毕后,应将税款、滞纳金缴款凭据和会计调账处理的凭证复印件报评估部门备案。

(3)经调查核实,纳税人具有偷、逃、骗税违法嫌疑或达到其他移交稽查标准的,评估部门将《纳税评估报告》和相关资料报送征科处,由征科处移交稽查处理。

移交稽查具体情形有:

Ⅰ 涉嫌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Ⅱ 涉嫌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Ⅲ 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

Ⅳ 达到其他移交稽查标准的。

(4)经调查核实,有证据表明纳税人存在避税嫌疑的,评估部门将《纳税评估报告》和相关资料报送征科处,由征科处移交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实施反避税调查。

(三)评估结果执行

由省局实施的纳税评估,所有送达纳税人的文书均以主管税务机关名义送达,主管局负责评估结果的执行以及将执行结果反馈评估部门。

如果在执行中出现障碍,需要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等税款追征程序时,由主管局作为主体执行。

因评估处理引起的复议或诉讼的受理,省局评估实施部门应当参与和应对。因执行过程中处理不当而影响到税款追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评估结果反馈

纳税评估实施部门在评估工作结束后,将评估结果、制度完善建议、数据分析建议、模型优化建议等内容反馈征科处。

(五)评估结果存档

纳税评估实施部门在评估工作结束后,将相关评估资料存档备查。

关于印发的通知 篇7

呼吸机操作指南及管理

一、操作步骤

1、接好电源和气源,同时接好呼吸机回路,然后打开呼吸机电源开关。

2、呼吸机自我检测正常。

3、选择呼吸模式,合理设定呼吸机各项参数。

4、设定呼吸机各项参数报警上下限。

5、接模拟肺试机。

6、做好患者解释工作,减少人机对抗。(清醒患者)

7、与患者连接,开启加温化器电源开关,调节加温温度。

8、详细准确做好患者护理记录单。

二、注意事项

1、检查气源压力,电源电压是否符合要求,气源压力为0.3-0.6MPA,电源电压为220V。

2、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技术,预防肺部感染。

3、每周更换2-3次呼吸机管路,分泌物污染管路随时更换。

4、紧密连接管路各部件,防止漏气。

5、管路中端积水杯低于患者头部,防止管内积液倒流进入气管插管内。

6、管路位置随患者体位改变移动,防止过伸,过屈或牵拉管路,造成管路脱出。

7、管道内、积水杯内积水过多将增加气道阻力,应及时倾倒,管道扭曲和漏气应及时纠正,保持气道通畅。

8、准确记录呼吸机参数,防止参数被意外改动,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医生。

9、呼吸机报警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解决,当报警不能解决时,应撤离呼吸机,予简易呼吸器人工维持通气和给氧。

三、常规保养及维护

1、环境温度湿度要适宜,一般室温为21-25℃,相对湿度为50%-70%。

2、电源应插在治疗带的电源插槽上,保证插座牢靠不松动。

3、加强机器防尘保洁工作,机器表面每天用清洁软布清水擦拭一次。

4、加温湿化器温度32-36℃,湿化器内蒸馏水随时补充,每天耗水量为300-500ML。

5、机器应定时充电,尤其是带有蓄电池的呼吸机要定时充电,定期检修,并进行功能测试,发现故障及时报告,以便及时维修。

6、呼吸机使用后,应定位放置,并进行性能与使用时间登记。

关于印发的通知 篇8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安委办函〔2012〕25号)的要求,结合我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现将《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制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部署落实工作。

附件:《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安委办函〔2012〕25号)的要求,结合我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现就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深基坑等坍塌事故,促进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整治重点

1、建筑安全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各地贯彻落实我部《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建质〔2012〕6号)及《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12〕14号)的情况;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建筑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等三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参建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等文件的情况。重点是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及深基坑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

(1)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顶升、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等情况;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脚手架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如落地式钢管扣件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搭设、验收及使用等情况;脚手架搭设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深基坑工程:深基坑的土方开挖、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情况,各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三、时段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2年4月底之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安全生产现状,查找问题,提出对策,制定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做好相应的部署、落实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5月至9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学习宣传及贯彻落实专项整治方案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三)检查督导阶段:2012年10月至11月中旬。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的,要立即监督、指导企业进行整改。

我部将在各地开展的基础上,适时对部分地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总结分析阶段:2012年11月下旬至12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根据督查的有关情况,研究提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针对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整治的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预防,及时整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通过开展严格细致的监督检查,真正发现问题和隐患,并督促有关企业落实责任,逐一整改到位。对于隐患治理及整改不力,特别是引发事故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三)突出重点,力求治本。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查工作,突出重点,力求治本。针对建筑行业特点,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地区和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工程项目中涉及的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及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按照相关程序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论证情况,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对方案的审核签字等情况。

(四)统筹工作,有序推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统筹安排建筑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把建筑安全专项整治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打非治违”活动和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推进,使专项整治工作各项具体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11月30日之前,要将本地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关于印发的通知 篇9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确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确定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科学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根据《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底价确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是指招标底价以及挂牌、拍卖的保留价,即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最低控制价格。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底价由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期日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对出让地块的出让底价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二)市国土局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估价结果,结合政府产业政策提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初步建议。

(三)市国土局就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审议。

(四)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确定最终底价,特殊情况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需要保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透露。

关于印发的通知 篇10

2012年全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深入开展针对建筑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高发种类和高发地区,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专项整治,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为全省建筑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扎实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筑牢安全生产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达到“双降”、“一控”、“一杜绝”(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有效控制较大事故、杜绝重大事故)工作目标,从制度化、长效化、规范化工作入手,把建筑安全生产各项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促进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以新的成效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三、范围和重点

(一)范围: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各类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

(二)重点: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文件,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规范情况。重点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及《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等相关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是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和实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对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开展专项整治。

(1)深基坑工程:是否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进行开挖,是否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基坑支护、临边防 2

护、变形监测等情况。

(2)高支模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验收及使用等情况;混凝土浇筑作业顺序是否合理,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等情况。

(3)脚手架工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脚手架工程的验收及使用是否符合规程等情况。

(4)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除、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等各环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要求等情况。

3、重点时段安全管理情况(春季复工、冬季防火)

(1)春季复工:塔吊等起重机械设各基础有无积雪、积水,安全运行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情况;临时用电电线是否浸水、老化、漏电;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各连接部位及稳定性情况;现场防火、防冻、防滑措施是否到位,职工宿舍取暖设备是否有防一氧化碳中毒措施;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对新进工人或转岗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2)冬季防火:冬季安全生产管理、物料仓库防火、现场平面布置、施工现场等是否符合防火要求;施工监理是否及时掌握现场较大危险源,是否督促施工各方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能否及时制止各类违章作业。

4、各类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情况。重点是各类开发区建设工程项目是否依法纳入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范围,3

是否存监管“死角”和“漏洞”;是否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是否存在“三无”现象(无规划许可证、无施工许可证、无建安监管手续)。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重点是有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资质等级、增项发生变化后安全相关人员备配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生产制度、机构是否健立健全,施工现场是否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现象。

6、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安全、质量、市场综合情况。重点是建设程序、承发包管理和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市场行为、质量行为是否符合要求;工程实体质量、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四、组织工作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切实做好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辖区内市(县)自查、检查组织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于第一、二、三季度最后一个月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充分利用各市县安监机构人员力量,分三个片区对全省专项整治工作组织互查。

各片区范围:南京、镇江、扬州、泰州片区,苏州、常州、无锡、南通片区,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片区。互查工作在各市自查、检查的基础上开展,为不定向检查。

分片区互查内容包括:保障性住房综合检查和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高支模、脚手架检查。其中,保障性住房综合检查为全年性检查,与各季度专项整治重点结合一并开展,要求对各地所有在 4

建保障性住房片区工程抽查到位;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高支模、脚手架互查,要求在各地在建工程目录中随机挑选具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互查项目每个省辖市不少于5个,每个辖区内县(市、区)不少于2个。

五、时间安排和整治内容

第一季度(2月-3月):活动部署和春季复工阶段。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的特点,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做好部署、落实工作。春季复工大检查在各市、县(区)组织自查、检查的基础上,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3月初组织互查。

第二季度(4月-6月):

1、深基坑、高支模。深基坑整治内容是建筑工程土方开挖阶段的深基坑支护。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或深度虽未超过3米但地质情况和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整治的重点是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基坑放坡、边坡支护、基坑边沿临时设施距离及物料堆放等。通过整治,深基坑支护要达到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高支模整治内容是模板支撑工程。模板工程包括直接接触混凝土的面板及支撑面板的支撑体系。整治的重点是模板支撑体系的设计、施工方案、支撑体系的基础、支撑体系所用材料的材质及搭设过程中的安全操作。通过整治要达到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深基坑、高支模检查在各市、县组织自查、检查的基础上,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6月份组织互查。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整治内容是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 5

动态核查。整治的重点是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施工和企业资质等级、增项发生变化后存在安全相关人员备配不足,安全生产制度、机构未健立健全,施工现场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等现象。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6月份组织动态核查。

第三季度(7月-9月):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整治内容是起重机械安全。主要包括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人货两用电梯等起重机械设备。整治的重点是起重设备装拆方案、塔吊基础、各种起重机械的安装、顶升环节、使用中的安全装置及安装队伍资质和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通过整治要达到国家规范标准要求。脚手架整治内容是工具式脚手架,包括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外持防护架的设计、制作、安装、拆除、使用及安全管理,以及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整治的重点是脚手架搭设、“三宝”的使用、洞口临边的防护和高处作业吊篮等内容。通过整治,要达到高处作业、脚手架搭设、高处作业吊篮等规范标准的要求。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检查在各市、县组织自查、检查的基础上,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9月份组织互查。

第四季度(10月-12月):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施工消防。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整治内容是各类开发区建设工程依法纳入统一监管、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整治的重点是各类开发区建设监管职能理顺情况(健立健全相应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或委托当地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各类开发区建设工程监管部门或机构尽职履责、监管到位情况;各类开发区建设工程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6

情况(执行施工图审查、规划和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施工消防整治内容是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和生产安全各项规定落实情况。整治的重点是施工手续完备情况,具备相应资质情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情况;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现场特殊部位防火安全管理,重点部位和各类易燃易爆作业落实专职监控责任管理,生活区域防火安全管理,宿舍临时用电管理;应急处置,值班巡查制度建立落实情况。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较大危险源动态掌控情况,履职尽责督促情况。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施工消防检查在各市、县组织自查、检查的基础上,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11月下旬组织督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专项整治组织机构,指定专项整治工作主要责任人和联络员(请在2月下旬将本地区专项整治组织机构、主要责任人和联络员报送我厅)。要结合本地区工程实际情况和以往事故高发类型,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县(市)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实行安全生产承诺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问责制。

(二)强化管理措施。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各地实际扎实开展整治工作,有效落实四个季度不同重点的专项整治工作,7

创新管理办法,要利用专项整治工作,大力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防护工具化、操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水平。

(三)加大监督检查。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隐患排查机制,加大企业领导带班值度的检查落实,加大重大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安监机构要全面抓好落实,不断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整治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对整改不利由此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广泛宣传发动。要以开展全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全方位加强教育引导和宣传。重点加强对国发〔2010〕23号、建质〔2010〕164号、建质〔2011〕111号等相关文件的贯彻,要在开展检查整改治标的同时,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从根本上树立企业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有效发挥专项整治活动的最大成效。

(五)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每个季度最后一周,将本地区专项整治情况和检查汇总表(附表9)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质安处;在12月31日前将全年安全生产管理和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质安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每季度全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并按照《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847号)文件规定,凡在专项整治工作互查、巡查中被通报批评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申报省级文明工地和省优质工程奖或取消已取得荣誉称号。凡在专项整治巡查、互查中被通报表扬的工程

项目,在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省级文明工地考核要求进行的核查后,授予省级文明工地称号。

附表:

1、专项整治—春季复工检查用表

2、专项整治—保障性住房综合检查用表

3、专项整治—深基坑检查用表

4、专项整治—建筑起重机械检查用表

5、专项整治—高支模检查用表

6、专项整治—脚手架检查用表

7、专项整治—安全防护检查用表

8、专项整治—施工防火检查用表

9、专项整治—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检查用表

10、专项整治—各省辖市检查汇总表

关于印发的通知 篇11

奉节府办„2011‟85 号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奉节县小额担保贷款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白帝城风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奉节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奉节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以创业促进就业,达到实现就业再就业倍增效应的目的,根据《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渝就业办„2008‟16号)、《关于小额担保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由县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奉节县支行负责此项业务工作开展过程中有关政策的衔接和协调,县人社就业部门进行指导、监督,各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承贷金融机构经办网点联合初审,县人社就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小额担保贷款承贷金融机构直接对贷款申请人进行发放。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抵押担保、按期付息、到期还本、政府贴息”的原则。由县财政部门在承贷金融机构开设“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户,从县就业专项资金中拨出专款作为担保基金存入专户,承贷金融机构按照担保基金与贷款余 – 2 –

额1:7的比例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必须专户储存,封闭运行,按单位活期存款计息。

第四条

对逾期无法收回的小额担保贷款本息,按《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呆账核销暂行办法》(渝就业办„2006‟25号)处理。

第二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1.在本县辖区内已解除劳动关系,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

2.复员退役军人未安排工作自谋职业人员; 3.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4.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5.城镇移民;

6.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含涉农项目)的进城、返乡创业农民工、劳务经纪人;

7.职工在300人以下,吸纳前述各类人员达到20%以上(与企业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企业或合伙经营实体,农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

– 3 –

1.年满18周岁,且男性年龄在60岁以内、女性年龄在55岁以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身体健康、诚实守信、经过就业培训、具备一定劳动技能; 3.小企业或合伙经营实体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4.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是微利项目,经营以下项目的不得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建筑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

小额担保贷款主要用于贷款申请人流动资金不足的补充。

第三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第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

1.对一般从事个体经营的贷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在8万元以内;

2.对创业能力强,创业项目优的人员,贷款额度放宽到10万元;

3.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吸纳前述各类人员后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按人均最高8万元计算,原则上控制在100万元以内;对发展前景好,信誉度高,抵押担保额足值的企业可放宽到200 – 4 –

万元以内。

小企业贷款可不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第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为一年,以贷款上帐日开始计算,贷款人应按时还款,贷款人因经营需续贷的,应向县人社就业部门或所在地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续贷申请,接受申请的经办单位与承贷金融机构联合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县人社就业部门,县人社就业部门审核同意后送承贷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贷款人在续贷前要结清贷款本息,续贷期限为一年。续贷期满后还需贷款的,可偿还原贷款本息后直接向承贷金融机构申请其他商业性贷款,财政不再贴息。

第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执行。

第四章 小额担保贷款还贷付息、担保、抵(质)押方式

第十条 贷款人从取得贷款之日起,应根据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贷款逾期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及承贷金融机构规定计交罚息,罚息由贷款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抵(质)押

(一)保证担保

– 5 –

1.法人担保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保证人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年税后利润在5万元以上;(2)具有贷款申请金额1.5倍以上的不动产;(3)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2.自然人保证担保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贷款申请金额1.2倍以上的房产或等值的有价证券;(2)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务员个人担保额为10万元;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员工个人担保额为8万元;有稳定收入的企业以及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如医疗卫生机构、各商业银行、烟草公司、自来水厂、石油公司、排水公司、垃圾处理厂、保险公司、邮电邮政、电信、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员工个人担保额不超过其年收入额;

(3)奉节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小企业或合伙经营实体提供担保的,总额控制在200万元以内。

(二)抵押、质押担保

1.抵押、质押物为符合贷款行规定且认可的房屋、有价证券、机器设备等;

2.房屋抵押贷款金额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有价证券质押贷款金额不超过其价值的90%;机器设备及其他抵押的贷款金额不超过其价值的50%;

3.抵押、质押价值的认定可由贷款行与贷款人共同协商确 – 6 –

定,也可以由贷款人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第五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办法

第十二条 各类贷款人从事微利项目的、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吸纳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类人员的财政给予100%贴息。

第十三条 贷款人在贷款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期偿还本息,最后一次结清本息后,承贷金融机构每月25日前将结息清单和贴息报表到人社就业部门申请贴息,人社就业部门核实贷款人身份后确认相应的贴息金额,在3个工作日内将贴息报表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合格的贴息资金划拨到承贷金融机构,承贷金融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将财政划拨的贴息资金一次性划入贷款人在承贷金融机构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内。

第六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办理程序及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贷款人申请贷款时,应持工商、税务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抵(质)押物清单或担保合同以及本人有效证件到经营所在地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经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后,通知承贷金融机构的基层经办单位,共同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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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人员到经营地实地调查,初审符合贷款条件的,共同提出贷款建议意见,并收集完善所需资料,在4个工作日内报县人社就业部门,县人社就业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结审查汇总,并将相关资料送到承贷金融机构。承贷金融机构在房屋抵押登记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人发放贷款(小企业贷款除外)。永安镇辖区内个人贷款可直接到县人社就业部门申请。

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县人社就业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十五条

办理贷款手续。对经审查同意发放的贷款,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贷款申请书。包括书面申请和格式化申请两种;

(二)签订合同。一是贷款方式为保证的,签订《个人贷款合同》;二是贷款方式为抵押或质押的,既要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又要签订《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或《权利质押合同》;

(三)办理抵(质)押物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开立借据。对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在借据上加盖“小额担保贷款”戳记,实行专夹保管。

第十六条

县级承贷金融机构对发放和到期回收的小额贷款,应逐笔建立台帐,将登记附表(见附表)和发放花名册于每月21日前报县人社就业部门和县财政局,县人社就业部门汇总后,再上报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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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贷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用于抵押担保的房屋,承贷金融机构可据实作价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待抵押物价值确定后,向土地或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国土房屋管理部门应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房屋、土地抵押登记“快速通道”,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免收各类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房屋、土地抵押登记费。

第十八条 贷款人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后,可按规定享受的有关税费减免、工商扶持等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贷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前,免费参加县内组织的就业培训。

第八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部门职责

第二十条 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按时归还,各方职责如下:

(一)县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组织推进、指导、协调全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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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与财政部门协调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3.协调落实鼓励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县财政局

1.落实本级小额担保贷款担保资金,并按规定存入承贷金融机构;2.监督贴息资金的使用并及时划拨,审核呆账的损失并按规定赔付;3.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进行监督检查,对贷款发放进行抽查,对违规贷款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不予贴息并取消相应的工作经费;

(三)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负责本县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小额担保贷款房屋抵押登记的相关政策指导、督促落实。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抵押房地产,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四)中国人民银行奉节县支行

1.指导和督促辖区内承贷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2.加强承贷金融机构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与相关部门一道共同促进政策的落实;3.对辖区内承贷金融机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情况进行 – 10 –

监测和评估,并对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进行研究,促进政策完善。

(五)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1.负责指导各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培训业务经办人员,组织申请人进行技能培训;2.确认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范围向社会公布;3.在3个工作日内复审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推荐报送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资料;4.对直接到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申请贷款的企业或个人与承贷金融机构进行联合调查核实;5.负责审核承贷金融机构出据的结息清单或凭证,确认贷款人相应的贴息金额,按月将确认后的贴息清单送承贷金融机构和财政部门;6.按时按规定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统计、报表工作(见附表);7.整理归档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原始资料。

(六)承贷金融机构

1.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独立的操作流程,大力优化办事程序、简化手续;为提高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区别于一般性商业贷款的小额贷款的审批制度;承贷金融机构对贷款人抵押物是否足值或担保人的资信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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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审查并完善相应手续后及时发放贷款;2.负责每月25日前按时将贷款人的还款回单、贴息清单及贴息报表交人社就业部门审核,并及时凭人社就业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的贴息清单对号将贴息资金一次性划入贷款人在承贷金融机构开设的个人账户或通知贷款人直接领取;3.对小额担保贷款的运行情况进行管理,并在每月21日前将本月(时间段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运行情况按要求报县人社就业部门及财政部门,保证其上报本系统的业务数据与报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数据一致;4.建立小额贷款回收预警机制,承贷金融机构应将相应资料通报县人社就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逾期贷款进行及时追收,并根据贷款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对到期贷款应催收而未催收、逾期贷款应起诉而未起诉所造成的损失,市、县财政担保资金不承担赔偿责任;5.承贷金融机构在各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县就业局的配合下,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及抵押物或担保人资信情况等进行共同调查、初审,经共同认定符合条件并确定金额后方可上报县就业局。

(七)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审核贷款申请人的资格

主要内容:下岗证或失业证,退伍证及自谋职业证或户口所 – 12 –

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未安臵工作证明,大、中专毕业证,有效期个人身份证,户口薄,有效期营业执照,抵押物或担保人证件,并查验相关资料和复印件。

2.负责通知承贷金融机构各基层经办单位进行实地调查,跟踪服务,共同审核贷款申请人的经营项目及经营情况,初审申请人的原始资料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签署经办人姓名。初审合格的由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4个工作日内报县人社就业部门。

共同审核主要内容:

(1)贷款人及担保人资信审查。重点是在承贷金融机构信誉记录、诉讼记录有无不良记录等内容;(2)抵(质)押物审查。提供的抵(质)押物品是否足值;权属证明是否符合《担保法》规定;(3)贷款人经营情况调查。重点审查贷款人经营项目、经营场地、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等情况。

在审查中,如有任何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形出现,不得上报相关资料。

3.指导、帮助贷款人搞好生产经营,配合协助承贷金融机构做好贷后催收工作。

(八)贷款人责任

1.根据自身情况如实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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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规定办理贷款担保、抵(质)押手续;3.在贷款期间内,对发生的个人重大变化(如家庭地址、电话、经济状况等),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出现风险的,人社就业部门有权提请承贷金融机构提前收回贷款;4.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履行贷款合同,按期付息、还本。

(九)担保人单位职责

1.据实为担保人出具工资收入证明,并在《奉节县小额担保贷款个人资信证明及单位承诺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2.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依据《小额担保贷款个人资信证明及单位承诺书》的条款要求,协助承贷银行追收贷款,直至小额担保贷款本息偿还完毕为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小额担保贷款纳入人民银行奉节县支行、承贷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第二十二条 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就业办牵头,会同人社就业、财政、人民银行、承贷金融机构等部门,定期召开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研究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贷款人的生产经营、资金运行、付息还本等情况进行 – 14 –

分析,加强指导、监控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乡镇经办机构的奖励和承贷金融机构的手续费补助,按《关于对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的街(镇)经办部门、承贷金融机构予以奖励和手续费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4‟168号)执行,在次年的第一季度一次结清。

对县人社就业部门、县财政部门在完成年度发放、回收工作目标任务的基础上给予工作经费补助,具体标准为当年到期贷款回收总额的各1%。,对未按规定办理贷款或应催收未催收造成呆账损失贷款的经办各单位扣减或取消相应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县小额贷款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奉节府办„2008‟229号)同时废止。

– 15 –

主题词:劳动就业

小额担保贷款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29日印发

– 16 –

关于印发的通知 篇12

关于印发山东省2017年春季高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教学字〔2017〕2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山东省2017年春季高考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2017年2月17日

山东省2017年春季高考工作实施意见

一、招生计划

2017年我省春季高考招生计划含本、专科(高职)招生计划,分为农林果蔬、畜牧养殖、采矿技术、土建、机械、机电一体化、电工电子、化工、服装、汽车、信息技术、医药、护理、财经、商贸、烹饪、旅游服务、文秘服务、学前教育共19个专业类别,考生任选其一报考。

招生计划纳入招生院校当年招生总规模,由省教育厅根据生源情况、高校办学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状况,结合往年招生计划安排下达。招生院校在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各专业类别考生报考情况,对部分热门专业和就业前景好的专业优先予以考虑。

二、报名与体检

(一)报名。春季高考报名工作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关于做好山东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鲁招考〔2016〕113号)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加大各类考生学籍学历审查力度,防范和打击非法异地获取高考资格的“高考移民”行为,确保高校考试招生公平有序。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将工作关口前移,细化各项操作办法和工作流程,确保有关政策落到实处。

(二)体检。考生需在报名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医院、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录取后招生学校应对其进行身体复查。因弄虚作假导致体检结论与本人身体状况不符者,将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考试

2017年我省春季高考实行“知识+技能”考试模式,由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分为“知识”和“技能”两部分。

(一)“知识”部分。

1.试题命制、印刷、运送、保管。春季高考属国家教育考试,试题(包括副题、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下同)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评分参考(含评卷时制定的评分细则,下同)在考试结束后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作答后的答题卡按工作秘密事项管理。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试题命题、印刷、运送、保管等环节上的安全保密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试题命制工作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实行封闭式管理。试题印刷由保密印刷厂承担。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与有关单位签订试题印刷协议。各市招生(考试)办公室(院、中心)于5月11日领取试题。考试结束后,于5月15日将试卷送至指定评卷点。

2.考试科目。2017年春季高考“知识”部分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专业知识。各科满分分值:语文、数学各120分,英语80分,专业知识200分。考试试题分客观题和主观题两部分。

3.考试安排。2017年我省春季高考“知识”部分的考试时间为5月13日至14日。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时间

5月13日

5月14日

上午

9:00—11:00语文

9:00—11:00数学

下午

14:30—16:30专业知识

14:30—15:30英语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编排考场和座位号,准考证由考生按规定自行上网打印。考生持准考证及身份证参加全省统一考试。

考试的考点、考场仍由各市招生(考试)办公室(院、中心)集中设置。考试的组织实施按照《山东省2017年春季高考考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制定后另文下发)的要求执行。

4.评卷、统分。春季高考“知识”部分的考试评卷、统分工作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管理,于5月16日至23日进行。所有考试科目实行网上阅卷方式。客观答卷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评阅,主观答卷评阅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组织管理,评卷点负责具体实施。

评卷是招生考试工作的重要环节,评卷点要成立以学校负责人为组长的评卷工作领导小组,从人员组成、评卷场所、评卷设备到评卷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安全保密、后勤保障等环节加强对评卷工作的组织管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严守评卷纪律,严格掌握评分标准,确保评卷质量。

(二)“技能”部分。

1.春季高考“技能”部分的考试按照《关于做好山东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公布的19个专业类别,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确定的主考院校分别组织实施。考试时间为3月6日-19日。

2.“技能”科目考试分值为230分,按考生实际得分与“知识”部分各科实际得分一并计入考生总分。

3.各专业类别主考院校及考试时间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另文公布。

(三)技能拔尖人才免试招生。获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并获得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同等荣誉称号(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者)、且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在职在岗人员,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实并公示后,免于春季高考专业知识和技能考试。在报考本科层次招生时,根据“知识”部分中的语文、数学和英语三科考试成绩和招生计划单独划定文化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对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根据考生志愿投档,由高校录取到相同或相近的应用型本科专业学习;在报考专科(高职)层次招生时,由招生院校相关专业免考试成绩录取。

四、填报志愿

2017年,我省春季高考招生实行网上填报志愿,志愿设置为专业类别内平行志愿。考生本人依据《2017年山东省普通高校招生填报志愿指南》公布的院校招生计划,按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报名时已填报的专业类别,选择相应的学校和专业志愿,不能跨类别填报,否则将无法进行投档,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春季高考的本科、专科招生均设一志愿和征集志愿,随夏季高考相应批次填报志愿的时间同步进行。本科填报志愿前划定本科填报志愿资格线,专科填报志愿前划定专科填报志愿资格线。志愿填报的办法和时间另文通知。

五、投档录取

(一)春季高考的录取工作在省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投档时,按照各专业类别考生成绩及招生计划,分别划定各专业类别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各专业类别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规定投档比例及考生填报的志愿投档。招生院校按考生成绩,分专业类别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二)下列考生在录取时可以享受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照顾:

1.烈士子女,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20分以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10分之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根据《山东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高考加分项目的通知》(鲁招考委〔2015〕5号),2017年取消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项目。

(三)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原定加(降)分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应届毕业考生,在录取时可以享受增加5分或降低5分投档照顾,具体政策按《山东省2016年春季高考工作实施意见》(鲁招考委〔2016〕2号印发)执行。

(四)同一考生若符合上述多项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或降分,不可重复计算。

各报名点及相关单位要加强对享受分数照顾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认真审验各种证明材料。

六、录取考生数据上报

经高校录取的新生,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教育部报送数据格式及要求上报。技能拔尖人才录取的本专科考生分别以“中职生升应用本科”和“技能拔尖人才免试(高职分类)”类型上报;参加统一考试集中录取的本专科考生分别以“中职生升应用本科”和“中职生对口升高职(高职分类) ”类型上报。

七、新生入学报到和复查

经高校录取的新生,按照录取高校的要求,凭入学通知书和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到高校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高校要按要求对录取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八、信息公开公示

(一)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公布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考试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征集志愿高校分专业缺额计划等。

(二)高校负责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等。

(三)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邮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的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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